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2022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3-06-2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高校本科教学工作中,实验教学是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实验教学对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实验教学的主要任务是: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学生获得较为系统、完整的科学实验与工程技术实践的基本训练,为从事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打下基础。

第二条 分管教学副院长主持做好实验教学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

第三条 实验课程纳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并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开课学期、学时等组织实施实验教学活动。各实验课程要努力创造条件向学生开设实验选修课和研究性实验,并为学生提供条件进行自主设计实验,逐步实现实验的开放式教学。同时,各实验室应积极开放实验室(参照学校《实验室开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让有能力的学生通过课外科技活动等形式,自主选择实验项目,参与科研实验,作为计划内实验教学内容的补充。

第四条 实验课一般根据教学需要与理论课配合设置,实验教学内容本身可以构成完整体系且学时较多(不少于16 学时)的可单独设课。实验教学内容既要考虑课程的目的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要注意吸收科技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不断优化内容和结构,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内容,建立科学、先进的实验课程教学体系。其中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门数应不低于该专业实验课程门数的50%。

第五条 实验教学计划经学院审定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学院同意,不得更改。在教学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实验学时,应由课程所属系提出申请,经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主持论证、审查可行后,向学校教务处提交申请,获得批准后执行;在保持实验学时情况下,若增减或调整实验内容、整合实验项目,应由课程所属系提出申请,经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主持论证、审查可行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实验教学大纲(标准)及实验教材

第六条 实验教学大纲(标准)是规定实验教学内容的纲领性文件,实验课开设之前,必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制定或选用科学可行的实验教学大纲(标准)。实验课程内容及项目若有更改,其实验教学大纲(标准)应及时进行修订,使其始终保持与实验内容及项目执行的一致性。实验教学大纲(标准)由学院组织教学系或任课教师制订,经学院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 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是根据实验教学大纲(标准)所规定的内容,系统地阐述实验理论和实验技术的实验教学用书。实验教材或指导书是体现教学目的、内容和方法的重要载体,所有实验课程都要有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尽量选用教育部推荐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书,确有必要自编或改编时,学院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定,以确保质量。实验教材的编写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范围,按照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实验教学运行管理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之前,各院系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和教学大纲(标准)规定的内容、学时和要求,开出全部实验,有条件的应增开尽可能多的选做实验,并把实验任务落实到教学系,确定实验指导教师,制订实验教学日历。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教学所需的条件和任务合理安排教学进程,落实实验技术人员,落实实验设备和材料,保证学生按教学计划达到足量学时的实验训练。每一专业的实验开出率均要达到实验大纲要求的90%(含)以上。

第九条 每次实验课之前,实验技术人员必须按照实验教学的要求,准备好所有实验设备和材料。实验指导教师须对每一个实验提前试做,以熟悉实验过程和仪器使用,保证实验教学过程顺利进行。学生在每一次实验课之前,必须认真预习实验教学内容,提交预习报告。凡未经过预习或预习不充分的学生,不能进行实验。

第十条 实验开始时,指导教师应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扼要讲明实验目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须随时注意指导学生进行正确操作,注意观察学生的实验结果,并做好实验教学过程记录。对实验操作不规范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学生,应予以纠正或责令重做。实验技术人员应积极协助指导教师做好实验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过程中,学生要听从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认真做好实验记录。要爱护公物,节约实验用品。实验完毕后,要按要求认真整理实验场地、实验设施和仪器设备。实验数据经教师签字认可,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十二条 实验报告是科学实验工作的重要环节,各二级学院应在实验教学大纲(标准)或实验指导书中,对实验报告是否撰写及撰写形式等予以明确。实验报告一般包含实验目的、实验原理、主要仪器设备和材料、实验内容和步骤、实验结果与问题分析等内容,要求格式规范、图表清晰、字迹工整,原始数据齐全可靠,数据处理准确,结论和问题分析简明扼要,表达清楚。严禁编造数据拼凑实验结果,一经发现,必须重做并给予批评。指导教师应仔细批阅学生的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实验报告,应责令重做。

第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实验课一般不允许请假,如必须请假须经教师同意。学生请假期间缺做的实验必须补做。


第五章 实验考核

第十四条 实验课程的考核方式。实验课程的考核可根据课程自身特点,采用日常考核、操作考核、卷面考核、抽签做实验项目或批阅实验报告等多种方式。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实验教学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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