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我校和我院教学改革发展规划和计划,有效利用人力、物力、财力等教改资源,保证教改项目的正常进行和教改成果的质量,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教学改革项目主要是指生科院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学院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教改项目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参与教改项目的评审工作。
(二)参与教改项目的成果验收工作。
第四条 学院分管教学领导负责教改项目的申报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五条 由学院组织专家组进行初评,学院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确定项目。
第六条 教改项目的申报、评审要求如下:
(一)申报学校教改项目的基本条件
1、申报项目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国家教育方针政策;
2、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立项根据充分,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可行;
3、充分掌握与研究项目相关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内容具有明显创新性;
4、结合我院教学改革实际,对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具有积极意义,具备较强的实用性和较高的推广价值;
5、具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
6、人员落实,队伍结构合理,经费预算合理,能充分保证项目研究任务的完成。
(三)学院教改项目立项的一般程序是
1、学院公布教改项目课题指南;
2、项目申请人根据课题指南填写课题申报书;
3、学院对申报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和资格审查;
4、学院组织专家(一般为3 至5人)进行评审;
5、学院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议并确定立项名单。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七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
第八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一般限于教学改革项目直接需要的经费。主要包括:资料费;国内调查差旅费;复印及印刷补助费;论文版面费;成果鉴定费。
第五章 成果验收
第九条 凡学院资助项目在完成后一个月内,项目主持人应总结项目研究工作,向学院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填写《项目结项报告书》,提供验收所需材料。由学院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条 学院资助项目在计划时间内未能完成任务,学院将按研究合同进行处理。项目成果未能通过验收的限期在半年内进行修正,并通过验收。对于不能在计划时间内完成研究任务,或不能通过结项的项目主持人,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同类项目的资格。
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时,必须注明项目资助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后,项目主持人及研究者有责任有义务推广使用教改研究成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生科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