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教学工作 >> 专业建设 >> 正文

法政学院专业建设实施方案

2016/06/02 00:00:00人浏览作者:法政学院

本科专业建设是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落实我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建设有优势和特色的专业,更好地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使专业建设工作更加规范有序,根据我校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二)有利于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按照“理论够用、突出实践、注重素质、培养应用”的原则,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时代精神。

(三)依托法政学院现有的学科优势,紧密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走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扶持新的增长点。

(四)全面促进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管理、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整体改革。

(五)整体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专业建设与学科、课程、实验室建设相结合;合格与特色相结合;重点和一般相结合。

(六)强化教学系在专业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二、专业建设的主要内容

包括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管理、专业特色和评价体系。

(一)培养方案:包括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培养计划等。培养目标须明确,培养模式切合学校人才模式的要求,培养计划要实用有效。

(二)师资队伍建设:根据专业需求和学院的整体规划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包括专任教师数量、学位和学缘结构、教学和科研水平等。

(三)课程建设:以学生能力和素质的全面发展为根本目标,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科学规划课程体系,周密制订学科基础课、专业课的建设计划等。

(四)教材建设:教材优选率(相应课程选用全国统编、新近出版的教材所占课程数的比率)、正式出版机构出版的自编教材的数量和质量。

(五)教学研究与改革:包括教研立项及教学研究成果、教学方法改革、实践教学和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方案和实施等。

(六)教学管理:包括教学过程管理(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课程表、教案、教学进度表等);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师任课资格,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考核、考风考纪和试卷评判的有关规定,专业应用技能实训方案及实施、毕业论文的指导、评审及答辩等的规定和要求);质量监控(各项听课制度、质量反馈体系等)。

(七)专业特色:在培养模式、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方法等方面改革创新,自具特色。

(八)评价体系:在上述七个方面有一整套科学的考核评价标准。

三、专业建设的实施

(一)专业建设的分级

我院专业建设分为合格、重点和特色三级:

1、合格专业:是指在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师资配备、教学管理和毕业生质量等方面达到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基本要求的专业。合格专业建设是专业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所有新办专业在开办之后的四年内必须申报合格专业。

2、重点专业:是指在人才培养质量、教学科研水平等方面明显高于合格专业,对其他专业的建设和发展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的专业。重点专业建设的目的是不断提高学院的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学院的办学层次。

3、特色专业:是指能体现我院办学特色,能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特色人才的专业。特色专业建设对于深化我院教学改革、优化人才培养结构、形成我院的优势学科、提高办学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专业建设的申报立项

我院各专业要积极参与学校各项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申报,学院对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申报专业给予大力支持,并从人员配备、资金奖励和工作安排等方面予以扶持。

(三)专业建设的具体目标

所有专业在开办之后的四年内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各教学系应建成1个以上校级重点建设的专业,全院应建成5个校级特色专业,7门精品课程。

(四)专业建设的领导和管理

专业建设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具体组织实施。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学院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对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主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专业建设项目的申报评审推荐,并参与中期检查、结项验收和经费管理。专业建设项目一旦确定,学院与专业所在系负责人签订协议书,以确保专业建设项目按期完成。

各教学系成立由系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业建设指导小组,负责本系专业建设的规划、组织项目申报与推荐工作和专业建设项目的经费预算、经费支出审批与日常管理。

对于合格专业、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建设项目,学院将组织中期检查。对建设工作措施有力,成效显著,提前达标的,可以申请提前验收。对在中期检查中发现的不足,应当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学院将向学校建议限期整改、缓拨或者取消建设资金等措施。

四、专业建设的经费保障

各级专业建设的经费拨付、支取、使用、审批、管理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附则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实施,由法政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