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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课程负责人”制度(讨论稿)
来源:外国语学院    作者:   发表时间:2011-10-02   编辑:admin   点击:
 

(信息反馈截止日10月10日)

为加强课程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外国语学院执行“课程负责人”制度,具体安排如下:

1.   学院人才培养计划经修订,各专业都有近百门课程。每门课以一个学期为单位,需要一个课程负责人。

2.   每位教师需要按学校规定完成自己的教学工作量。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申请承担5门课程的负责人。实际承担哪几门课程由学院参考个人自愿,根据学院的现实情况安排。

3.    课程负责人应该有能力讲授和有能力指导别人讲授所负责的课程,他受聘于学院,对学院负责,如果将自己负责的课程让其他教师上课,自己仍对该课程的质量负责。

4.    课程负责人的责任和权力:

(1) 负责建设本课程(编写教学大纲、编写考试大纲、试题/卷库建设、试题/卷库使用、教材选择、课程教学自评,指导同头课教师的教学),接受本系指导和学院的检查。学院将每学年组织课程建设研讨会,并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帮助适合的课程申报学校或更高一级的精品课程。

(2) 课程负责人获得学院提供工作量补助(每门课程,学院每学期的课程补贴0.5个课时/周)

5.  非课程负责人联系课程负责人找到自己可以上的课。如果找不到,等待学院协调。

6.  如果出现多人希望承担同一门课程的负责人,学院调配,无法调配时,教师竞争上岗。

7.  如果出现无人承当负责人的课程,学院协调安排。

8.   如果临时出现新的课程,先安排教师上课,课程负责人之后再议。

9.   课程负责人的责任不到位,经提醒无效,学院有权对其调整,并取消其相关待遇。

10.  教师个人无权转让课程负责人的职权,但可以辞去课程负责人,由学院另行安排。

11.  对于年度学生评价全院排名最低分和发生教学事故的教师,学院可以随时做出课程负责人的调整。

12.   本制度经全体外语专业教师讨论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并在发布之日起执行。

                                                           外国语学院 201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