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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对学校各单位及领导干部、管理和服务人员(包括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促进工作作风转变,提高执行力与工作效率,配套实施《湛江师范学院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三书一建议”为“《函询通知书》、《提醒通知书》、《诫勉通知书》和《监察建议》”(以下分别简称为“函询”、“提醒”、“诫勉”和“建议”)。 第三条 针对工作中发现或教职工、群众反映(含上级部门转达)的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管理和服务人员(包括聘用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责任追究办法》所规定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的苗头性问题或现象,对其单位和对个人进行函询、提醒、诫勉或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条 函询、提醒、诫勉或建议的实施主体为学校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具体的实施主体根据《责任追究办法》相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函询、提醒、诫勉或建议应当从严格管理及关心爱护干部员工出发,立足事前监督,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做到及时、严格、防微杜渐、注重实效。 第六条 对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管理和服务人员(包括聘用人员)的函询、提醒、诫勉或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 (一)函询。函询是对反映的问题,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向组织说清楚情况,并让其按要求回复书面材料的一种监督管理形式。 通过认真分析研究所反映的情况,对照《责任追究办法》相关责任情形,确定函询对象和内容,向函询对象发出《函询通知书》,要求其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提醒。提醒是对存在一般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管理和服务人员(包括聘用人员),通过事前提醒,指出其存在的问题,达到提醒、教育和防范目的的一种监督管理形式。 根据民主测评、考察或教职工、群众反映等情况,对照《责任追究办法》相关责任情形,通过分析研究,确定提醒对象,并向其发出《提醒通知书》。 (三)诫勉。诫勉是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经“函询”和“提醒”后仍未能纠正错误的单位或个人,郑重地向其提出存在问题,促其克服缺点、弥补不足、做好工作的一种监督管理形式。 根据函询、提醒等情况,对照《责任追究办法》相关责任情形,通过分析研究,确定诫勉对象,下发《诫勉通知书》。 (四)建议。建议是对存在《责任追究办法》所规定的责任情形但尚未达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意见,促其提高工作效能的一种监督管理形式。 根据学校工作任务安排的落实情况或教职工、群众反映,对照《责任追究办法》相关责任情形,通过分析研究,确定建议对象,下发《监察建议》。 第七条 根据民主测评、内部监督检查以及教职工、群众投诉反映等途径发现的问题,由单个或多个实施主体,对照《责任追究办法》相关情形,对实施对象进行函询、提醒、诫勉或建议。 第八条 收到“三书一建议”的单位或个人,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向作为实施主体的学校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实施主体对书面回复材料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对未讲清楚有关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应再次下发相应的“三书一建议”。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对“三书一建议”的态度及纠错情况,作为责任追究的实施依据。 第十一条 函询、提醒、诫勉和建议的相关材料,由学校纪委办、监察处留存。 第十二条 专职教学、科研、教辅单位及人员需要进行“三书一建议”预警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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