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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高采购工作效率,方便省级单位采购,在总结2002-2003年协议采购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省级单位的实际,经公开招标,决定对省直单位在2004年采购计算机等日常办公用品(硬件、软件)实行协议供货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单次采购30万元金额以下的计算机、服务器、打印机、复印机、速印一体机、扫描仪、传真机、投影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照相器材、摄像器材、碎纸机;路由器、交换机、磁盘阵列、磁带库、隔离卡、中间件、加密机、不间断电源、网卡;存储(硬、软)盘、优盘、耗材(墨粉、墨盒、硒鼓)、复印纸(打印纸);办公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管理软件、备份软件、中间件软件、防火墙(硬件、软件)、安全软件等均实行协议供货。协议供货期限自2004年1月起至2004年12月止。
二、协议供货采购方法。各单位需采购时,应以年初批准的部门预算为基础,按照经济适用原则确定采购需求,在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协议供应商范围内,自行选择协议供货商(名单见附件)。协议供货商名单及详细情况刊登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www.gdgpo.gov.cn)。
三、同一协议供货物品(耗材、复印纸除外)的采购,每季度内不得超过二次。省直各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单位实施协议供货办法的监督管理,防止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四、采购合同及信息统计。各单位进行采购时,应与选择的供货商签订购销合同。合同文本一式3联,分别由采购单位、供应商和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留存。省直各单位应按照《关于复印纸、计算机等项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法的补充通知》(粤财采购[2003]28号文)规定,编制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表,附上项目采购合同书,由主管部门按月汇总报送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五、协议供货付款方式。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省属单位,按省财政厅国库直接支付办法实行;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按合同约定直接向协议供货商付款。
六、权益保护。各单位要依据协议供货采购项目规定的让利和服务条件,监督协议供货商履行投标承诺和采购合同约定的义务,各协议供应商的服务承诺和政府采购优惠办法可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站上查询、或查询其厂家(总代理)网站(详见附件),同时要注意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不得拖欠货款,不得向协议供货商提出超越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
七、违规处理。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是加强省直单位经常性采购项目管理的有效方式,各部门各单位要按本通知要求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定期开展协议供货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省直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备注:2002-2003年度计算机等设备协议采购管理办法及协议供应商资格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广东省政府采购2004年协议供货商联络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