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强化民主监督,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依法治校,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特邀监察员工作是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组成部分,特邀监察员根据纪检监察部门的委托开展监察工作,监察业务受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同时加强与所在单位党组织纪检委员的联系。特邀监察员的工作属义务性质。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任
由基层单位党组织推荐,征得被聘人员同意,经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研究后,报校党委批准,颁发聘书。聘任期限每届三年,聘任期满后,征得本人同意可以延聘,连续聘任不超过两届。名额一般掌握在9-11名。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条件
推荐特邀监察员的对象是,现任专家教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员和部分离退休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努力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时俱进,有创新精神;
(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关心学校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热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具有较丰富教学、行政、党务或纪委监察工作经验。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一)了解并反映我校各单位及其党员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相关廉洁自律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了解并反映我校各单位及其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各项规定的情况;
(三)反映群众对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按规定应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申诉;
(四)参加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安排的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会议;
(五)反映群众对纪检监察部门执法执纪情况的意见和要求;
(六)就群众所关注的学校热点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七)办理纪检监察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学习有关纪检监察业务知识,提高行政监察工作能力;
(二)模范地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坚决同一切违法违纪的行为作斗争;
(四)坚持实事求是,工作认真负责;
(五)严于律己,廉洁奉公;
(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纪检监察工作的秘密。
第七条 特邀监察员原则上每学期应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一次工作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任期内可就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某一专题进行调研,并形成调查报告。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地召开特邀监察员工作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以便互通情况,交流经验,听取意见,不断促进特邀监察员工作的开展。对特邀监察员工作业绩突出的,可由学校参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九条 本《制度》由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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