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师范学院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招标采购工作效率和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在省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管理,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工程、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除按规定必须由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或代建的采购项目外,其他需要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代理机构的遴选
(一)代理机构库由学校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遴选。根据招标结果,确定代理机构正选库和代理机构备选库。其中,招标结果排名前10位的代理机构为代理机构正选库,招标结果排名次10位的代理机构为代理机构备选库。
(二)每一轮代理机构的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五条 代理机构的选取
(一)除按规定必须由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或代建项目外,需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一般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在学校代理机构正选库中选取 1 家代理机构作为项目代理。
(二)代理机构由招投标采购中心组织抽取。抽取现场至少有3人参加,其中抽取人2名、监督人1名。抽取结束后,填写《岭南师范学院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记录表》(附件1),抽取人和监督人签名并存档,抽取过程全程视频监控录像。
(三)涉及抢险救灾、疾病防控等紧急情况的招标采购项目,由招投标采购中心根据项目特性和代理机构专业特长等实际情况,集体研究确定代理机构。
(四)承接学校代理业务,尚未完成项目数达到3个或以上的代理机构,不参与新项目代理的选取。
第六条 代理机构的退出
(一)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代理机构出现本办法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暂停其代理服务资格1年。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代理服务资格。
(二)代理机构被暂停或终止代理资格后,产生的空缺将从代理机构备选库中按顺序替补。被暂停的代理机构在暂停时间结束后,经考核合格,恢复代理资格,替补的备选代理机构自动失去代理资格。
第七条 代理机构在接受学校委托代理业务后,须与学校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代理机构的主要权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依法独立开展招标采购代理活动。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文件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代理机构的主要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协议开展代理业务,确保代理业务依法合规。
(二)接受学校的监督,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向学校提供招标采购资料。
(四)保守代理业务中各当事人资料、信息和商业秘密。
(五)按规定支付评审专家评审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代理机构的服务内容及工作要求
(一)接受项目委托后,3个工作日内编制好招标采购文件,审核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后返回学校。
(二)招标采购文件经学校审核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在上级部门和学校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采购公告。
(三)收到询问、质疑后,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反馈,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答疑、发布澄清。
(四)评审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达学校。
(五)经学校确认的招标采购结果,1个工作日内在上级部门和学校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结果公告,同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六)应邀参加学校相关会议。
(七)协助学校在住建部门完成工程项目招标的备案工作。
(八)依照法律法规组建评审委员会。
(九)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15个日历天内按学校要求整理并移交项目归档资料(包括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招标采购全流程文件等档案完整保存不少于15年。
(十)协助、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和上级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询问。
(十一)承担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资格预审、评审专家评审费、论证费、需重新招标或开评标所发生的费用、资格预审文件和遴选文件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制作费用以及其他完成代理服务所需的直接或间接的所有费用。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的纪律要求
(一)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
(二)对学校、供应商、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违规要求应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
(三)不得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四)不得在制定招标采购文件、评标标准和评审办法时有针对性的“量体裁衣”,设置歧视性条款、排他性条款或者以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供应商。
(五)不得泄露应保密的与招投标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采购文件等资料费用。
(七)招标采购代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学校提交全套招标采购档案资料,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
(八)不得与学校、供应商、评审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的评价管理
(一)招投标采购中心负责组织代理机构的日常考核评价及管理工作。
(二)服务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轮代理机构招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投标采购中心应要求其整改并暂停其代理服务资格1年:
(一)因工作失误造成有效投诉或影响评审结果的。
(二)年度考评不及格的。
(三)因招标采购文件编制质量问题,导致委托项目出现合同纠纷的。
(四)未按委托协议时间节点完成代理业务的。
(五)未按学校要求编制、修改招标采购文件的。
(六)招标采购文件存在违法违规条款的。
(七)未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采购信息,未按招标采购信息发布的时间、地点接受供应商报名的。
(八)未按招标采购文件规定时间组织评审或未严格维护评审秩序,导致评审现场秩序混乱的。
(九)未对招标(采购)人、供应商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引起争议或投诉的。
(十)未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导致开标记录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
(十一)未按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招标采购项目档案材料进行建档保存的。
(十二)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未达到工作要求的。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学校黑名单,并取消其服务期内代理资格:
(一)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的。
(二)受到政府主管部门不良行为通报且在通报期限内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学校委托业务的。
(四)擅自采用未经上级部门审批同意或未经学校同意的采购方式采购的。
(五)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六)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信息的。
(七)在评审过程中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公正评审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的。
(八)泄露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评审过程及尚未公布的评审结果的。
(九)与供应商或学校采购及相关人员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十)擅自修改招标采购文件或者评审结果的。
(十一)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采购文件或者伪造、编造招标采购文件的。
(十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四)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
(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相关内容,须通过与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协议中体现。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