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部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0-12-02 点击数: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防范医疗风险,更好地为广大病人服务,制定本办法:

1.     各科室均应建立医疗差错登记薄。对所发生的差错事故应及时登记,及时讨论,找出原因,吸取教训。

2.     科室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应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救治病人,挽回损失,保管好各种医疗文书和物品以备核查。同时上报职能科组长、门诊部主任和校领导。依据相关规定主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     对发生的事故应及时鉴定,分析原因,明确责任,按国家规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严肃处理。

4.     医务人员由于违反医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未认真履行“三查七对”或“四查十对”制度,未履行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或脱岗,以至延误病人诊断及治疗、加重病情、延长愈合或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费用的70%,本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同时绩效考核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惩处。

5.     凡在本年度中科室出现医疗事故及大的医疗差错,给患者造成损失的,本年度集体取消评优资格。

6.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可能引起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过失行为时,未向科组长汇报和未积极采取措施的,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费用。科组长隐瞒不报者,将追究其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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