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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师范学院公共用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湛师院[2006]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用房的管理,使学校的房产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使用,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设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用房是指权属湛江师范学院除教职工住房以外的所有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建筑。 第三条 公共用房的管理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实行谁使用谁主管,以管为主、管修结合、科学调配、资源共享、保障教学、管理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对公共用房实施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提出全校公共用房管理使用办法,负责全校公共用房的统一分配和调配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公共用房应避免如下现象: 1、公共用房闲置; 2、陈旧设备或报废的仪器设备占用公共用房; 3、未经学校允许私自改变房屋用途,擅自封闭楼梯、走廊、门厅、阳台、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或挪作他用; 4、未经学校允许私自跨部门调换或改造改建公共用房。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公共用房按其用途划分成若干个类别,制订公共用房的配备标准,试行公共用房使用单位向学校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的办法,以建立公共用房管理使用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七条 学校行政用房:指校级机关各部门党政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社团办公室、传达室、文印室等。行政用房的使用管理部门为资产管理处,协调部门为校长办公室。 第八条 教学行政用房:指各二级教学单位使用的所有公共用房。包括: 院、系党政办公用房、党团办公室、教研室或学科组办公用房,以及会议室、资料室和学籍档案室等。教学、行政用房的使用管理部门为各二级学院,协调部门为资产管理处。 第九条 教学用房:指各种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绘图教室、美术教室、琴房、舞蹈室、语音室、体操馆、风雨操场及其附属用房等。教学用房的使用管理部门为教务处,协调部门为资产管理处。 第十条 实验室实习场所及其附属用房:指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自选科研项目所需的各种实验室、实习工厂、实验室的附属用房(准备室、天平室、仪器室、标本室、模型室、陈列室、动物室、更衣室、实验人员办公室等)、全校公用的计算机中心、分析测试中心。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的使用管理部门为教务处,协调部门为资产管理处。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用房:指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的住宿用房及其附属用房,包括:居室、盥洗室、厕所、公共活动室、管理人员办公室等。学生宿舍用房的使用管理部门为产业管理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协调部门为学生处、资产管理处。 第十二条 综合性活动服务用房:指图书馆、校医院、广播室、车库、食堂、学术报告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水电供应设施、学生活动中心、教工活动中心、幼儿园等公共用房,由本单位或归管理部门直接使用管理,协调部门为资产管理处。
第十三条 经营性用房:是指纯净水厂、印刷厂、学术交流中心、商店等校办实体。经营性用房均需按规定缴纳经营性用房的房产资源使用费(折旧费计入成本),其中,凡属学校投资建造的房屋用于经营的均须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凡已经与学校签订上缴利润总额合同的经营服务性单位应提留房屋设备折旧费,不再交纳房产资源使用费。经营性用房,使用管理部门为产业管理处,协调部门为资产管理处。
第十四条 经学校同意将非经营性用房用于经营的房屋须按规定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十五条 对缺定额面积或要扩大用房的单位,须先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共用房使用申请表》,资产管理处按定额视房源情况提出初步调整方案,报学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教学、实验、图书馆用房按国家配备标准,尽可能保证使用。其他用房的分配使用,视房源情况,由资产管理处作使用调整方案,交学校房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请校长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 为了适应我校发展需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行政机关和教学单位公用房面积定额标准指标(附表)。
第三章 维 修
第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对公共用房需要不牵动主要结构的小修小补、管线路的维护、门窗检修和零配件更换,以及正常保养性的油漆刮墙粉刷等修缮工作,应事先填写维修申请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交资产管理处审定转基建处按工作规程组织落实。因特殊要求需要对公共用房进行内部大修改造,应事先写出书面申请,资产管理处和相关处室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学校领导批准,交基建处按工作规程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各类新建公共用房落成后,基建处会同资产管理处、教务处、保卫处、审计处、监察处、规划与法规处及有关单位进行交接验收。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将房屋建筑平面图、房门钥匙移交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正式交付使用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违章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对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公共用房逐步实行定额管理,定额内免交房产资源使用费,定额外按规定交纳房产资源使用费。其中:超过定额面积在20%以内的,不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超过定额面积20-50%以内的,按每月10元/㎡收取;超定额面积在50—l00%以内的按每月20元/㎡收取;超过定额面积100%以上的按每月30元/㎡收取;由财务处从该单位经费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学校房产地产资源进行经营活动,擅自利用房产地产资源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除经营所得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外,当月起按占用面积处以每月5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占用公共用房的,责令其在限定时间内迁出,拒不迁出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从占房当月起按占用面积处以每月5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用房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未办理有关手续,自行将公共用房调换、出租、当作资产投资、入股、抵押、投资联营或改变房屋用途,学校将收回房屋,收回所得,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私自改造公共用房,责令其恢复原状;造成建筑设施或承重墙损坏的,按建设部和湛江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表
湛江师范学院行政机关、教学单位公用房指标
表一:机关公用房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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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别 |
公用房指标(平方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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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级1 |
正厅级 |
指标1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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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级2 |
副厅级 |
指标2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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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级3 |
正、副处级 |
指标3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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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级4 |
其它工作人员 |
指标4 |
6 |
表二:教学单位公用房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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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别 |
公用房指标(平方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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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级1 |
正、副处级(含相当) |
指标1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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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级2 |
正、副科级 |
指标2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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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级3 |
其它工作人员 |
指标3 |
4 |
一、机关公用房包括经学校批准设立的常设机构的办公用房均参照此指标。
二、机关处室、教学单位公用房定额使用面积(M)按下列公式计算: M=职级3 编制数 X 指标+职级4编制数 X 指标4 三、机关公用房原则上不考虑设置机房、资料室、库房、会议室和值班室,确因工作需要设置的,用房单位须书面申请,由资产管理处审核并经主管资产的校领导批准后,可追加相应的用房面积。 四、军训用品库房,基建物资库房,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本专科生、研究生、留学生活动用房等非行政办公用房由用房单位或主管处室提出用房计划,经资产管理处审核,主管资产的校领导批准后可分配专项用房。 五、临时机构公用房由主管处室提出用房计划,经资产管理处审核,主管资产的校领导批准后可分配临时办公用房。 六、本办法中的面积系指房间内净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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