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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9日 来源:岭南师范学院


2019年修订)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49号)及有关文件的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经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各级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助学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二级学院成立以党委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负责本年级(专业)或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工作。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班级总人数的5%。学生代表可通过年级、班级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应回避。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1.学生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2.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3.学生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

4.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5.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6.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7.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校的收费情况。

8.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第九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3级。

1.特殊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2.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3.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个人家庭情况说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详见附表1)和《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详见附表2),表格须如实填写;

2.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手册、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优抚证等),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3.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4.亲属患重病住院的需提供有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

第十一条 学校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认定评议小组将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细致地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为:

1.个人申请

需要申请认定的学生自愿、如实填写《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及《个人家庭情况说明及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属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学生,需提交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原件,交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小组、学院认定工作组和学校学生助学中心审核,复印件最终由学校存档备查。

2.班级、年级(专业)学生认定小组初审

班级、年级(专业)学生认定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辅助材料,对照《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附件3、以下简称《分析表》)进行材料初审和分析,汇总本班级、本年级(专业)申请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3.学院认定工作组复核与公示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汇总年级(专业)、班级认定小组提交的学生名单和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学院应且只将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班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其余一切无关信息,不得涉及。学生和老师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书面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学生和老师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必要时,有关学生和老师可以要求查阅相关资料及计算机操作流程,学校应向有关学生和老师说明审核标准及过程。如学生和老师提出的诉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助学中心审核。

4.学校学生助学中心审核、学校认定领导小组核准

学校学生助学中心审核和汇总各学院申请认定的学生名单,报学校认定领导小组核准。

5.数据处理

学生助学中心将本校本专科学生基本信息和审核无误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导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6.省级审核

省教育厅助学中心,根据各高校导入的“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关数据,统一审核确定高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学生名单。

7.建档

学生助学中心根据认定结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采集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信息,并做到动态维护,及时更新。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定期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审,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有显著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所在院(系)和学校,并及时做出调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同时取消对其资助,并追回所享受的全部资助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学生(或监护人)本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 弄虚作假,谎报家庭情况的;

3.触犯法律,受法律制裁的;

4.违反学校纪律,受校规、校纪处分的;

5.有大吃大喝等铺张浪费现象,生活奢侈,且屡教不改的;

6.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六章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校内外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工作和临时岗位工作,原则上优先安排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福利彩票资助金、体育彩票资助金、困难补助金、社会资助金和学费减免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显著变化情况,例如对那些家庭经济有所好转,不需要继续资助的学生要及时调整其受资助的资格。

第十六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要注重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教育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自立自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对那些有实际困难但又因其它原因而不主动提出申请的学生,各院要及时做好疏导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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