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广东省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的要求,不断加强新时期我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升我校党建工作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县(市、区)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通高等学校中设置组织员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党内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员是各级党组织从事发展党员、党员教育管理、协调和处理上下级党组织关系、指导下级党组织开展组织工作的党务工作者。组织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建设一支组织员队伍是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决策部署、推进学校党的建设、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重要举措。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我校组织员分设为专职组织员和兼职组织员。学校党委组织部是组织员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具有学生党员培养、教育和管理任务的二级党委至少配备1至2名专职组织员,专心专责抓党建,其他二级党委(党总支)配备兼职组织员。
第五条 组织员的职级为管理岗五级至九级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组织员的选聘按照学校的干部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组织员工作职责如下:
(一)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决议,执行二级党委(党总支)的各项决议。
(二)协助起草二级党委(党总支)的文件,包括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决议、通知等;编写二级党委(党总支)工作大事记;管理二级党委(党总支)文件与资料,负责党内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阅、借阅、保管、归档工作。
(三)协助书记做好二级党委(党总支)各类会议、学习活动的组织工作,做好会议记录与会务工作;做好调查研究,为党委(党总支)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咨询意见;及时了解各党支部的工作情况,督促落实所在党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做好综合汇总等工作。
(四)协助做好党员发展和党员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党组织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审查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有关资料,把好发展党员的预审关;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以及外调与政审工作;做好有关党内数据统计、上报及管理工作;做好党员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党务有关材料的归档等;协助党组织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了解和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抓好党员的教育工作。指导和督促党支部健全规章制度,落实“三会一课”要求,从严管理党员,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增强党员教育实效;及时研究和处置不合格党员。
(五)协助二级党委(党总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做好党组织网站维护及宣传报道工作。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组织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党性原则强,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中,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熟悉党建基本理论和政策,热爱党务工作,具有比较丰富的党务工作经验。
(三)公道正派,勇于担当,工作严谨,作风务实,善于沟通协调,密切联系师生,相容性好。
(四)中共正式党员。
(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四章 选聘办法
第八条 组织员选聘程序。
(一)各二级党委(党总支)根据专兼职组织员岗位设置和实际需要,对本单位内部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人选进行推荐。
(二)学校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对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的推荐人选进行严格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报学校党委批准聘任并确定具体职级。
(三)根据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学校党委组织部可在全校范围内统筹调配专职组织员,也可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式产生,具体按照学校选拔干部有关规定操作。
(四)如计划通过校外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人选,应严格遵循学校人员招聘的相关程序。
第九条 组织员的聘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组织员受学校党委组织部和所在二级党委(党总支)双重管理,日常管理和监督主要由所在单位负责。年度履职情况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评议考核,考核结果同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并作为评优、晋级、提拔的一个重要指标。
第十一条 组织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弘扬实干精神,坚持从严要求,注重实绩检验,突出作用发挥。加强对组织员履职情况的考核,重视考核结果运用。对立足岗位做出优秀成绩的,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履职不力、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要加强组织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在职务晋升和职称评聘等方面应充分考虑组织员工作的特殊性,落实职务职级“双线”晋升和保障激励机制,为组织员的成长发展提供和创造良好环境。组织部门要加强对组织员的教育培养和业务指导,定期对组织员进行培训,定期检查组织员的工作开展情况,不断提升组织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实行组织员工作汇报制度,组织员定期向组织部门汇报基层党组织的党建工作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组织员在聘期间纳入相应职级实职干部进行管理,有关待遇参照相应职级干部;学校党委组织部和二级党委(党总支)要根据组织员的工作特点,为其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岭南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