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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学院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2015/11/17 00:00:00人浏览作者:法政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若干重大问题监督管理的意见》(粤组[2010]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学校有关要求,切实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抓好做实,结合法政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和党员领导干部考评体系,与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学生工作等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坚持法政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支部及部门各负其责,群众参与监督;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者及其责任范围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体是: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党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科级以上干部,以及受聘于科级岗位的工作人员。法政学院党委对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学院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党委书记、院长对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政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各党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执行上级党委、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和研究本单位实际状况,制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同时进行检查和考核;

2、组织学院中心组、党员师生学习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法规,切实抓好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3、负责分管部门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好对其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做到带好班子、管好队伍、做好榜样;

4、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议事日程,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专题会议,研究和分析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检查分析解决分管部门和部门负责人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查找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问题,并及时向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组报告;

5、加强学院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学院党风廉政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6、坚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确保达到自我要求,互相监督,全面进步的目的。

7、认真做好科级以上干部的考核工作,如实评价和反映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积极配合校组织人事部门完成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工作;

8、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严肃学院引进人才、干部任用、基建维修、物品采购、院务公开等规定,带头做好廉洁自律,并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9、配合上级纪检监察和执法部门做好有关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各党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科级干部、以及受聘于科级岗位的工作人员承担的领导责任:

1、各党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科级干部,以及受聘于科级岗位的工作人员,对自己所负责的工作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2、组织本支部、教研室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文件、要求及规定,联系实际,对支部或教研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提出要求。

3、掌握本支部或教研室党员干部、教职工的思想动态,抓好防范教育,针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警示,开展诚勉教育,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及时主动做好工作,防微杜渐。

4、支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本支部或教研室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切实搞好自查自纠。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 党委负责组织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党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科级以上干部,以及受聘于科级岗位的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接受学院全体师生员工的监督,并接受上级党委和纪检部门的考核。

第九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科级以上干部,以及受聘于科级岗位的工作人员,要在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述职报告和年度考核中,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院总支将建立考核档案。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要与干部考核、党员民主评议、任期目标考核、党支部建设、年度考核等结合起来进行;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学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选拔院级后备干部和提拔科级干部时,要将考察对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学院班子在年度总结和换届总结时,要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总结。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1、对直接分管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违规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致使违规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不能得到及时治理,群众反映强烈者;

2、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法违纪、或违反财经纪律和“收支两条线”规定,以及违反审计条规,弄虚作假者;

3、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者;

4、在选拔任用干部中违反《中国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者;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检举人、证明人打击报复者;

6、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内容者。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动,致使违背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追究领导班子集体的责任,同时追究主持作出错误决定,采取错误行动的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能及时发现本单位或本人职责范围内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积极措施,纠正错误,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重点追究个人领导责任。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还应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评先选优晋级,不得提拔重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学院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各支部书记、教研室负责人、科级以上干部,以及科级岗位受聘人员等。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湛江师范学院法政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