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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4日 来源:岭南师范学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湛江师范学院章程》及《湛江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生产和生活等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资基础。

第三条 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要健全固定资产计划、采购、验收、维修、保养等管理制度,使固定资产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其保值增值。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与界定

第五条 固定资产按其性质分为房屋及其它构建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器;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牲畜共十六类。

第六条 应界定为固定资产的范围包括:

(一)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专用仪器设备;

(二)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一般设备;

(三)永久性的房屋、道路及其它建筑物;

(四)土地;

(五)家具、图书资料;

(六)无偿调入或赠送给我校符合上述条件的物品;

(七)自制设备,在全部组装完并经验收后按所发生费用总值计价列为固定资产;

(八)特殊需要,且单价在800元以上(如软件等)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七条 下列资产,均不列为固定资产:

(一)临时简易房屋、临时建筑物,如工棚、临时厕所、岗亭、简易人行道、刺丝围墙等;

(二)替换性资产,如轮胎、电瓶等(该项中属于成套设备中原已配套的仍作为固定资产完整的组成部分,其价值计入成套设备价值之内,替换时可分不同情况按维修或消耗对待);

(三)房屋一般性维修费用。

第八条 新添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安装费、运杂费、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等记入固定资产总值。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固定资产原值:

(一)原有固定资产因改制而提高质量或扩大功能而增加附件,按实际开支增加其原值;

(二)成套设备因损坏或其它原因拆除其中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三)已列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和建筑物,扩建、改建、特别要求的装修或部分拆除,应分别增减其原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记帐手续,以保证帐帐、帐卡及帐物相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全面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固定资产总帐、分户帐、明细帐和财产卡片;督促使用单位做好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帐工作,受理固定资产的调剂、报损、报失、报废、改装、拆除等工作;检查、评估固定资产日常维护情况和使用效益;定期进行固定资产帐、物、卡的核对并及时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分布、增减情况进行登记,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物相符。

第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金额的核算。每月由资产管理处提供上月固定资产入帐金额与财务处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对出现的差额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设备、家具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各单位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每年都要进行清查核对,确保帐帐、帐卡、帐物相符。发现问题要及时向资产管理处反映,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使用管理部门应经常了解和研究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督促使用单位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能。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验收与维修

第十五条 校内所属各单位所添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财产,均应到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登记、建帐手续,才能到财务部门报帐。

(一)房屋、构筑物的验收,由基建处按基建验收程序进行,根据图纸要求,对土建质量、水电安装质量等进行全面检查,不合要求者,由基建处督促施工单位返工,验收合格后向房屋、构筑物的管理及使用部门办理移交手续,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帐并提交房屋及构筑物平面图、管道电气图等资料。对投入使用超过三个月仍不能作出工程决算的,按工程概算数建固定资产帐,待决算完成后再作调整。

(二)仪器设备验收,由使用单位(人员)对照实物填写湛江师范学院固定资产验收报告,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应按《湛江师范学院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如发现损坏或质量有问题,应由资产管理处与厂商联系解决,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帐。

(三)图书、家具等由管理单位根据其特点进行验收,较大的项目应组织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及使用单位组成验收小组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帐。

(四)自制设备由零部件组装而成,通常需要一定周期,购置的零部件在发票上注明自制配件字样,暂不列为固定资产,待组装完验收后,整机列入固定资产总值。

第十六条 大型专用设备在校内实行资源共享,学校拔出一定的运行经费,教学使用不收费,科研使用适当收费,以弥补运行经费。

第十七条 学校逐步增加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维修资金,以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入财务处专用基金帐,作为更新、改造、维修专用。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变动与处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应作报废处理;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应作报损处理。申请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为经技术鉴定确实无法修复使用,或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使用已超过一定的年限,且修复的费用超过重新购置费用的50%,或申请报损的固定资产修复的费用超过重新购置费用的70%。申请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原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批准,5万元以上(含5万元)固定资产申请报废报损应严格按照《湛江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校产处置的有关规定执行。申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作为本条第二款)

第十九条 由于使用人违反操作规程或保管人保管不善,致使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应查明原因,视情节对责任人追究其责任,由其负责部分赔偿或全额赔偿。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在校内调拨,须填写“湛江师范学院固定资产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保管人和负责人及归口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为帐务处理依据;固定资产调出校外需征得资产管理处同意,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10万元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办理相应手续,报校财务冲减固定资产帐。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在校内借用,由保管、使用单位自行协商解决。本校人员借到校外使用,应先由使用管理单位协商同意,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方能借出。外单位借用, 1000元以下由本单位领导批准;1000元以上至5000元由资产管理处领导批准;5000元以上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所借出的仪器设备,由借出单位负责追还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学校固定资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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