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第二条 岭南师院(湛江)教育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由岭南师范学院投资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广东省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公司住所:湛江市赤坎区寸金路29号。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深化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推进后勤经营企业化运作,构建全方位服务师生员工、支持办学事业发展的后勤管理体制和服务保障体系,保值增值办学资产,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第四条 公司是独立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 经营范围和性质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教育管理服务,教育咨询,科技成果转化,餐饮服务,住宿服务,会务服务,场地租赁服务,空调安装、维修工程,汽车维修,汽车清洗与维护,建筑物修缮,设施设备维护,电气设备安装、销售,水电安装工程,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生产、销售纯净水,百货、食品、农畜产品、烟草制品零售,美发美容服务。图书出版、印刷(以上两项由分支机构经营)。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经营范围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经营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三章 注册资本、投资者名称、地址、投资额和投资方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
第七条 投资者名称为岭南师范学院,地址:湛江市赤坎区寸金路29号。
公司登记成立后,岭南师范学院视情况可追加投资以增加注册资本,教育服务公司须及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手续。
第四章 投资者职权
第八条 投资者享有如下职权:
(一)审议批准公司的章程;
(二)任免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向公司委派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
(四)向公司委派监事,并与公司选出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监事会;
(五)向公司推荐或派出党和工会基层组织负责人;
(六)批准公司的经营方针、重大投资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与公司签订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
(八)对公司的财产实施监督管理;
(九)批准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十)批准公司转让出资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十一)批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和清算;
(十二)定期听取、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十三)享有公司利润分配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董事会职权
第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公司投资者负责,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成员7名,由岭南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规划与法规处、人事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组成。
董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任。
董事长为岭南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主任。
第十一条 经公司投资者授权,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请召开投资者会议,并向投资者报告工作;
(二)执行投资者会议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破产和清算的方案;
(七)审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经营实体的设置;
(八)按程序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九)研究决定10万元以上(含10万)50万元以下的投资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的投资须报投资者审批决定;
(十)依公司经营情况,审定公司的薪酬分配和绩效奖励方案;
(十一)《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由董事长指定董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2天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但董事长召集董事临时会议,其通知方式与通知时限不受上述方式与时间限制。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及委托时限。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的决议由与会董事记名表决。董事会会议决议应由全体董事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拟事项和决定作会议记录,对所议的重大事项应做出单独的书面决议。董事对所议事项有反对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第六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5人,由岭南师范学院财务处、审计处、工会和学校教职工代表以及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正式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公司财务状况;
(二)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上述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费用由教育服务公司承担。
第七章 总经理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至3人。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出建议,由董事会核决、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决议;
(二)拟订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经营实体的设置,决定内部管理机构和经营实体人员的配置;
(五)拟订公司员工的工资分配和绩效奖励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向董事会提出聘任及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的提议;
(八)聘任及解聘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九)召集总经理办公会议;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如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因经营不善导致公司出现严重亏损、因管理不到位发生重大事故等,总经理须依法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和法律责任,经董事会研究并报投资者同意予以解聘。
第八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劳动用工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自主决定面向社会招聘员工。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职工的劳动保护、工资福利、“五险一金”等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聘用的岭南师范学院原事业编制人员和原聘编外A、B岗的人员,其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福利待遇按2018年3月6日印发的《岭南师范学院全面深化后勤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岭师后勤〔2018〕32号)执行。
第九章 党群组织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党群关系由投资者后勤党总支暂时代管,条件成熟后再成立公司的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
第十章 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一)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报告。
(二)财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三)投资者享有公司当年税后利润的分配权,具体比例在每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予以明确。
(四)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公益金。
公司的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投资者批准,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注册资金。
(六)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
(七)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于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一章 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无偿还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法宣告破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宣告解散;
(一)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者;
(二)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者;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的。
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后,应报经投资者批准解散。
第三十条 公司破产或解散时,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并成立清算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事项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提出清算报告报投资者确认,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印章。
第十二章 章程的修改和解除
第三十一条 公司章程修改,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能生效。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章程无法履行或由于公司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解除本章程。
第十三章 章程的订立和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规定与国家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涉及法人登记注册事项的,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于2018年5月10日订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投资方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