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以下简称“校产”)管理,维护校产的安全和完整, 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校产,提高校产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 财政部令第36号),《湛江师范学院章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产是指由各单位占用、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上级部门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校产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校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及有效使用;对经营性校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校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校产的使用、处置、统计报告和监督;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 学校对校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校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二级管理体制,即学校所有并统一监督管理,二级单位管理、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产业与资产管理委员会是校产管理的咨询机构,为学校领导进行有关校产管理决策提供信息和建议意见。资产管理处是校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资产管理处对校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组织制定学校校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检查执行情况,对违反有关规定者给予处罚;
(二)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帐、物、卡管理;
(三)负责组织全校校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办理全校校产的校内外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全校校产合理配置的分配工作;
(六)主管全校校产(房地产除外)的采购、验收、发放、维修保养工作(经营性单位的供销业务范围内的采购活动除外);
(七)参与基建工程峻工验收、建帐、建卡工作;
(八)负责学校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九)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报告工作,提供报表及有关信息。
第七条 根据校产不同的表现形式以及对校产使用、运用方式的不同,校产的二级归口管理单位及其分工是:
(一)校产二级归口管理单位分工:
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
校长办公室负责除创作性成果外所有无形资产的管理;
科技处负责无形资产中创作性成果的管理;
基建处负责土地和在建工程的管理;
图书馆负责图书的管理;
产业管理处负责拟开办经营项目论证的组织工作,审核经营性项目。对已投入运行的校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负责学校应得利益收缴办法与标准的制定、检查督促上缴学校财务处。会同资产管理处负责校内各类经济实体占用、使用的各类校产管理。
其它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各类校产的管理。
(二)二级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1、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组织制定本单位校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检查执行情况,对违法乱纪者,书面向资产管理处报告;
2、负责本单位校产的帐、物、卡管理;
3、负责本单位校产购置的申请、上报审批工作;
4、完成校产日常管理、维护、维修或维修申报工作;
5、负责本单位校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表、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6、负责本单位校产管理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每学期向资产管理处报送一次;
7、完成学校临时布置的校产管理方面的任务。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设专职(工作量少的单位,设兼职)校产管理人员,并将名单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 校产配置及其使用
第九条 校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校内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校内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条 校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
第十一条 校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 学校对校产实行优化配置原则,最大限度发挥校产的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效益甚低或者超标准配置的校产,资产管理处有权按学校有关规定将其调拨到校内其它单位使用;校内用不上的,或捐赠,或作价处理,所得收入一律归学校财政收入。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校产的使用包括本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十六条 利用校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核,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报学校领导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校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七条 各单位占用、使用的校产,每半年要自行清查一次,核对一次帐、物、卡。学校资产管理处每年年初组织一次年度检查。各单位力求做到家底清楚,必须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卡三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加强对本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非经营性校产转经营性校产,相关单位需先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按国务院第91号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学校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用、使用该部分校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十九条 学校对转入经营性校产征收校产占用费。征收的比例由产业处和经营性单位参考当年的市场价格协商,产业与资产管理委员会论证后报学校确定。征收的费用,用于学校校产的更新改造。产业管理处对转入经营性校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经营单位限时纠正。
第二十条 学校校产转为经营性校产后,其校产的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学校校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批准开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资产管理处、产业管理处和财务处参照国家1994年7月24日颁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条例》对其实施监管。
第四章 校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校产处置是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三条 校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资产管理处审批,资产管理处将审批结果定期报财务处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各单位占用校产的调拨、转让,需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报告,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才能调拨或转让。校产的报损、报废由使用单位填写报损、报废单。专家小组代表要在报损、报废单上签名,然后送资产管理处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出售、出让、转让、变卖学校资产的,应当经审计处审计,且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在拍卖之前,先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起拍价。监察处应对其处置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校产处置的收入属国家所有,按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资产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给我校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我校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除学校作为一个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申报、登记外,学校的土地、房屋建筑要分别单独进行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 土地、房屋的产权登记由基建处具体负责,需要办理的送审资料、批转文件等,要送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处每年将产权检查情况向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汇报,并抄报学校财务处等有关部处。
第三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要妥善保管好校产管理文件、资料、产权登记表。建立健全校产产权登记档案,掌握校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学校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组成工作小组与相关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内各单位发生产权纠纷时,由资产管理处协助产业与资产管理委员会按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调处。
第六章 校产清查与校产报告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资产清查一般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学校按国家规定确需进行资产清查时,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帐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凡占用、使用学校校产的单位,要按各归口单位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日期如期报告。各二级归口管理单位每半年向资产管理处报告一次。
第三十七条 各校产使用单位向上级报送的报表,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如发生校产变动,应对变动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第三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报表格式、内容、时间向上级、学校领导汇报,同时抄送学校财务处。
第七章 责 任
第三十九条 全校教职员工都有管好用好校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四十条 各级校产归口管理部门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按国家和学校规定履行其职责、对本单位所管辖的校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校产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一条 对校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经请示学校,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职责要求,校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校产报表时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校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校产和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级校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违反校产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情节严重,造成校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湛江师范学院解释,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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