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各二级学院,机关各部门:
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现将《湛江师范学院党政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9月5日
主题词:会议制度 决策规则 印发 通知
抄送: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
湛江师范学院党委办公室 2008年9月8日印发
(共印60份)
湛江师范学院党政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我校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校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为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工作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定》以及《湛江师范学院章程》,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贯彻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对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等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集体决策时,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和专家教授的作用,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4、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议事决策。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二、会议制度及决策范围
(一)党委全委会议
1、会议讨论议决的主要事项:
(1)讨论决定学校的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和事业发展规划。
(2)讨论决定学校的教学、科研、党建和行政管理等重大改革措施。
(3)审议提交全委会讨论的有关决定和决议。
(4)听取并审议通过学校纪委工作报告。
(5)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及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6)审议并表决学校中层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人选。
(7)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会议正式成员为全体党委委员。根据需要,可由书记确定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或其他有关同志列席会议。会议由书记主持。若书记不能出席会议,则可指定一名副书记召集主持。
3、会议时间: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视情况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党委常委会议
1、会议讨论议决的主要事项: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指示,结合学校的实际作出贯彻落实的决定。
(2)研究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统战工作、教代会工作、共青团工作、妇女工作和老干部工作等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学校党政工作年度计划。
(4)定期听取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后勤和产业开发、联合办学、学校管理和安全稳定、招生就业等重大问题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策。
(5)听取分管领导就分管工作的汇报,并就某些行政工作向校长提出建议。
(6)讨论决定学校财务预决算,定期听取预算执行和学校大额度资金运行情况报告;讨论决定预算外1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或财政支出。
(7)研究决定干部任免、晋升、奖惩、调动和重要人才的引进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学校干部的推荐工作。
(8)研究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听取纪委工作报告,研究学校党组织和党员的奖惩事项。
(9)研究向上级党委的请示和报告,落实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要任务。
(10)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2、会议正式成员为全体常委。根据议题,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会议由书记主持,若书记不能出席会议,则可指定一名副书记召集主持。
3、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遇到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三)校长办公会议
1、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或研究决定的主要事项:
(1)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制定的方针政策、工作指导原则、重大改革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工作部署。
(2)学校行政规章制度,处室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的职责范围。
(3)校长任期目标、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招生计划和校长工作报告。
(4)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学和学科发展规划,年度教学和科研工作计划,教育教学水平评估。
(5)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调入、聘任、调离、退休、延期聘任。
(6)学校教学、科研成果,行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
(7)给予教职工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解聘,给予学生勒令退学以上的处分。
(8)学校年度预算外资金的立项和使用,10万元以下的投资、贷款或引进建设项目。
(9)党委提出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落实的事项,以及校长提交的其他事项(包括复议事项)。
2、校长提交党委讨论决定之前,应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
(1)学校发展战略与规划、基本建设规划、重大的专项工作计划和安排、联合办学等。
(2)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学生、医疗保险、人事、校办产业、后勤及其他管理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工资福利分配方案及其他政策措施。
(3)学科、专业重大改革调整方案和处室行政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
(4)10万元以上的学校年度预算外资金的立项和使用,较大额度的投资、贷款或引进建设项目。
(5)全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学校重大资源、资产的处置(包括对土地、房屋等有形、无形资产的处置)。
(7)全校性各种委员会、校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设立或调整方案。
(8)党委认为应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校长认为需要提交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2、参加人员。会议成员为校长、副校长,校长办公室、监察处、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或工会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学校的实际,书记、副书记可以参加会议,会议由校长主持,校长如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一位副校长召集主持。其他参加会议人员由主持人确定。
3、会议时间。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
(四)校长专题会
校长专题会是校长会议的组成部分,主要研究、协调、落实、检查、解决在执行学校总体工作过程中的问题。会议的议题一般涉及2—3名主管副校长分管的工作。
校长专题会的议题由校长或主管校领导提出,由校长或主管校领导主持,有关学校领导、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参加。校长办公室派人列席会议,对会议纪要进行督促落实,反馈信息。
(五)校长碰头会
校长碰头会是校长办公会议的组成部分。主要是研究处理学校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问题,布置、督促、检查、协调工作,加强行政领导班子的沟通和协调。参加人员为正副校长、校长办主任以及校长指定的其他人员。
(六)校院(处)长联席会
校院(处)长联席会是校长办公会议的组成部分,主要是加强上下沟通和交流,通报学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研究、解决、协调校院(处)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校院(处)长联席会每学期召开1—2次。校院(处)长联席会可分为校、院长联席会和校、处长联席会。校、院长联席会参加人员为校长、分工负责联系的校领导、各学院院长、校长办主任以及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校、处长联席会参加人员为校长、分管的校领导以及各行政职能部门的处长,其他人员由校长指定。
三、议事决策程序及规则
(一)全委会、常委会决策规则
1、对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前,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并由有关部门提供论证材料和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和建议。其中,属于行政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进行决策前,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
2、全委会议题由书记和党员校长商定后提出,常委会议题由常委或有关部门提出,经书记与党员校长协商后确定。会议必须围绕原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
3、需要由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提出会议议题和议程,由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同志报告情况,然后逐项进行讨论。对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重新调查研究,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项表决。行政干部任免,会前应先征求校长和主管领导的意见。
4、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正式成员到会会议方能举行。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半数为通过。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
5、对全委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复议的,必须经常委会审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对常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复议的,必须经书记和党员校长协商,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常委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6、会议议题由党委办公室收集汇总。会议方案要在会前两天送党委办公室。主持人同意列入会议讨论研究决定的议题及有关材料,党委办要在会前的一天内送达会议成员。党委办负责做好会务工作,会议要有专人记录,会议原始记录归档。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党委办负责具体催办、协调、检查和反馈。
(二)校长办公会议决策规则
1、校长办公会议议题主要由校长或副校长提出,由校长办公室汇总,最后提交校长审定。党委书记、副书记可以对校长办公室提出建议议题。学校有关部门可以提出议题,但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查,并明确签署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意见。
2、参会人员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由校长或副校长总结,形成一致意见,作出决定。会议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留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对于必须进行表决的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3、校长办公室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会议记录按规定归档保存。会议方案要在会前两天送校长办公室。主持人同意列入会议讨论研究决定的议题及有关材料,校长办要在会前的一天内送达会议成员。会议作出的决定要印发会议纪要,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对会议决定在执行中因故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必须复议的,按复议后决定执行。
四、议事决策实施及纪律要求
1、对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会议指定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党委办或校长办负责检查督办。经全委会、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文件或形成的纪要,经党委书记或校长同意,可在党内通报或校内公开,由党委办或校长办以会议纪要形式发布。对因客观情况变化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决策无法实施的,应尽快提出处理意见,报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落实情况要及时向书记或校长汇报执行落实情况。
2、凡经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书记或校长建议提请下次会议讨论,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集体决定。
3、会议讨论的内容以及与会人员在会上发表的各种意见,除会议主持人获授权传达外,其他与会人员应严守会议纪律、不得随意泄露,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涉及与会人员或其亲属时,按规定应当回避的,相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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