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习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实习活动,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二、请假半天以内者,须征得本院(系)带队指导教师同意;请假一至二天并外出者,需有请假报告,经带队指导教师签加意见,由实习学校领导小组批准,方能离队。
三、因病或伤残事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三至七天者,需报经有关院(系)教育实习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批,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查。请假八天以上者由各院(系)教育实习领导小组审查并加意见后,报校实习领导小组批准。凡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者,作擅自离队处理。
四、无故缺勤一天,按旷课6课时处理。无故缺勤七天以上者,取消其实习成绩,另行安排重修实习;请事假、病假十天以上者,亦需重修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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