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的助学育人功能,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粤财规〔2021〕1号)、《岭南师范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岭师学生〔2024〕89号)等文件精神及上级最新工作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国家奖学金是指为了激励在校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以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外国语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组,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组长,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各系部主任、教师代表、全体辅导员和学生干部代表为组员。工作小组下设学院勤工助学中心机构,由负责学院资助工作的辅导员担任主任,负责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具体事务的执行、协调和材料报送。
第四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各班设立评议小组,设组长和副组长,每组成员不少于5人,由班委、普通学生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负责国家奖学金申请学生材料整理与汇总、组织民主评议、向学院评审工作组提交本组评审意见等。
第三章 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学校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含专插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第二学士学位等)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心公益。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评审学年的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没有补考、重修记录的学生。
或者评审学年的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并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者。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四章 评定方法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方法
(一)国家奖学金评审分数=学习成绩分数+综合测评成绩分数+国家奖学金汇报大会分数+教师代表投票分数+其他综合表现分数。
(二)学习成绩分数和综合测评成绩分数在本专业年级中排名第1名记100分,第2名记99分、第3名计98分,以此类推递减。
(三)教师代表投票分数为各系部主任、教师代表和学工办辅导员投票数。
(四)国家奖学金汇报大会分数在机构班级代表投票中排名第1名记n分,第2名记n-1分、第3名记n-2分,以此类推递减(n为当年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人数)。
(五)其他综合表现赋分情况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受到国家级媒体宣传报道或国家部门奖励的,加30分;在广东省或其他省份产生重大影响的,受到省级媒体宣传报道或省级部门奖励的,加20分;在湛江市产生较大影响的,受到市级媒体或部门奖励的,加10分。在学校产生较大影响的,受到校级媒体或学校部门奖励的,加5分。同一个事项只加一次分数,按最高分数级别计算,不重复加分。
2.发表论文和学术专著按下表计分:
表1 学术论文认定与计分
级别 | 刊物类别 | 分数 |
T1 | 《中国社会科学》 | 200 |
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纸质版),《岭南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重要期刊目录》T₁类期刊,SSCI一区收录期刊 | 100 |
T2 | 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网络版),《岭南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重要期刊目录》T₂类期刊,A&HCI,SSCI二区收录期刊 | 60 |
A | CSSCI核心库期刊,《新华文摘》论点摘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双一流A类高校学报,《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学术论文,《中国社会科学》内部文稿,SSCI三区期刊 | 30 |
B | CSSCI扩展版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收录,《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双一流”B类高校学报,《中国教育报》《中国社会科学报》学术论文,SSCI四区期刊 | 15 |
C | 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期刊,被SSCI收录的会议论文 | 10 |
CSSCI集刊,其他以外文发表的期刊论文,被CPCI-SSH收录的会议论文 | 5 |
* | 国际性或全国性会议论文,其他具有ISSN的学术刊物,发表 在辑刊、专刊、特刊、集刊等非正刊的论文 | 2 |
表2 学术著作类认定与计分
级别 | 著作类别 | 分数 |
T1 | 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著作 | 200 |
获国家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 | 100 |
T2 | 入选《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著作,获省部级出版基金资助著作 | 60 |
A | 专著 | 30 |
编著、译著、工具书 | 20 |
B | 字数少于10万的著作 | 15 |
C | 其他(科普书、通俗读物) | 5 |
表 3 教科研项目认定与计分
级别 | 项目类别 | 分数 |
立项 | 结题 |
T1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含教育学、艺术学等重大项目) | 450 | 450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含教育学重点、艺术学重点、 后期资助重点、中华学术外译重点项目、其他重点专项) | 300 | 300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含教育学国家一般、艺术学一般项目、后期资助一般项目、中华学术外译一般项目、 其他专项等) | 200 | 200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含教育学国家青年、艺术学青年项目及西部项目等),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 | 150 | 150 |
T2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重大项目) | 150 | 150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含规划基金、青年基金、 后期资助一般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育部重点、教育部青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 | 100 | 100 |
A | 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 | 80 | 80 |
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含后期资助项目、特别委托项 目、其他专项等),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不含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 30 | 30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自筹经费项目) | 20 | 20 |
B |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哲学社科(学科共建)项目, 各厅局科学研究项目、团队项目 | 10 | 10 |
C | 有经费资助其他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 3 | 3 |
无经费资助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 2 | 2 |
* | 校级科研项目(不含人才引进专项) | 1 | 1 |
发表论文、学术著作和教科研项目等级认定依据《岭南师范学院科研业绩认定与计分办法(试行)》(岭师科研〔2022〕25号)相关规定执行。
3.参加学科竞赛按下表计分:
表4 竞赛级别认定与计分
级别 | 竞赛类别 | 分数 |
T1 | 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世界技能大赛 | 1000 |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选拔赛等综合类竞赛 | 500 |
T2 | 互联网+省赛、世界技能大赛广东赛区 | 200 |
挑战杯、创青春广东省赛区 | 100 |
A | 国际性学科竞赛 | 40 |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发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所列竞赛、教育部主办的竞赛、广东省教育厅主办竞赛对应的国赛、广东省本科高校师范生教学技能大赛 | 30 |
B | 《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以外的由教育部有关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家级行业学会、协会等主办的全国性大学生学科竞赛、广东省教育厅举办的竞赛 | 15 |
C | A类竞赛对应的省级竞赛(教育厅举办的竞赛除外) | 10 |
由广东省人社厅、工信厅、团省委等省级单位主办以及大湾区、华南区等主办的各类竞赛 | 10 |
* | 广东省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业协会、学会、市级部门组织的竞赛、B类竞赛对应省级选拔赛、T类竞赛的校级比赛 | 4 |
参加学科竞赛等级认定依据《岭南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认定与资助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岭师双创〔2023〕92号)相关规定执行。
4.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赋分50分、40分、30分;省部级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赋分25分、20分、15分;市级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赋分10、8分、6分。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赋分20分(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同一事项多次获奖或取得专利,则按最高奖项只计一次奖励分,不累加计分。
5.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一、二、三等奖分别赋分35、30、25分;集体项目一、二、三等奖分别赋分35、30、25分。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一、二、三等奖分别赋分25、20、15分;集体项目一、二、三等奖分别赋分25、20、15分。参加市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一、二、三等奖分别赋分15、10、5分;集体项目一、二、三等奖分别赋分15、10、5分。参加校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一、二、三等奖分别赋分5、3、1分;集体项目(代表本学院参赛)一、二、三等奖分别赋分5、3、1分。
6.在国际和全国性重要文化艺术类评比或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赋分35、30、25分。参加省级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赋分25、20、15分。参加市级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赋分15、10、5分。参加校级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赋分5、3、1分,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评审当年获评校园“十大歌星”等称号赋分2分。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赋分30分。获得广东省优秀大学生、广东大学生年度人物、广东省优秀共青团员、广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广东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赋分20分。获得湛江市优秀学生、湛江市优秀共青团员、湛江市优秀学生干部、湛江市优秀志愿者赋分10分。获得岭南师范学院卓越岭师十大年度人物、十大自强之星校级荣誉赋分5分,获得岭南师范学院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校级荣誉称号赋分2分。
(六)计分规则
1.发表论文、学术著作和教科研项目以岭南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有多名作者,个人加分计算方法为总分*1/排序。发表论文若老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的,可视为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按对应分值的50%计(适用于排名第一的共同一作)。
2.学科竞赛以岭南师范学院为署名单位,如为团队获奖,团队成员个人加分计算方法为总分*1/排序。
3.科研成果奖励和授权发明专利以岭南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若有多名获奖人或专利申请人,个人加分计算方法为对应分值*1/排序。
4.体育竞赛和文化艺术类比赛需代表学校或学院参赛,若是集体项目获奖,团队成员个人加分计算方法为总分除以n(n表示参加集体项目的人数)。
5.“其他综合表现”类别中每个条目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奖、助学金类证书不加分,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的竞赛获奖,只取最高级别奖项计分。
第八条 所有申请者的最终分数计分由高至低排序,在学院层面评审时,在兼顾各专业(方向)均衡的基础上,实行择优评选。具体分配方案由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当年名额、各专业学生人数及学业整体表现等因素研究确定,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 奖助标准及名额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学校根据按照评审学年度的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可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在每年9月开学两周后开始预申请,待学校分配名额后进行正式申请,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向班级负责人(生活委员)提交申请,班级负责人收集汇总后提交学院评议小组。
(二)学院勤工助学中心负责汇总收集各班级申请学生的申请材料,初审后向所在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提交推荐名单。
(三)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汇总各推荐名单后,组织调查与评审,按照学校分配名额进行评审后形成初审名单,报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在本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至学校学生助学中心。
(四)学校学生助学中心汇总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初审名单后,组织调查和复核,形成复审名单,提交给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评议,并经评审领导小组讨论同意,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 待省教育厅正式批复名单、并将资金拨付到学校后,由学生助学中心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办理发放手续,财务处将奖助学金直接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程序规范透明,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杜绝任何弄虚作假行为;如发现申请学生有违背事实、谎报情况的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参加本学年度国家奖学金评选资格;如发现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资金要全部及时发放给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审计、纪检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院对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资金使用去向进行跟踪,如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学校将追回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二)不能正确使用奖助资金,把奖助资金用于大吃大喝、奢靡享乐等方面的;
(三)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追回奖助学金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制度执行过程中,学校有最新规定的,遵照学校最新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