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过程,进一步加强我院教师调课、停课、补课和代课的规范管理,依据《岭南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和《岭南师范学院教师课堂教学管理和质量评价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院务委员会讨论通过,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教学任务一经下达,任何教师不得自行调、停、补、代课。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应严格执行教学安排,不可随意更改、缩短教学时间或擅自取消。如确有特殊情况,须按照本规定办理调、停、补、代课的相关手续。
第二条 为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和新生开课第一周,任课教师应严格按教务处统一下发的课程表上课,不得调、停、代课。
第三条 调课
(一)同一教师在同一教学班同一学期内申请调课的学时原则上不应超过该课程在该班总学时的10%。
(二)申请调课的条件:
1、经学院批准同意的外出参加会议、学术活动或公务旅差。在此情况下应出具有领导签字同意的会议通知或其它相关材料;
2、因病无法上课。在此情况下通常应提供病历等相关材料;
3、受学院委派外出考察、学习、上课。在此情况下应出具有领导签字同意的相关材料;
4、参加博士、硕士研究生考试、复试。在此情况下应出具准考证或复试通知等相关材料;
5、开展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等活动。在此情况下应出具接受通知或录取通知等相关材料;
6、由于其它重要事项或特殊原因造成暂时无法上课。在此情况下应提供具有领导签字的情况说明材料。
(三)申请调课的程序:
需要调课的任课教师应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并办妥调课申请(紧急情况除外)。申请人填写《岭南师范学院法政学院调课申请审批表》,将该表连同上述相关材料交由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批同意后(如有必要则须报经教务处审批),申请人将该表交由负责安排调课工作的教务员,教务员据此表安排调课,并将此表留存。
(四)调补对应。任何调课发生后,都必须有相应学时的补课。
第四条 停课
(一)申请停课的条件:
1、国家法定节假日或经由学校专门安排的重大活动。法定节假日停课一般不补课,教师在编制教学进程表时应预先做好安排;
2、因突发事件、身体原因或其它客观性不可抗拒性原因而无法上课,可申请暂时性停课。在此情况下应经相关领导批准,在情况许可时,应提前申请停课或事后及时说明情况并补办手续。在暂时性停课期满后,必须有相应学时的补课;
3、在教学计划实施过程中因存在重大问题而需要中止。在此情况下应报经领导研究批准;
4、由于其它重要事项或特殊原因造成的停课。在此情况下应报经领导研究批准;
(二)申请停课的程序:
需要停课的任课教师应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并办妥停课申请。申请人填写《岭南师范学院法政学院停课申请审批表》,将该表连同有关材料交由学院研究审批,并按相关规定报经教务处审批。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将该表交由负责安排停课工作的教务员,教务员据此表安排停课,并将此表留存。
第五条 补课
(一)任课教师不得自行安排补课。任何补课都必须按照本规定执行,否则补课无效。
(二)安排补课的程序:
需要补课的任课教师应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要求并办妥补课安排。申请人填写《岭南师范学院法政学院补课安排表》,将该表连同有关材料交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将该表交由负责安排补课工作的教务员,教务员据此表安排补课,并将此表留存。
(三)任课教师应按照《岭南师范学院法政学院补课安排表》的时间和地点补课,学院适时对补课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四)补课一般不安排在法定节假日进行。
第六条 代课
(一)申请安排代课的条件:
1、如任课教师一次调课或停课学时数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四分之一,则应申请安排代课。
2、因突发事件、身体原因或其它客观性不可抗拒性原因而无法上课,可申请安排代课教师。在情况许可时,任课教师应尽早恢复上课。
(二)代课教师应具有上课资格并具有与原任课教师相近的专业背景。如确实没有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应由申请人报请学院研究决定。
(三)原任课教师应与代课教师做好教学工作的交接与安排工作,代课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高质量地完成代课任务。
(四)申请安排代课的程序:
需要申请安排代课的任课教师应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并办妥申请。申请人填写《湛江师范学院法政学院安排代课申请审批表》,将该表连同有关材料交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批同意后(如有必要则须报经教务处审批),申请人将该表交由负责安排代课工作的教务员,教务员据此表安排代课,并将此表留存。
第七条 凡未经上述正常手续而自行调、停、补、代课,均依据《湛江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按照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第八条 申请人可从教务室领取《岭南师范学院法政学院调课申请审批表》、《岭南师范学院法政学院停课申请审批表》、《岭南师范学院法政学院补课安排表》和《岭南师范学院法政学院安排代课申请审批表》,也可从学院网页下载。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2月28日起施行,原有关于教师调、停、补、代课申请和审批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法政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