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份,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和生活的重要物质条件,维护仪器设备的安全和完整,管好用好仪器设备是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为了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仪器设备入库范围: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教学、科研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单价在500以上(含500元)的一般设备;捐赠或调拨的,符合上述标准规定的仪器设备;经有关部门批准制造并验收合格的符合上述标准规定的自制仪器设备。
第三条 无论何种经费购买或自制、捐赠、调拨的仪器设备,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验收合格后,到资产管理处领取《仪器设备验收报告》,按要求逐一填写有关项目,方可办理仪器设备入库手续。
第四条 《仪器设备验收报告》详细填列情况如下:
(一)“编号”由计算机自动生成,领用单位不用填写;
(二)“领用单位”按实际使用的三级管理单位(如×××实验室)填写;
(三)“分类号“按国家教育部教育司编印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分类及编码》第三版本填写;
(四)“仪器设备基本情况”按要求逐项填列,特别要注意的是:
1、有出厂号的必须填写出厂号;
2、“经费科目”栏要写清楚是教育经费或科研经费或自筹经费(指各二级单位的自有管理资金)或行政经费(指由学校划拨的行政费用);
3、“使用方向”是指用于教学或科研或行政后勤;
4、“设备来源”指购买或捐赠或调拨或盘盈(清产核资后确认有物无帐需重新入帐的)。
(五)由二级单位资产管理员持手续完备的发票及填写准确无误的《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到资产管理处资产科办理资产登记入库手续,入库单一式三联,存根一联,设备一联,资产管理员持财务联连同发票等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六)资产科凭《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录入计算机,建立仪器设备明细帐,并及时生成仪器卡片及标签,通知领用单位及时贴到仪器设备上。
(七)每学期由资产科打印出仪器设备分户明细帐,与各二级单位资产管理员进行帐物核对,与财务处进行帐帐核对,发现错误及时更正,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帐证相符。
(八)批量家具、实验室用的单价在200至799元内以及一般设备单价在200至499元内的低值耐用品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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