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自制仪器设备,是广大实验技术人员与教师积极改善教学条件、提高实验技术水平的具体表现,应该支持和提倡。为了加强对这一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制仪器设备的范围包括:
(一)没有定型产品或性价比明显不合理的教学、科研及行政所需设备装置的研制。
(二)用先进技术对原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功能开发。
第三条 自制仪器设备实行先立项后实施的原则,但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才可申请立项:
(一)自制仪器设备单价或改造开发总价在500元以上。
(二)自制仪器设备项目负责人是本校教职工,并具有完成自制设备的技术能力和工艺水平。
(三)自制设备主要性能技术指标不得低于同价类设备。
(四)自制设备对教学、科研或行政办公有明显效益。
(五)自制设备在完成后能及时投入使用。
第四条 自制设备立项申请程序:
(一)自制仪器设备应列入学校计划,需自制设备的单位在每次申报年度设备计划时应单独注明,并填写《湛江师范学院自制设备项目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申请的必要性、经济性、科学性及可行性进行论证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自制仪器设备拟用于教学的,由教务处、规划法规处和资产管理处审核或审批;自制仪器设备拟用于科研的,由科技处、教务处、规划与法规处和资产管理处审核或审批。
(四)开发经费总投入在一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本条第三款的指定的部门审批后,再送审计处对标价进行审计。开发经费总投入在一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本条第三款的指定的部门审核,送审计处审计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五)资产管理处根据年度经费指标、审计处审计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等情况对项目的实施签定意见。
第五条 自制设备经学校批准立项后,由资产管理处与自制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合同应包括项目名称、研制内容、技术指标、设计图纸、经费核算、实施进度、违约责任及其它有关说明等内容。
第六条 项目在研制过程中,如遇到不可预见的原因使项目不能如期完成,应及时主动报告资产管理处,以便作出中止合同或延长合同期限的决定;如资产管理处检查中发现研制单位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将撤消合同,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条 项目完成后,应严格按程序进行验收。
(一)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前后的比较资料和有关技术文件,由使用单位提出初步的验收意见。
(二)项目负责人填写统一的《验收报告单》,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研制单位和使用单位等有关人员进行正式验收;立项经费在10000元以上的,应成立“自制仪器设备验收专家组”(必要时适当聘请校外专家)对自制仪器设备进行鉴定验收、定价。验收、定价结果要公示,接收教职工和社会监督。
(三)仪器设备研制与改造项目在通过正式验收后,必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自制设备标价原则:
设自制设备原材料费为 A 元,则自制设备标价为( 1+k ) A 元,其中 k 值根据工程难易程度在0.2 —1.5范围内取值。
如有同类市购设备,则自制设备的标价应在同类市购设备标价的70%以内。
第九条 帐务处理:
(一)自制项目的合同签订后,在实施过程中,所需原材料费可分期从设备费中借支。
(二)项目通过正式验收后,由审计处根据实际耗材、工时进行决算审计,研制单位根据决算价格开据税务发票,资产管理处办理设备入库后,到财务处报帐。
(三)自制设备项目的经费借款和报销时,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批。
(四)财务处根据审签后的发票、领用单和经费决算表报帐,扣除原借款后余额一次付给研制单位,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分配。
(五)自制设备项目验收报帐后,应按固定资产办理相应的记帐或增值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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