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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4日 来源:岭南师范学院

 

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一般设备的维修管理,维修经费的使用审核,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维修费从设备维修预算经费中支付。

第三条 为保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性能和状态,实验室技术人员(含相关技术人员)应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一般修理工作,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应精心维护,定期进行检测、检修,并做好维护、检测、检修记录。由于日常维护不善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管理人员应及时进行修复,确实无法自行修复时,应填写《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一式两份,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交资产管理处安排维修

第五条 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报告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与供应商(厂家)联系,以便及时办理退、赔、换、补或保修手续。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采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鼓励校内技术人员和学生积极参与仪器设备的维修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 仪器设备维修所需的零配件,原则上以旧换新,统一由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

第八条 确因技术性能落后,损坏严重而不能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接近该设备原价的50%)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根据《湛江师范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向资产管理处申请报废,经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第九条 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按《湛江师范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处理,所损坏的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修复。

第十条 各单位需外送修理的仪器设备,应报资产管理处批准,未经资产管理处同意而私自送修,所需费用及其他事故责任由本人或部门自行承担 。

第十一条 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要建立维修档案,对每次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故障现象及维修项目、零件更换、维修费用等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申报程序

(一)由报修单位(人)详细填写《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报资产管理处。

(二)资产管理处根据报修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维修和采用维修的方式。

(三)根据维修的方式由使用单位或资产管理处组织维。

(四)仪器设备修复后必须经使用单位或使用人验收合格并签名后,方可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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