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我院教师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艺术创作的积极性,提高教师教学科研水平,促进我院科研和学科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教学科研奖评每学年一次,随酬金下发。评定成果资格时限为上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以出版、发表或参展、获奖日期为准。 第三条 奖励经费来源为学院年度可分酬金总额的百分之五。 第四条 奖励对象为美术学院全体在职在岗的教职工。 教学奖励 第五条 精品课程、教学名师 1、由教育主管部门评定的“精品课程”,校级100分,省级250分,国家级500分;主持人计半数计分,另半数团队其他成员均摊。 2、获得“教学名师”称号者,校级80分,省级150分,国家级300分;获得校“教坛新秀”、“优秀教师”称号者,计30分。 第六条 课堂教学比赛 获得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教师课堂教学比赛、教学课件制作或其他教学技能大赛者,校级一等奖50分,二等奖30分,三等奖20分,入围10分;省级一等奖150分,二等奖100分,三等奖50分,入围奖20分。国家级一等奖300分,二等奖200分,三等奖100分,入围奖50分。 第七条 教学成果获奖 教学成果奖获得者,校级一等奖50分,二等奖30分,三等奖20分;省级一等奖200分,二等奖150分,三等奖100分;国家级一等奖500分,二等奖400分,三等奖300分。 第八条 指导学生成果获奖 1、指导学生作品参加省级(美协、文化、教育及宣传等行政部门主办)展览或获奖者,指导1-5人次,计10分; 6-10人次,计15分;11人次以上,计20分。得注明指导教师,者若为集体指导,奖励分数由成员协商分配。 2、指导学生作品入选国家级(中国美协及各艺委会、文化与旅游部、教育部、全国其他专业协会主办的全国艺术或设计展)展览或获奖的,每人次计20分。得注明指导教师者,若为集体指导,奖励分数由成员协商分配。 3、指导学生参加“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者,校级一等奖20分,二等奖15分,三等奖10分,入围5分;省级特等奖100分,一等奖80分,二等奖50分,三等奖30分,入围15分;国家级一等奖200分,二等奖150分,三等奖100分,入围50分。得注明指导教师者,若为集体指导,奖励分数由成员协商分配。 科研奖励 第九条 科研项目奖励 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含艺术学项目)重点项目1000分;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500分;国家自筹项目奖励250分。 2、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项目500分,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300分,自筹项目200分。 3、广东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400分,一般项目250分,自筹项目150分。 4、市厅级重点项目50分,一般项目20分,自筹项目10分; 5、校级重点项目20分,一般项目10分。校级课题只奖励助教、讲师。 6、凡积极参与申报省部级、国家级科研项目者,通过学校初审但未获立项者,按申报项目国家级每项计15分,省部级计10分。同一课题只奖励一次。 7、科研项目奖励分值立项和结项学年度各占一半。 第十条 学术论文奖励 1、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按发表刊物类别给予奖励。按《湛江师范学院重要学术刊物目录》,发表于T1、T2类刊物,每篇分别计100分,50分;发表于A类刊物,每篇计30分;发表于B类刊物的,每篇计20分;发表于C类刊物(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刊物),每篇计10分;一般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内部刊物、增刊、非法刊物不在此列)发表的,每篇计5分。 2、研讨会发言摘要、访谈,论文字数不及3000字的,按半数折算计分。同篇论文连载按1篇对待,增加相应奖励的30%。 3、论文被转载、复印,其类别认定按《湛江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条例》施行。 第十一条 学术著作奖励 1、在人民美术出版社、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三联书店等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计100分;其它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计60分。 2、出版编著和教材,每部计30分;作品解析或其他普及性出版物,每部计15分。 3、字数不满10万字的,按半数折算计分。 4、著作只奖励第一作者,作者须向院图书资料室无偿提供样书2本以上存档。 第十二条 著作、论文获奖奖励 著作、论文获得市厅级及以上官方奖励的,国家级一等奖300分,二等奖200分,三等奖150分;省部级一等奖100分,二等奖50分,三等奖30分;市厅级一等奖30分,二等奖20分,三等奖10分。未分等次的奖项按三等奖计分。 第十三条 美术(含设计)作品参展、获奖、发表的奖励 1、美术作品参加五年一次的全国性综合美展,获得金奖者计1000分,获得银奖者计500分,获得铜奖者计300分,获得优秀奖者计200分,参展计100分。 2、入选参展全国青年美术作品展,“北京双年展”、“上海双年展”、“广州三年展”以及经院学术委员会确认的相同级别的全国性综合美展及设计展的获奖与入选作品,获得金奖者计500分,获得银奖者计300分,获得铜奖者计150分,获得优秀奖者计100分,参展计50分。若展览只有获奖与入选两个级别,则获奖计150分;参展计50分。 3、中国美协各艺委会主办的全国单项美展,全国其他专业协会(如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中国建筑工业设计协会等)主办的全国艺术或设计展的获奖与入选作品,获得一等奖者计300分,二等奖计200分,三等奖计100分,优秀奖计50分,入选计30分。若展览只有获奖与入选两个级别,则获奖计100分;参展计30分。 4、美术作品参加省级综合美展(省文化厅、文联、美协等权威单位主办),获得一等奖计150分,获得二等奖计100分,获得三等奖计50分,获优秀奖计30分,参展计 15分。若展览只有获奖与入选两个级别,则获奖计50分;参展计20分。 5、美术作品参加省级美术单项展(文化厅、文联、美协等权威单位主办),获得一等奖计100分, 二等奖50分,三等奖30分 ,优秀奖20分,参展10分。若展览只有获奖与入选两个级别,则获奖30分,参展10分。 第十四条 书法作品参展、获奖、入选的奖励 1、书法兰亭奖,一等奖500分,二等奖300分,三等奖200分,提名奖100分。 2、全国书法国展(文化与旅游部、文联、中国书协等权威单位主办)金奖500分,银奖 300分,铜奖200分,入选100分。 3、全国书法单项展览(文化与旅游部、文联、中国书协等权威单位主办),若分一、二、三等奖或相当奖项,则分别计150分;100分;50分;参展20分。 4、省级书法展(省文化厅、文联、省书协等权威单位主办),若分一、二、三等奖或相当奖项,则分别计100分;50分;30分;参展10分。若展览只有获奖与入选两个级别,则获奖30分;参展10分。 5、省级书法单项展(文化厅、文联、书协等权威单位主办),若分一、二、三等奖或相当奖项,则分别计60分;40分;20分;参展10分。若展览只有获奖与入选两个级别,则获奖30分;参展10分。 第十五条 美术作品(含书法、设计)发表 1、美术作品发表,按发表刊物类别给予奖励。计分与论文发表相同。若作品未有一个版面的,按半数折算计分。 2、出版个人画集(指由省级及其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的画集),有独立书号的计60分;套书号的计30分。 第十六条 美术作品收藏 美术作品被中国美术馆、中国国家博物馆等国家级机构收藏,每件作品计100分;美术作品被省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每件作品计50分。每次收藏限计一件。 第十七条 作品展览 1、在本校及湛江市举办个展或联展,每次展览补贴2000元;在省级美术馆、博物馆举办个展或联展,每次展览补贴4000元;在中国美术馆举办个展或联展,每次展览补贴10000元。 2、展览时间须5天以上,作品须30件以上。在校外举办的展览需出据证明材料。作品装裱、画展宣传以及其它相关费用自理。以系、学院为单位的展览不在此奖励范围。 3、展览费用从学院教学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 学术讲座 1、由本院主办的学术讲座,每次支付讲座费200元。 说明 第十九条 科研成果是指以“湛江师范学院”名义申请的各类科研项目或是以“湛江师范学院”署名发表的各种研究成果。 第二十条 同一幅作品参展、获奖、发表、收藏等,只取该项最高奖励标准,不重复奖励;论文发表与此标准同。 第二十一条 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选工作,接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任何教职工对拟奖励的成果或个人持有异议的,均可在异议期内向学院提出异议,并提供佐证材料。逾期、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分管院长负责对异议进行核实,并提请院学术委员会复议,复议结果报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不属于本奖励办法规定之内的教学科研成果不作为奖励对象。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2?2013学年实施。本条例的解释权归院学术委员会。 美术与设计学院 2016年6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