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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和省委、市委组织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党费的收缴 1、凡是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党员,每月必须按照中央组织部[1998]2号文件所确定的计算基数和比例向党组织交纳党费。交纳基数的计算方法,中央组织部已有明确的规定,即:计算基数=工资+津贴+奖金。交纳党费的比例见《关于调整党费的通知》(湛师组[2002]40号)。 2、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由所在单位负责计算、审核,切实把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审准核实。 3、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机关各党支部每季度末将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0%上缴学校组织部。其中60%上缴市委组织部,10%返纳给基层党组织,其他留用。 二、党费的管理 1、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必须单立帐户,专款专用,党费帐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2、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非银行机构。我校的党费帐户开户银行是:中国工商银行湛师分理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投资。 3、党委组织部门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4、各基层党委和支部每年向党代表、党员大会报告一次或公布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和党组织的审议和监督。 5、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每年年终要将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情况向全校公布,并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 三、党费的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严格党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审批手续要齐全。费用在2000元内一般由党委组织部部长签批,超过2000元的一般要经党委讨论、党委书记签批。 3、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老党员。 4、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5、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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