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师范学院招投标采购管理办法

时间:2023-03-01 点击数:

岭南师范学院招投标采购管理办法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招投标采购运行机制,规范招投标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资金采购货物、工程与服务的活动,均适用本办法。资金具体包括:各级财政性资金,学校及其实体单位(不含独立法人企业)自有资金和借贷资金,校外单位、社会组织、校友援助或捐助资金和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国(境)外捐助资金的项目,资金提供方对采购的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按其规定进行,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中相关定义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二)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四)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四条 学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贯彻“程序合法、权力制衡、终身留痕”的廉政风险防控精神。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投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招投标采购中心、规划与法规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处、财务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湖光校区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网络与信息技术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专家为成员。招投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招投标采购法律、法规 和规章制度;

(二)领导和监督学校招投标采购工作;

(三)审议学校招投标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校重大项目招投标采购实施方案(包括采购(招标)文件、采购方式、采购合同等);

(五)协调处理招投标采购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研究学校招投标采购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招投标采购中心是学校招投标采购工作的管理和实施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招投标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学校招投标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向学校招投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提议讨论招投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执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执行)学校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的统一采购活动;

(五)审查采购需求的合规性;

(六)指导和管理学校分散采购活动;

(七)做好学校统一采购项目的档案归档;

(八)协助监督部门处理有关招投标采购工作的投诉,处理相关询问、质疑、异议;

(九)组建和管理学校评标专家库;

(十)遴选和评价招标代理机构;

(十一)完成学校领导和学校招投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是指在招投标采购工作中对采购标的实行归口审批管理的职能部门。

(一)根据学校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归口管理部门对采购标的归口审批管理范围划分如下:

1.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公、科研、教学仪器设备及设备维保,办公家具,教学和科研实验材料(含药品及化学品)和其他货物等项目。

2.基建处:学校基本工程建设(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项目(不含湖光校区项目)以及与基本工程相关的 货物和服务。

3.后勤管理处: 校园绿化美化(含配套设施),保洁卫生,装修、修缮工程,道路,水电气设施,公共教室和场馆,公共用房,与校园交通车、通讯基站、银行、邮政等保障性业务相关的项目,节能减排、学生食堂、后勤实体、门诊部等相关项目。

4.湖光校区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湖光校区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与该工程相关的货物和服务。

5.网络与信息技术中心: 校园信息化建设、软件、网络工程,多媒体课室、公共计算机实验室、语言实验室、教育技术实验室、教师教育技能训练等设备及其维护等项目。

6.图书馆:各类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教材等项目。

7.以上业务范围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文件执行。其他未明确的采购项目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经费不明确的项目由财务处研究确定。

(二)归口管理部门在招投标采购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1.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采购预算计划审核,确认项目的技术标准和其他技术性文件(含项目要求、采购清单、图纸、规格、技术参数等);

2.负责审核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和合同;

3.负责在招投标采购中心的组织下进行招标技术答疑;

4.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合同履行情况;

5.负责牵头组织开展项目履约验收;

6.负责协助、指导使用单位办理合同签订、更正、补充手续等工作;

7.负责管理、评价相关的供应商库。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学校招投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  规划与法规处负责为学校招投标采购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配合学校处理招投标采购法律问题,对采购项目具体合同文本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第十条 使用单位是指采购标的申购、使用和管理单位,在招投 标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拟采购项目进行市场调查,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和价格测算;

(二)负责安排熟悉采购流程、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采购项目经办人;

(三)负责拟制项目采购合同,办理合同签订、更正和补充等手续;

(四)负责项目预验收、登记入库和办理款项支付手续等工作;

(五)负责联络供应商做好合同履行、售后服务等相关工作;

(六)负责办理供应商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七)负责按规定组织开展已经批准的分散采购活动;

(八)负责完成分散采购项目资料的归档;

(九)负责协助处理招投标采购工作的争议问题。


第三章 限额标准

第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是由政府采购部门公布的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和进行集中采购的品目清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指应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范围的采购活动额度限制标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指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数额。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二条 学校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为2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学校采购限额标准,学校采购分为统一采购和分散采购。

(一)统一采购:适用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预算在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招投标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二)分散采购:适用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预算在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使用单位报学校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电子化采购等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六)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七)电子化采购是指通过上级管理部门认可的电子化采购平台进行直接订购、电子反拍、网上竞价、定点议价、定点竞价、批量采购、协议供货等活动的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

第十九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内或在广东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广东省教育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平台、广东省教育部门零散采购竞价系统等上级管理部门认可的电子化平台实施电子化采购。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分散采购可采用比价、集体磋商、商务谈判等方式。比价适用于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货物类项目的采购。集体磋商、商务谈判主要适用于非标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采购。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允许各种形式的“规避公开招标”或“规避学校统一采购”行为。使用单位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或非学校统一采购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或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和“规避学校统一采购”,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对采购项目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进行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向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申报项目采购预算,经学校预算与投资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定后,采购项目可列入学校年度预算计划。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采购。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计划的新增项目,需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立项。

第二十四条 大额资金的采购须符合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要求。通过“三重一大”决策的项目,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应对其采购预算计划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采购预算计划一经核准、备案,原则上不作调整。如发生采购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须重新进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应通过市场调研、咨询、论证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和审查工作机制,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上级有关规定,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查。对于审查不通过的项目,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并重新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应当包括使用单位和归口管理、财务、采购等部门。学校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邀请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

第三十条 关系到学校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等重要项目,学校可进行采购需求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三十一条 采购需求确定后,使用单位通过学校 OA 办公平台发起采购申请,在公共附件区上传采购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采购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采购申请、采购需求书、论证材料、立项材料、3家(或以上)有效供应商报价材料。工程建设(含装修、修缮工程)项目还需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工期等工程资料。必须经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则须归口管理部门提供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预算达到广东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招投标采购中心按上级监管部门要求实施采购。

第三十三条 采购预算在广东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或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招投标采购中心依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采购方式,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主要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电子化采购等方式采购。

(一)《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内,且未达到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

(二)《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外、广东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

(三)达到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

(四)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三十五条 采购(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采购(招标)文件需经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规划与法规处、财务处和招投标采购中心等部门审核。

第三十七条 采购预算在5万元及以上的采购(招标)文件条款如有实质性修改,须经使用单位集体决策确定,并重新经过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 采购装修、修缮工程项目,使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提供采购需求书、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必需的工程材料,招投标采购中心原则上通过上级管理部门认可的电子化平台进行定点采购。

第三十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预算在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实行学校分散采购。学校分散采购由使用单位报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采购放射性同位素、实验用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用国家管控类药品等须经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和批准,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安全保卫处审批同意后,按规定向具有相关资质的供应商采购。

第四十一条 为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校内二级单位要分别指定一名采购联系人和分管采购工作领导,负责指导、统筹和管理本单位的采购工作。

第四十二条 校内二级单位在组织学校分散采购活动时,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梳理和评估采购执行中的风险,明确工作要求和廉政措施,建立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按照择优或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并做好采购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四十三条 重大、特殊项目的采购,经学校招投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合同签订与履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统一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中标或成交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约定的事项办理合同签订相关手续。合同签订应当符合学校合同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采购合同由使用单位拟制和发起校内会签程序。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须报规划与法规处、基建处、财务处和招投标采购中心审核。

第四十六条 合同内容不能与采购(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违背。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行中,使用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10%。须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及时跟踪和了解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的情况。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合同履约及验收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相关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使用单位负责牵头处理采购合同纠纷,规划与法规处负责协助使用单位做好应诉工作,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协调、指导和配合。

第五十条 属学校统一采购的项目,招投标采购中心负责将开标、评审过程的记录、采购(招标) 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整理归档。使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将采购立项文件、合同、验收报告等材料整理归档。属学校分散采购的项目,使用单位负责将需求文件、市场调研资料、采购审批材料、采购结果相关材料和验收报告等材料整理归档。

第五十一条 合同履约及验收结果作为学校采购诚信评价体系的依据,使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履约及验收过程中出现的供应商失信行为反馈给招投标采购中心。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校招投标采购工作接受上级监督部门以及学校纪监、审计、财务、工会等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招投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

第五十三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招投标采购工作负管理和监督责任,应建立健全采购信息公开和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招投标采购工作程序。

第五十四条 所有参与招投标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校招投标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五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由学校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违规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第五十七条 学校采购限额的调整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定。采购限额标准调整后,招投标采购中心应及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五十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当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为同一单位时,需同时履行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工作职责。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以外”,均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岭南师范学院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岭南师范学院招投标采购中心   地址: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寸金路29号   电话: 0759-3183997   邮编: 524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