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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采购[2002]15号
为做好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范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理顺工作关系,加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现就省级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编制、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集中和支付、资金核算等政府采购工作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省级部门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编制和审核 (一)政府采购预算,是反映省直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省直单位应当按照财政厅的要求,结合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表由省财政厅在布置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一同布置到省级各部门。 (二)年度预算审核。 省级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的审核按照部门预算的审核程序执行。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审核和下达 (一)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 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按季编制、分月实施的办法。政府采购计划是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表反映的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是年度政府采购执行和考核的依据,也是反映单位用款的计划。它包括了政府采购项目名称、数量、需求时间、项目资金来源构成、采购形式、采购方式、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省级各预算单位应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按季分月编制本单位《省直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汇总)表》(格式见附件,由编报单位用A3纸编制)。在同一年度内,采购单位对同一采购品目可以安排两次采购计划,但不得超过两次以上。 各级预算单位编制的政府采购季度计划,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后,汇总编制《省直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汇总)表》(计划表用Excel格式制作),同时附上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表和汇总软盘(下同),报送省财政厅对口业务处。一级预算单位于每年12月1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报送下一年度第一季度的《省直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汇总)表》,每年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别报送本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的《省直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汇总)表》。2003年第一季度的《省直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汇总)表》于2003年1月20日前报送。 (二)季度计划的审核。 省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在收到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省直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汇总)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采购计划表送交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形式、采购方式、资金支付方式进行确定。 (三)季度计划的下达。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将确定采购形式、采购方式、资金支付方式的季度采购计划,按采购品目或项目汇总后,在每季度最后月份的20日前下达给一级预算单位和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执行,并抄送省财政厅国库处备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包括: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业务代理机构。 (四)季度计划的调整。 季度采购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采购计划的,按原报批程序执行。 三、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级预算单位(下称采购人)应按照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 政府采购计划中属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人应及时将采购项目的名称、技术规格、数量、预算和资金构成、使用要求、配送单位及地点、交货时间等资料提交给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就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与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分散采购项目的实施。 政府采购计划中属分散采购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程序及方式自行组织采购。分散采购项目由部门集中组织,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三)协议采购项目的实施。 政府采购计划中采购方式属协议供货采购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按省财政厅有关协议供货采购的规定执行。 (四)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和财政部确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达到30万元以上的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但由于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要报省财政厅批准。公开招标要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五)政府采购文件的备案。 1、采购文件。 采购人采取招标方式或其他方式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定稿后,应将招标(采购)文件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收到招标(采购)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方可刊登招标通告或发出投标(采购)邀请函。 2、采购结果报告。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之日起15天内,应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或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情况的书面报告。 3、采购合同。 采购人政府采购合同草案应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收到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采购人方可签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四、政府采购资金的集中支付 (一)设置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省级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差额直接支付方式,并设置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由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统一办理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的拨付。 (二)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的集中。 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前,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会省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室确认后,向省财政厅国库处发出通知。国库处接到通知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财政性资金汇集到“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三)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 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政府采购资金按先支付单位自筹资金,后支付财政性资金的顺序执行。 1、单位自筹资金的支付。 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中有单位自筹资金的,采购单位按照应负担的比例,将自筹资金部分直接支付给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 2、财政性资金的支付。 基层预算单位填写《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并附上《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有关采购文件,提交给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采购文件主要包括:省财政厅批复的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合同副本、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采购单位已支付应分担的自筹资金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采购的发货票、供应商银行帐户及省财政厅要求的其他资料。《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在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领取。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会省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室审核确认后交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由国库支付局从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中将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给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 五、省级政府采购资金的核算 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支付后,由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发一级预算单位,作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一级预算单位有所属二级或多级预算单位的,由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向二级或其他级次预算单位提供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 附:省直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汇总)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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