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学生大多已满十八岁,即已成年,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解决了我们生活中的大部分问题困惑,让我们的生活更加顺利。下面,我们从大学生可能会碰到的五大问题出发,一起来正确打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见义勇为受伤后该找谁
案例
某晚,小李在回家的路上,看到小红独自一人走在路上,身着华丽的服饰,拎着名牌手提包,小李由此心生打劫的念头。随后,小李拿出兜里的水果刀拦住了小红的去路,喝令小红交出身上的钱财。正在此时,老王恰巧途经此地,见状便与小李搏斗并制服了小李,随后将小李交给警察,但是老王也因此受了伤,花费了1000多元的医药费。请问,老王的医药费应由谁承担?

解读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和支持舍己为人、见义勇为的高尚行为,营造良好社会风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方位助力见义勇为,绝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3条规定,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害时,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侵权人逃逸或者没有能力承担民事责任的,见义勇为者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就本示例而言,小李是侵权人,老王是见义勇者,小红是受益人,老王因见义勇为而受伤,侵权人小李应当承担老王的医药费。如果作为侵权人的小李无力承担该笔医药费的话,那么老王有权请求受益者小红给予适当的补偿。
二、网络游戏装备被盗怎么办
案例
小李与小明都是某款游戏的忠实玩家,两人常常组队玩游戏。一来二去后,小李知道小明非常舍得购买游戏装备。为此,小李通过邮件方式向小明的电脑植入了某种计算机病毒,远程控制小明的电脑,盗取了小明游戏账号中的Q币、游戏装备,随后将盗取的Q币、游戏装备出售获利数万元。请问,小明的 Q 币和游戏装备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解读
在互联网时代,财产的种类、形式、使用方式都越来越多样化。为了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明确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虽然与房屋、汽车、手机等有形财产相比,网络虚拟财产没有有形外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网络虚拟财产没有价值。例如,在网络游戏中,玩家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参与网络游戏,通过购买游戏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获得感官和精神上的享受。这些网络虚拟财产花费了玩家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且可以在网络游戏玩家之间进行交易和流通,其价值不言而喻。
三、踢球受伤能找球友赔偿吗
案例
小明读大学时就是校足球队的主力,毕业后仍然喜欢周末和好朋友一起踢踢球。某个周末,小明和球友相约一起踢球,在场上抢球的时候和对方球员小李发生身体碰撞,导致手肘关节骨折,花去医疗费一万元。请问,小明可以要求小李赔偿吗?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自甘风险,指的是人们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文体活动,如果在活动中受伤,不能向队友或者其他活动参加者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这个规则的主要理由在于,人们在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时候,就应当知道参加这样的文体活动本身存在受伤的风险。换句话说,这种受伤的风险是文体活动通常会存在的,人们自愿参加就说明愿意自己承担这样的风险。
本示例中,小明与朋友一起踢球,就属于本条所说的"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这样的文体活动包括各类文艺和体育活动或赛事,如打篮球、打羽毛球、打乒乓球、踢足球、登山、钓鱼、户外骑行等等。小明自愿参加踢球活动,说明他愿意承担可能受伤的风险。因此,他在踢球过程中因抢球受伤,就没有权利要求球友小李赔偿。
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自甘风险规则"是有适用条件的,并不是说小明踢球受伤就一律由自己承担损失。如果小明在抢球的时候,小李故意向小明"下黑脚"导致小明受伤,那么小明是可以找小李赔偿的。如果小李存在重大过失,比如小李的动作过大,已经超出足球运动的规则范围,那么小李也要赔偿。这种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伤害的行为,不在"自甘风险规则"所容忍的范围内,且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朋友们在参加各类文体活动中意外受伤的话,应及时查清伤害发生的原因,若伤害是其他参加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可以要求该参加者赔偿。
四、在宾馆房间发现摄像头怎么办
案例
小红被公司派往A城出差。回到宾馆关灯准备睡觉时,电视机旁的插座引起了小红的注意。经过一番查看,小红在插座内发现了个微型摄像头。她立刻找来宾馆经理理论,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小红拨打了110报警。调查发现,房间内的摄像头是此前的房客老王安装的,宾馆对此并不知情。请问,小红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宾馆需要对此承担责任吗?

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0条、第1032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所谓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权是自然人能够确保那些不愿被他人知晓的事情、信息不被非法披露和公开,确保自己的个人生活不受到他人侵扰、干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3条列举了诸多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偷拍宾馆房间的行为即为其一。具体到本示例中,安装微型摄像头的老王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理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受害人往往很难找到侵权人。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对入住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换句话说,宾馆有义务对各个房间进行检查,保护顾客的隐私。如果宾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顾客的隐私被偷拍,且无法找到偷拍者的,那么宾馆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示例中,老王在宾馆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犯了小红的隐私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与此同时,宾馆对房间疏于检查,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小红无法主张老王承担侵权责任的,那么宾馆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 新闻报道中可以使用他人肖像吗
案例
“飞车贼”王某犯下多起强奸案,引起各方关注,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为了回应社会大众对该案的关注,当地普法办联合电视台对宣判过程进行拍摄报道,并制作了相关普法视频。在狱中的王某得知此事后,认为电视台的新闻报道以及普法视频侵犯了他的肖像权,遂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新闻报道中可以使用王某的肖像吗?

解读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的肖像,但为了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行为的,可以不经过肖像人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无须经过肖像权人同意,因为这是为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考量。如在本示例中,普法办和电视台拍摄宣判过程、制作普法视频使用了罪犯王某的肖像,目的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属于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0条还规定了如下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形:其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其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其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其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其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当然,使用他人肖像、名字的,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准确,不能对他人的肖像进行丑化、歪曲、篡改,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伪造,如“ P 图”、换脸等恶搞行为则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以上所举的五个例子只是沧海一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片大海还等待着大家去探索学习!
文字/ 周悦宁 《民法典与百姓生活100问》
图片/《民法典与百姓生活10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