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岭南师范学院法政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代表(以下简称“学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凡取得岭南师范学院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不包括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察看期间的本科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条 本会任务:在召开学代会期间,学代表充分发挥代表的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附议权、表决权;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法政学院学生会主席团行使大会职权、执行上级组织的指示和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在任期内组织开展各项服务于学生广大群体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
第一条 学生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方能参加学代表的选举:
(一)代表应是岭南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牢记“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衷心拥护党的领导;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持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管理制度,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三)积极投身学校的建设实践,具有学生干部工作经历一年以上,自觉维护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在学习、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对学生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广大青年学生所拥护和信任;
(四)密切联系青年,有较强的议事能力,组织纪律性强,能真正为学生办实事,代表和维护学生的利益,如实反映本选举单位青年学生的意见,正确行使民主。
(五)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学习刻苦,学业成绩良好,无补考科目。
第二条 学代表选举办法:法政学院学生会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根据分配名额组织青年学生酝酿提名,根据多数学生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岭南师范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组织组审核同意后,提交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通过,确定为代表候选人,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20%选举产生学代会正式代表。具体可参照以下程序:
(一)提名。各选举单位以班级为单位,传达有关通知精神,并依照代表条件和分配的名额,提出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推荐名单。
(二)确定预备名单。各选举单位根据所辖多数班级和多数学生的意见,以及代表构成的要求,从推荐名单中按多于代表名额20%的比例,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填写相关材料和本单位学代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情况的报告,经本单位党组织审批后上报大会组织组,大会组织组对各选举单位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认真审查并及时批复。
(三)正式选举。经审查批准后,由各选举单位召开本单位的学生代表会议或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大会对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正式选举。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被选举人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选举结果经本单位党组织审批后上报大会组织组。上报内容包括代表产生的会议形式、选举方式、代表名额及构成比例等。
(四)代表资格审查。代表产生后,由大会组织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凡代表选举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原选举单位必须重新进行选举;凡不具备代表资格的,原选举单位必须予以撤换。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学院提出意见,经大会主席团批准,终止其学代表资格,并在下一次学生代表大会上做出说明:
(一)学代表任期届满的;
(二)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代表职责的;
(三)学代表经罢免程序被罢免的;
(四)在学生会主席团关于学代表民意测评中,不合格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经校学生会主席团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的;
(六)本人因特殊原因辞去代表职务,且经学代会批准的;
(七)因工作需要或因其他原因,取消其代表资格的。
第四条 学代表履行以下职责或享有以下权利:
(一)听取和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学代会提案工作报告,通过和修订学生会章程等制度文件;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
(三)参与在学代会上关于学生学习、生活、发展等问题的讨论和决策;
(四)对学代会、学代会务委员会贯彻上级学联组织指示精神、决议及对学生代表大会决议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进行评议;
(五)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及学生会各个职能部门人员的思想作风、工作方法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学生会内部建设、学生管理、组织发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院涉及学生发展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学代表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正确行使代表权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上级党团组织保持高度一致,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不得参加和支持违反组织原则的一切活动;
(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时时处处争做学生的表率;积极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不断积累、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三)模范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积极向所在学院学生组织宣传学生代表大会精神,支持、监督广大学生贯彻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和决定;
(四)深入基层,密切联系广大学生群体。加强与所在学院学生的联系,收集、了解学生学习、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及学生的意见和要求,按程序向学生代表大会及时如实反映,提出建议、意见。对议案的落实情况及时向广大学生进行通报;
(五)维护所在学院学生的正当权益。定期向学院学生会汇报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所在学院学生会的监督。
第六条 学代表履行职责,必须接受所在基层单位学生同学的监督和评议。学代表履职民主考评机制是学代表履行职能是否合格,及其是否始终符合学代表标准进行信任投票的民主考评制度,是学代会监督学代表履职的根本机制,原则上一年举行一次。对学代表履职民主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团
第一条 学代会代表团是学代表在任期内参与学生事务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表以代表团的形式参加会议;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代表以代表团为单位组织开展活动。
第二条 各代表团设团长一人,副团长一至两人,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由学院推荐,学生会主席团审查,经该代表团全体成员选举产生。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在校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主持各代表团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各代表团设立一个常务工作小组,由团长、副团长及其他小组成员组成。常务工作小组除团长、副团长以外的成员,原则上由代表团全体成员民主互推产生。常务工作小组具体职责有:
(一)接受团长、副团长领导,全面开展代表团日常事务;
(二)负责代表团会议会务工作;
(三)负责接收、汇总、整理、保管学代表闭会期间提出的日常议案、质询案及其它相关文件;
(四)负责汇总、整理被上升为代表团意志的全部议案、质询案及其它相关文件,汇编形成代表团议案、质询案及其它相关文件,报校学生会主席团;
(五)管理代表团公共设备;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学代会代表团在学生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职责:
(一)组织本团学代表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讨论大会其他议题;
(二)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学代表,可以向学代会提出议案,由学生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三)讨论和形成提交学生代表大会的提案、建议。
第五条 学代会代表团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职责:
(一)组织学代表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组织学代表对学院学生学习、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开展调查;
(三)受校学生会委托,对有关问题进行检查;
(四)听取和收集学生相关意见、建议和批评,向校学生会有关部门反映,必要时形成议案提交学代会;
(五)通报议案的落实情况;
(六)组织学代表对本学院学生会组织和相关干部执行学代会决议、决定情况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六条 学代会代表团会议:代表团会议是代表团在大会闭会期间继续开展代表活动的基本形式。代表团会议原则上每月应至少召开一次,由团长及副团长召集并主持,且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会议。团长及副团长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要求,可以增加会议次数。
第七条 学代表代表团绩效考评:代表团履行职能,必须接受学生会、常代会的监督。代表团绩效考评,是指校学生会针对代表团实际履职情况做出评价的考评机制,是学生会监督代表团履职的根本机制。原则上一年举行一次。
第四章 学生代表大会会议
第一条 召开学代会会议的条件:
(一)学代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会主席团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在不召开学代会的年度,应每年至少召集1次会议常任代表会议。
(二)学代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到会方能召开。
第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会议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校学生会的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等工作文件,通过与修订学生会章程等制度文件。前述文件需经出席大会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三)审议和决定各个学生代表团提出的各院学生会发展规划,就涉及到全校学生发展战略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四)审议通过其他有关大会决议、决定。
第三条 学生会主席团针对程序性事务设立资格审查组与提案组。
(一)资格审查组,负责定期对大会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分设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本学院代表进行相应资格审查;对学代表贯彻执行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学代表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二)提案组,负责收集和整理本学年学代会代表座谈会提案,进行分类和统计,归类后备案,形成各项议案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就各相关工作进行反映和沟通;对议案的讨论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相关信息的统计整理,及时公开相关处理情况,解答提案人的问题。
第四条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辞职、罢免:学代会会议期间,学生会主席团的组成人员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会议对其辞职请求审议决定。
第五章 提案
第一条 学代会开会期间提案的提出和确定:
(一)提案的提出。在大会召开前,学生会主席团、各代表团或学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相关提案。提案必须有案由、案据和具体方案。提案一般应在学生代表大会召开二十天前报送提案部进行分类整理。
(二)提案的确定。提案由提案组分类整理后,形成具体的提案工作报告,提交学生会主席团讨论,在学代会上审议通过;对未列入议题工作报告的,由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向提出提案的代表团或代表给予答复,说明原因。
第二条 学代会闭幕后,由学生会联络部负责落实解决提案工作报告中所涉及问题。学代会闭会期间,学代表联名也可围绕学生在校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提出提案,送交至提案组分类整理,由提案组送至学生会联络部备案并确定解决提案的时间。提出提案的学代表可以直接与联络部一起与学校相关部门沟通联系,按规定时间解决问题。提案中的问题解决后,学代表应负责做好对学生的答复解释、信息反馈工作。
第三条 学生会主席团可以根据本制度和实际情况,对执行中的具体问题作出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章程的修正: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的修正案由下列机构或人员提出:
(一)学生会主席提出;
(二)学代会常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联名提议或常委会主任提议,学代会常委会经表决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后,学代会常委会提出;
(三)学代会全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
章程修正案由学代会常委会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审议。学代会在审议后,经表决以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正案。学代会主席团在修正章程的学代会会议闭幕后发布的会议公报中向全院公告修正案。修正案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 章程的解释: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法政学院学生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