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的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学校党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现对我院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作出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1.全院在岗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具体按学校党委组织部《关于做好党费基数核算工作的通知》(组织〔2017〕116号)执行。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已毕业但组织关系仍未转出的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不少于0.2元。
4.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5.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6.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交中央。具体办法是:各党总支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院党委组织部,逐级上交至中央组织部,由中央组织部出具收据。
8.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9.各党支部应教育和督促党员主动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0.各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1.学院党委组织员每季度统一汇总各党支部党费集中上缴学校党委组织部。
二、党费管理使用
1.学校党委每年划拨党费由学院党委统一规划管理,按学校财务规定使用,专款专用。
2.党支部要及时将党员交纳的党费汇总学院党委上缴学校党委组织部,不得现金存放,不得坐支现金。
3.使用党费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做到有计划、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党费使用效能。
4.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作为党员学习、教育、培训经费及党的组织活动经费,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党费使用必须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
外国语学院党委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