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师范学院采购人代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人代表委派行为,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采购人代表是指由学校委派参与学校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项目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采购人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诈骗等不良记录;
(二)学校在编在职教职工;
(三)责任心强,熟悉业务,了解项目基本情况,能较好地描述招标采购项目背景和项目需求;
(四)承诺代表学校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采购人代表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采购人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学校指派,担任招标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可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采购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三)参与评审活动并进行独立评审;
(四)协助学校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采购人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完成学校招标采购目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评审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三)在评审前充分了解、理解项目的技术和服务要求,维护学校利益,实现招标采购的基本目标;
(四)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人代表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五)在评审过程中发现存在不正当竞争、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以及其他非法干预评标的行为,立即向工作人员反馈;若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
(六)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与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情况;
(七)对于应当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八)协助、配合处理项目相关质疑、投诉;
(九)接受、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采购人代表由使用单位按要求在全校范围内委派。
第七条 使用单位填写《采购人代表委派书》(附件1),接受委派的采购人代表填写《采购人代表承诺书》(附件2),并在评审活动开始前1-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人代表委派书》和《采购人代表承诺书》密封报送招投标采购中心。项目开始前应对采购人代表委派情况进行保密。
第八条 采购人代表参加招标采购评审工作时,应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并配合监督人员进行身份验证。
第九条 采购人代表应该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财政部有关规定的回避原则进行回避。采购人代表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十条 采购人代表不得进入开标室,在评标前应将通信工具交由代理机构统一保管。采购人代表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不得与外界联系。
第十二条 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不得离开评审现场,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采购人代表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第十四条 采购人代表应服从评审现场招标代理机构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审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第十五条 采购人代表不得透露参与项目的供应商、监督人员和评审专家等信息。
第十六条 采购人代表在采购结果公示前,不得透露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 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采购人代表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 采购人代表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四)收受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义务的。
第十九条 采购人代表在参加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严格按本办法的要求,通过党政联席会、处(部、室)务会等形式研究决定采购人代表。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经费负责人要严守廉洁纪律,对采购人代表的委派工作负责。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室、审计处对采购人代表的委派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对采购人代表的选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