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2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3-06-2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实现人才培养目标,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岭南师范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学制)为四年(修业年限最多可延长3年),据此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一)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不能修完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包括通识教育课、专业必修课、任意选修课及其他相关要求等)的,可申请延长修业期,获得批准后方可继续在校学习。学生须在延长修业期内进行注册,延长修业期的时间为一学年(不含休学)。

(二)除休学时间外,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标准修业年限加上延长修业期时间)未完成学业的,应结束学习,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休学和修业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新生所在二级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有在校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一级新生报到前一周,向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提交书面入学申请,同时附上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定病愈后,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逾期不提交书面入学申请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到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学生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获批准逾期超过两周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经学校批准不按时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申请贷款等手续后,经批准可缓交学费,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前学期相关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方有效。因不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缴纳学费而造成未及时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具体处理办法参照学校缴费管理规定和助学贷款有关细则执行。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上课、实习(见习)、军训、社会调查(实践)等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时,必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因病请假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 在读学生请假一周以内由所在二级学院审批,请假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报送教务处审批,超过两周报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所有的违反学习纪律和作弊的行为,按《岭南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五条 学院设置的各类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下同)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必须修读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方能毕业。

第十六条 学院提供给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类。学生应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规定修读全部必修课程和各类选修课程,获得必修课学分和规定的各类选修课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我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对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条件被我校录取再次入学者,其之前获得学分学校可以给予承认,其成绩记录和认可办法同学校在读学生要求。

第十九条 课程一般以每16学时为1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每周0.5学分。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各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成绩及格,即可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及格,必须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应按有关规定重修,重修次数不限。补考或重修后考试成绩及格,计入该课程学分,但绩点计为0。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方式进行。课程考核一般由平时考核、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三部分组成,或由平时考核、期末考核两部分组成,具体方式由任课教师自主决定。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和期末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定而成,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和期末成绩的比例为3:3:4,或平时成绩、期末成绩的比例为4:6。

1学分及以下的课程和实验课程可不进行期中考核。有实验(实践、实训)环节的理论课程成绩由理论部分成绩和实验(实践、实训)部分成绩组成,课程考核成绩应根据理论部分和实验环节所占的学时比重,确定适当的成绩比例。

第二十二条 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按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实践教学环节一般按五级制评定成绩。五级制成绩可按下列对应关系折算成百分制成绩: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5分。

第二十三条 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是区别学生学习质量差异和衡量学生总体平均差异的标准,可作为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授予学位等的依据。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是:

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的成绩绩点×课程的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总和/各门课程的学分总和。

课程的成绩绩点按以下方法计算:90~100分为4.0~5.0绩点(90分为4.0绩点,91分为4.1绩点,余类推,下同),80~89分为3.0~3.9绩点,70~79分为2.0~2.9绩点,60~69分为1.0~1.9绩点。以五级制计算成绩的课程,成绩绩点折算方法是:优为4.5绩点,良为3.5绩点,中为2.5绩点,及格为1.5绩点,不及格为0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按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保证课程学习时间,按时完成作业及实验(包括实验报告)。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1/3,或缺交作业(实验报告)或未做实验累计达全学期总量1/3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通过正方教务管理系统办理缓考审批手续。因突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而未能在考试前申请缓考者,应在考试后一周内带上相关证明材料补办缓考申请手续。办理了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注明“缓考”字样。缓考一般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缓考成绩不及格者,学校不再安排补考。无故缺考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视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学生旷考课程,经本人申请,开课单位和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批准,允许在毕业前补考一次。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注明“考试作弊”,不得参加补考。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第二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前告知学生。学生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查卷的,应在考核成绩告知后两周内向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和开课单位同意后,由任课教师负责查阅试卷,逾期不再受理查卷申请。

第七章 免听、免修、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八条 学习成绩优良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参加某些课程的课堂学习时,可申请免听。免听课程不得超过该学期课程总数的1/3,免听课程一律不免考。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转学、转专业、变动年级等原因引起学籍变动,需对照变动后的人才培养计划要求修读课程,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向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申请免修,按规定不能免修的课程要申请补修。原专业已修读但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必须补考或重修。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形势政策课、军事理论课等课程不得申请免听或免修。免听、免修申请由开课单位和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后报送教务处审批,然后交所在二级学院备案。

第三十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选择补考或重修。补考一般安排在学期初进行。学生补考不及格,或违反考纪被确认考试舞弊,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试(旷考)及不预先办理缓考手续(含申请缓考未获得批准),或其它因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被取消考试及补考资格,则该门课程必须重修。补考、重修合格者,只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以正考成绩计算。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在入学3个月后,可向学校申请调换专业:

(一)学生确有特长和兴趣,需要在其他专业学习和培养;

(二)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有关部门确认,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者;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除定向生、委培生外,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按学校有关规定在当年开放转专业的专业和人数范围内,不受专业门槛、成绩、学科限制,优先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学生退役复学后,可免修公共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军事技能课。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一)本科二年级及以上者;

(二)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者;

(三)国家或学校在招生时对其专业有明确限制者;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期的第十五周,二级学院制定包含拟接收专业、人数、条件、考核方式等内容的转专业方案,并通过正方教务管理系统报教务处;

(二)学期的第十六周,教务处审核并在校园网站上公布转专业方案,符合条件的学生通过正方教务管理系统申请;

(三)学期的第十七周,二级学院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通过正方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确认,并将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

(四)学期的第十八周,教务处审核并公示拟批准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二级学院根据发文,及时通知相关学生办理学籍异动等手续。

第三十四条 第二学期学生转专业后,相同学科门类的一般编入转入专业的同一年级学习,不同学科门类或者虽然同一学科门类但专业相差较大(有三门或以上专业必修课程不同)的要编入转入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并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三十五条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校及拟转入学校同意,并经省教育厅批准(跨省转学还须经转入学校所在省的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转学。外校学生转入我校,按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转学审批手续必须具备如下材料:学生转学申请书、新生录取名册、在校学习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书、最近三个月内的体检表(其中学生以身体健康为理由申请转学的,必须提供三甲以上医院证明、就诊记录、用药清单和收据等)、转出学校同意函、拟转入学校同意函、省教育厅的审批意见。转学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的4月和12月。

第九章 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第三十六条 在校期间因病或因事导致不能正常学习,学生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须办理休学:

(一)因病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的;

(二)因事需停课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的;

(三)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正常学习,二级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时间以学年为单位,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对休学创业的学生,修业年限放宽延长至4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因病休学需附医院证明等材料),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由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提出书面报告送教务处审批。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学生可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学校创新创业部门认定签署意见后直接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获准休学时,此前已获得课程成绩均予以承认。学生获准休学后,应在限期内离校,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滞留学校上课或参加考试,休学期所获课程成绩一律无效。

第四十条 休学者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在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须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果原专业在复学时因停招等原因没有相应班级时,学生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三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需办理退学手续。如因特殊情况可申请休学,保留学籍一年,期满后仍未回校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四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退学(含自动退学)处理或转入其他院校者,从学校发文或批准之日起,终止其学籍。

第十章 退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处理须经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后续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或伤残退学者,由其家人负责领回;

(二)退学学生应在退学通知发出两周内办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由学校有关部门将户籍关系转出;

(三)退学学生已交纳的各种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贷款学生必须按有关规定偿还贷款;

(四)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四十八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出具学习证明,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后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通知书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岭南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2017年修订)》办理。

第十一章 本科插班生

第五十一条 本科插班生是指普通专科层次学生通过考试选拔升入普通本科院校接受本科阶段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五十二条 本科插班生入学与注册、考勤与请假、考核与成绩评定等事项参照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科插班生应根据本专业同年级的人才培养计划修完相应的课程,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师范专业学生必须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第五十四条 本科插班生在校期间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只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获得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和课程总学分者;

(二)尚有课程、实践教学环节不及格或缺修者;

结业后一年内可以回校申请补考、重修,如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可为其换发毕业证书,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受理时间为每年4、5月份。

第五十七条 对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时间不满一学年者和被开除学籍者,学校只发给所学课程的学习证明。

第五十八条 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授予学位和颁发证书的具体办法,按照《岭南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六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一条 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前提下,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修读第二专业双学位且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者,授予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四条 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的考核标准如下:

(一)学年制管理的学生修完本学年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二)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提前修完本年级所有必修课程,并选修高一年级课程达到其学年总学分三分之二者,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经过学校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可以跳入高一年级学习。

(三)实行学年制管理学生的留、降级及处理办法:

1.学生每学期(毕业学期除外)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在6门(含6门)课程以上者,不得补考,应予留、降级。

2.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经第一次补考后,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6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1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补考后仍符合留级规定的,予以退学处理。

3.学生留、降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凡1门课程分多个学期开设,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1门课程计算;

2)毕业设计(论文)和教学实习,各按1门课程计算;

3)体育与健康课程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4.留、降级的学生,原考试成绩达到75分以上(不含75分)或考查成绩达到良好、优秀的课程,经学生本人申请,原任课教师及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可允许免修(体育与健康课、政治理论课、实验课等实践环节均不得免修),其余课程必须重修。

5.因停招、限制招生等原因无后续专业使学生留、降级者,允许学生随班试读1次或留、降级转入相近专业。

(四)实行学年制管理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留(降)级1次。实行学分制管理的本科学生不实行留(降)级制度。

第十三章

第六十五条 港澳台侨学生、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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