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岭南师范学院学分认定和转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文学与传媒学院 时间:2026-03-02 点击数:

岭师教务2026〕12


校内各单位:

《岭南师范学院学分认定和转换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6115日经第1期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教务处反馈。



岭南师范学院

2026年211



岭南师范学院学分认定和转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主动适应社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需求,满足广大学生自主发展、多样化成才的需要,深化人才培养机制改革,不断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实现学分认定和转换,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意见》粤教职〔20252和《岭南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25年修订)》(岭师教务202586)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分认定和转换遵循的原则

(一)学生中心原则。创新制度安排,建立有效通道,方便学生在不同层次、不同类型高等学校学习同类课程获得的学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得到认定、转换和积累。

(二)实质等效原则。认定和转换不同类型的学习成果,应综合考察其所体现的知识、技能及能力等因素,严格质量标准,确保符合学分认定主体的要求。

(三)一次性原则。学生通过不同方式修读完成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竞赛奖励等成果以最高级所认定的学分进行转换,不得重复转换,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

(四)学院主体原则。各二级学院和开课单位应参照学校标准,结合学科专业特点或课程目标,制定相应的学分认定和转换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经教务处审核、汇总,提交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后公布实施。学分认定和转换以及相应课程成绩认定的具体工作由二级学院根据实施细则组织落实并审核,教务处作为学分认定和转换的指导与监管部门,同时负责学分认定和转换结果在教学管理平台的落实与使用。

(五)总量控制原则。除学籍异动导致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不设总量限制外,其他类型学分认定和转换的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最低学分要求的50%。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申请学分认定和转换时仍处于修业年限内的结业生。

第二章  学分认定和转换标准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学分认定和转换

(一)因转专业、转学、休学、保留学籍、留(降)级延期毕业等学籍异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发生变动的;

(二)在国(境)内(外)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参加交流学习的;

(三)跨校修读课程或修读学校认可的网络课程的;

(四)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取得一定学习成果的;

(五)取得与专业相关的技能测试、职业资格证书、学习证明等学习成果的;

(六)非本科阶段修读的课程,符合我校学分认定和转换规定的;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可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的成果。

第五条 学籍异动后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一)与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相同的,可直接认定为现专业相应课程;

(二)与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相近的,学分不低于拟认定课程的,可认定为相应的课程;

(三)与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有较大差异或不在培养方案内,可认定为专业选修课程或通识选修课程。

第六条 参加校外交流学习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一)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约定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

(二)无协议约定的,交流期间修读的课程参照本办法第五条办理。此类认定和转换的学分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专业毕业最低学分要求的25%;

(三)一周以上的短期研究类项目、实习实训类项目、文化交流、志愿活动等可认定为见习、实习、研习、劳动社会实践等实践环节或通识课程。

3个月以上的境外交流学习经历,可认定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教学环节学分。达到3个月的,可申请认定3个学分;达到6个月的,可申请认定6个学分;达到1年及以上的,可申请认定10个学分。

第七条 跨校修读课程或修读学校认可的网络课程学生须向校内课程开课单位申请并获批后,所修读的课程方能被认可。所修读课程需要进行考核的,由相应课程校内开课单位组织考核。所修读课程的学分认定和转换,参照本办法第五条办理。此类认定和转换的学分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专业毕业最低学分要求的25%。

第八条 参加创新创业项目训练、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等取得的学习经历、成果,按照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教学管理相关办法的要求办理。

第九条 证书类、竞赛获奖类成果的学分认定和转换。学生取得大学生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取得其他与专业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政府认定的行业证书,取得由国家行政部门认定的有关职业技能、专业技术和岗位培训等方面证书,非英语专业学生取得CET-4、CET-6、托福、GRE、雅思等英语水平测试成绩,师范类专业学生参加师范生技能大赛,以及非体育类专业学生参加高水平运动队,可认定为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类别课程学分。认定标准按照相关二级学院(开课单位制定细则执行。其中培训证书须在学习者获得培训证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学分认定和转换,过期无效此类认定和转换的学分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专业毕业最低学分要求的25%。

第十条 非本校本科阶段修读的课程,或从本校结业、肄业后重新考入本校学习者在结业、肄业前在本校修读的课程,符合本阶段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要求的,可认定为相应课程。需要进行考核的,由校内课程开课学院组织考核。

(一)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学历者,或已参加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学习的学习者取得我校学籍后,原所学课程与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教学目标相近,教学内容相关度在80%以上的,可认定和转换为对应课程的学分。

(二)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同等学历者,进入我校本科专业学习,原所学课程与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教学内容相关度达到100%,可认定和转换为对应课程的学分。此类认定和转换的学分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专业毕业最低学分要求的25%。

(三)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课程,以课程为基础,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自学考试考试大纲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教学内容相关度80%以上,不分学历层次,可认定和转换为相应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 仍处于修业年限内的结业生,所修读的课程或取得的成果的学分认定和转换,参照本办法第五至第九条办理。

第十  学生已在本校修读并获得学分的课程,不能作为学分认定和转换的目标课程。学生已经修读但未取得学分的课程,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后,认定的成绩只能作为重修成绩记录到学业成绩单中。

第十  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课程学分原则上不得通过认定和转换获得。

 学分认定和转换基本程序

第十 每学期第2-5周完成学生课程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工作,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 学分认定和转换程序

(一)学生登录教务管理系统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1.以课程申请学分认定和转换的,须提供开课单位/平台出具的有效成绩证明和课程标准(课程大纲),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课程须提供考试大纲替代课程标准(课程大纲);

2.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中外合作办学,学生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在国(境)外合作学校修读的课程,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

3.学校自主开展的1年及以上时长的合作办学或联合培养项目,须由学生派出单位在学生赴合作单位学习前确定学生在合作单位需要修读的课程及学分认定和转换方案,并报教务处审批。学生按照方案约定在合作单位修读相关课程后,凭有效成绩证明、学分认定和转换方案申请学分认定和转换

(二)学生所在学院或相关单位对学生申请材料予以审核。

(三)教务处对学分认定和转换结果进行复核,记入学生学业档案。

 成绩换算方法

第十 认定后的课程成绩与学分均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按百分制予以记载,并纳入学业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第十七条  转换的课程成绩按照如下要求记录:

(一)校内课程,经审批通过备案后,教务处统一按实际分数进行成绩认定;退伍复(入)学学生申请的军事技能、军事理论课程、大学体育、劳动教育按95分录入成绩。以入伍经历认定和转换为实习的,实习成绩按85分录入。

(二)校外课程,学生提出学分认定和转换申请时须附相关成绩证明材料,经开课单位审查后,报教务处审批认定。

(三)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所获得的成绩,若为百分制,则可按实际分数计入学生成绩单;若外校提供的成绩单不是百分制且外校对成绩标准无特别说明时,按照如下标准进行换算为百分制成绩:

1.校外成绩评定标准为五级制时,可作如下转换:

等级

优秀(A

良好(B

中等(C

合格(D

不合格(E

转换成绩

95

85

75

65

55

2.校外成绩评定标准为A+、A、A-、B+、B、B-、C+、C、C-、D+、D、D-、E时,可作如下转换:

A+

98

B+

88

C+

78

D+

68

E

55

A

95

B

85

C

75

D

65



A-

92

B-

82

C-

72

D-

60



3.若交流学习成绩记载方式为二级分制时,可作如下转换:合格(P):75,不合格(F):55。

4.若有其他记分形式,需提供校外成绩记载标准供我校参考,若不能提供时,合格及以上成绩均以65分记。

(四)以证书、学习证明等成果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的,根据开课单位的细则赋分。

 附则

第十  学生本人对所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者,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取消相应学分的认定和转换结果。

第十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十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