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教师学术讲座(报告)条例

发布时间:2017-11-06文章来源: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 浏览次数:

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

教师学术讲座(报告)条例

为了提高我院教师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浓厚学术气氛,特制定我院教师学术讲座(报告)条例。

第一条 学术讲座(报告)的内容包括科学研究动态、科学普及和教育研究等方面。教师要精选内容,充分考虑学生的知识背景和接受能力,讲求实效。原则上要求使用多媒体课件。每次学术讲座(报告)时间不少于1小时。

第二条 高级职称的教师和博士必须定期作学术讲座(报告),要求教授、博士每年12次,副教授每两年1次。

第三条 教师在每年3月份填写学术讲座(报告)计划表,由院学术委员会审查和统筹安排。

第四条 参加学术讲座(报告)的学生范围由院学术委员会确定。

第五条 学术讲座(报告)由学院辅导员老师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术讲座(报告)适当支付课酬。

第七条 本条例由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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