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关于任课教师担任学生竞赛评委的规定
(二0一三年三月四日外国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使全体教师充分了解学生专业发展状况,学院要求所有教师参与学生竞赛等及专业相关的课外活动。为规范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每次竞赛,学生干部将邀请约三名教师担任评委。教师也可以和学院学工办预约在特定时间内担任某此竞赛的评委。
第三条 开学初,学院学工办张贴《外国语学院XX-XX学年第X学期教师担任学生竞赛评委安排表》,供相关学生干部邀请教师时做参考。学期最后一周,学院对任课教师担任评委的情况及时公布。有关工作量由学工办汇总交给办公室。
第四条 每学期,每位教师担任学生活动评委至少两次。每次按两节课工作量。
第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工办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二0一三年三月起施行。
外国语学院
二0一三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