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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管理规定 (修订件)

时间:[2018-03-30]  来源:

  一、外国留学生守则
  1 、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
  2 、遵守中国的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 、同学之间互敬互爱,团结友爱;
  4 、讲究卫生,参加体育锻炼;
  5 、新生学校的教师和工作人员;
  6 、新生中国人民的生活习惯。
  二、外国留学生报到注册须知
  1 、持《入学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简称 JW202 表,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报到时应持 JW201 表)和体检表(原件),按规定时间来校报到。逾期到校者,应说明原因并办理补假手续。开学后一个月内不报到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2 、新生入学报到应持 X 签证(即学习签证)办理入学手续。
  3 、留学生报到时,应交验入学通知书、 JW202 表(或 JW201 表)和体检表。填写“湛江师范学院留学生入学手续存根表(附件文件doc)”,并按照要求办理入学手续。按规定时间办理居留证事宜。
  4 、新生交验的体检表,经湛江市卫生检疫局验证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体检,费用自理。
  5 、学习汉语的留学生,报到时由汉语教师进行面试,按规定时间参加汉语水平测验,根据汉语程度编班。
  6 、留学生申请住宿,应签订合同,按指定房间住宿。
  7 、奖学金留学生到财务室领取当月的学习生活费用。
  8 、自费留学生在入学报到时,应在七天之内,缴纳各项费用,以人民币支付,一次付清。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纳者,应说明原因。
  9 、每学期开学,留学生要按规定时间返校,并在正式开学前一天,到国交处和院系办公室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未经请假而不按期到校者,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规定
  1 、课堂纪律
  ( 1 )留学生应勤奋学习,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 2 )要自觉地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认真听讲。上课时间不得随便出入教室、吸烟和吃东西。
  2 、考勤、休学、退学和纪律处分
  ( 3 )必修课都要考勤,不得旷课和无故迟到、早退。如因特殊原因需免修某门课程,须经系办公室批准。
  ( 4 )因病、因事请假,应到系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需有医生证明,并及时报告任课教师凡未请假而缺课者,均以旷课论。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学习期间不得请假旅游。
  留学生本国的节假日或事假,可酌情准假一至三天。
  ( 5 )在校学习期间连续请假两个月以上,不能跟班学习者,作休学或留级处理。休学者保留学籍一年。寒暑假不能超假。
  ( 6 )每门课程累计缺课时数(含请假、旷课)达到及超过总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在一学期内缺课学时累计超过两个月的劝其退学。
  ( 7 )因事、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者,可由学生自己提出申请,休学期限最多一年。凡到期不复学者,以自动退学论。
  ( 8 )因病休学,到期复学时,应在两个月前将恢复身体健康证明寄给学校得到同意的答复后,方能来华。来华后经过复查,符合健康标准者,方可复学。
  ( 9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私自谋职。
  3 、奖励与处分
  ( 10 )对遵守学校纪律,学习成绩优秀的留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
  ( 11 )对无视学校纪律、经常旷课或无故迟到、早退,破坏公共财产、打架斗殴或有其他不良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以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如能改正错误,有显著进步者,可解除其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令其退学。因违犯学校纪律不能继续学习者,应立即回国。
  4 、专业学习、成绩考核及升留级制度
  ( 12 )本科生应严格按照学校的学制和所在系的教学计划学习,必要时可作适当调整。成绩考核及学籍制度按学校学制规定办理。
  高级进修生、普通进修生以自学为主,根据商定的专业和进修计划进行学习,学校配备导师定期指导。
  ( 13 )在本科学习的留学生,成绩考核评定办法与中国学生相同。
  期末考试时间严格按校历规定进行,不得提前或推迟。
  5 、毕业、结业、学业证书
  ( 14 )本科生修业期满,成绩及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成绩不合格者,只发给结业证书。
  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完成进修计划者,发给进修证书,不授予学位。
  ( 15 )凡中途退学者,发给肄业证书,证书上注明学习年限。
  四、外国留学生有关费用的规定
  1 、奖学金生
  ( 1 )享受中国政府全额奖学金的留学生,由学校每月发放学习生活费用。
  ( 2 )学习期满的奖学金生,学习费用发放到当月月底。
  ( 3 )在华进修未满的奖学金生,寒、暑假回国休假,学习生活费照发。逾期未归者,不发逾期期间的学习生活费。
  ( 4 )奖学金生休学期间学习生活费停发,复学后不补发。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奖学金生,自退学或被开除之日起,自动失去奖学金生的一切待遇。
  ( 5 )校际交流的奖学金生,按两校协议规定办理。
  ( 6 )留学生来华和回国的旅费均自理。(协议有特殊规定者,另行处理)。
  2 、自费留学生
  ( 7 )自费留学生来华时,必须有财政担保人和可靠的财政保证,以支付在华学习期间的各项费用,学习费用标准见每年招生简章。
  ( 8 )中途辍学或被开除学籍者,本学期学费不退。中途入学或复学者,须缴付本学期的全部费用,住宿按天计算。中途由自费生改为奖学金生者,所缴学费不退。
  ( 9 )学费、宿费在每学年开学报到时,应一次缴纳全学年的费用。学习期限在一学期以上,一学年以下者,按一学年标准缴学费。不能按规定时间缴费者,需说明原因,可以缓缴,但最迟不得晚于开学后一个月。缓缴学费者。需另缴 5% 的滞纳金。
  五、外国留学生借阅图书规定
  1 、凭我校图书馆借书证和借书卡片借书,借书证和借书卡片只限本人使用。
  2 、借阅图书期限为二个月,到期不能归还,须办理续借手续。
  3 、爱护图书,不得涂改、损坏,如有遗失需按有关规定赔偿。
  4 、工具书不外借,需用时可到阅览室查阅。
  5 、教师阅览室不对留学生开放。
  6 、毕业离校时,要将所借图书还清后,方可离校。
  六、外国留学生宿舍生活制度
  1 、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
  2 、按指定的宿舍房间住宿,不能私自迁移或强占房间。
  3 、 享受政府奖学金的本科生、普通进修生每室居住二人,研究生、高级进修生每室居住一人。
  4 、留学生二人住一间房间,凡属自然空缺者自空缺之日起十天内与他有并房。如逾期不并,则由宿舍管理员安排并房。拒绝安排者,将受处罚。
  5 、凡已失去我校学生资格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离校,逾期学校不再提供住房,室内遗留物品,学校有权处理。
  6 、本人负责清扫和保持本人居室的卫生,并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不得在楼道堆放物品,维护楼道畅通,不得在窗外悬挂、摆放或往窗外投弃物品。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7 、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的活动,如跳舞、大声喧哗和高声放音乐等。
  8 、不得私自拆卸和改装宿舍楼内的设备,爱护宿舍内的公用物品和设施,如有损坏和丢失应照价赔偿。
  9 、不得利用宿舍从事违反法律和校规的活动,所住房间不得私自转让、转租和留宿他人。
  10 、有自行车者,应按规定办理打钢号登记手续,并按指定地点存放,宿舍楼内不得存放自行车。
  11 、不得在墙上乱画。禁止在学校散发、张贴和展览宣传品,禁止在学校和宿舍的公共场所私自放映电影和录像。
  12 、节约用水用电。
  13 、宿舍楼 24 : 00 关门。
  14 、留学生要签订住房合同,并按规定交付押金,否则不分配住房。
  六、外国留学生宿舍会客须知
  为保持留学生宿舍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确保留学生宿舍的安全,特作如下规定:
  (一)不访的客人,一律出示可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经验证登记后,可在会客厅留学生房间会客。如进房间会客,必须有被访人到服务台来接方可进入。会客结束后,来访人要及时取回证件。
  (二)末带证件或不出示证件者不能会客。
  (三)中国人一律不得在留学生宿舍留宿。
  (四)如有外地院校留学生需要在留学生宿舍留宿者,本人必须持证件主动到服务台按规定填报临时住宿登记表。否则不得留宿。
  (五)来留学生宿舍楼上课和辅导的教师,进楼可不登记。如值班人员不认识,须验证后方可进入教室、答疑室或留学生房间。
  (六)会客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16 : 00 至 22 : 00
  星期六、星期日: 9 : 00 至 22 : 00
  (七)值班人员在 22 : 00 对滞留本楼的来访人员负责进行清理。本楼 24 : 00 锁楼门。如无特殊情况,留学生必须在锁门前返回宿舍。
  (八)凡违反以上规定者,由有关部门处理。
  七、外国留学生食堂用膳规定
  1 、留学生应在留学生食堂就餐,自觉遵守食堂的规章制度。
  2 、在食堂用餐者,一律使用现金或校园卡。
  3 、不得以任何理由赊欠食堂餐费。
  4 、遵守开饭时间,按顺序购买饭菜。
  5 、用餐者一律不得进入操作间。
  6 、自觉保持食堂的清洁卫生。
  7 、爱护食堂餐具。餐具只限在食堂内使用。
  八、外国留学生宿舍防火制度
  1 、不得在宿舍楼内焚烧任何物品,吸烟后要将烟头熄灭。不得在楼内燃放烟花爆竹等。
  2 、不得私自变动室内的原装供电线路。
  3 、宿舍内严格使用电炉。外出时要随手关灯。
  4 、宿舍内所有的电源保险,必须使用校电工队指定的型号,如出现故障,要及时报告值班人员联系修理。
  5 、因实习、旅游或其他原因长期外出时,要切断室内所有电源。
  6 、不能私自移动消防器材和灭火器。
  7 、凡不遵守有关规定,酿成火灾者,须赔偿一切损失。严重者将由政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外国留学生医疗须知
  1 、留学生在宿舍楼挂长途电话,必须事先在服务台办理登记手续,交挂号费 0.2 元。然后由值班人员向长途台挂号。任何人不得自行挂长途电话。
  2 、在宿舍楼挂长途电话,要事先交予付款 10 元。挂国际长途电话要先交予付款 100 元。否则不予挂发。
  3 、长途电话打完后,按长途台通知的通话时间交费。予付款按实际通话时间多退少补。
  十、外国留学生医疗须知
  1 、留学生患病者,凭学生证到校卫生院就诊。
  2 、奖学金生在学校医院就诊治疗费和医药费凭单据到留学生办公室报销。挂号费和出诊费须本人自理。住院治疗自付伙食费。
  3 、如需转院治疗,须凭校卫生院转院证明到指定医院就诊,凭收据到办公室报销。去校外医院就医交通费自理。
  4 、享受奖学金的留学生如需洗牙、镶牙、配眼镜、人工流产购买营养补药等所需费用,须由本人自理。
  5 、患者一般在门诊时间就诊,如有特殊急症需用车到校外就医者,可先由卫生院进行急症鉴别,并由校卫生院要车前往。
  6 、自费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十一、外国留学生办理有关证件须知
  1 、外国留学生、进修生、自入境起三十日内,持护照、健康合格证和学校证明到公安局办理在华居留证,逾期不办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2 、留学生、进修生在学习期间因病、因事、回国或去港澳地区及其它国家旅行,应由本国驻华外交机构于十日前函告学校、经学校同意方能办理出入境手续。
  3 、除学校统一组织的旅行参观外,凡个人到中国甲类以外城市旅行,经学校批准后,由本人直接去公安局外管处办理旅行手续。
  4 、留学生办理出入境签证、居留证、旅行证、优待证时,需按有关规定交纳手续费。
  5 、居留证、优待证延期或变更,经学校同意后,由本人提前一周向公安局外管处申请办理延期或变更手续,逾期不办者将按规定处罚。
  6 、签证和各种证件不得涂改和损坏并妥善保管,居留证如丢失,需登记挂失,并按规定交付广告费,然后到公安局外管处办理补办手续。
  十二、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校风校纪,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留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校留学生违反校纪必须处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六种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可视其在留校察看期间的表现,给予按期或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处;对表现差或留察期间出现新的违纪现象者,给予延长留察期、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对严重干扰和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行为者,视情节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司法处罚: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司法机关收容审查释放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 1 )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其所犯错误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2 )被处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五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作案价值在 200 元以下,视其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 200 元(含本数)以上,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对多次作案手段恶劣,屡教不改者虽作案总金额在 200 元以内视其情节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损害他人利益者,除视其损坏物的价值给予适当罚款外,并给予以下列处分:
  1 、价值在 50 元以下,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 、价值在 50 元(含本数)至 80 元,给予记过处分。
  3 、价值在 80 元以上,验予留校察看处分。
  4 、对多次肆意毁坏公物,情节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违反学校防火消防管理规定,造成失火者视责任大小、损失程度给予下列处理:
  1 、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造成严重损失,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 、对认定故意纵火者,造成严重损失,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留学生在校内。校外肇事、参与策划打架、斗殴或故意提供伪证、凶器等,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理:对不遵守公共秩序,不听劝阻,或用语言挑逗,用某种方式触及他人肇事,打架者( 1 )本人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严重警告处分;( 3 )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 )情节恶劣或持械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留学生聚众赌博,酗酒寻衅滋事,败坏校风者,情节轻微,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对问题有深刻认识并愿意悔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多次聚赌、酗酒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自动退学者,令其退学。
  第十一条:道德败坏,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理:
  1 、 在公共场合散布淫秽言论,乱写乱画淫秽书画,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下的处分。
  2 、污辱妇女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学校的有关规定,未经许可在宿舍私自留宿校外人员,经批评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宿舍搞流氓活动,危及他人或有意提供娼宿场所者,给以留校察看处分。
  对私拆他人信件、邮件、肆意破坏他人财物,故意影响他人休息,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留学生违纪后认错态度差、或在校学习期间曾因类似问题受过处分者加重一级处分。
  凡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留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的半月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凡理取闹,拒不离校者,学校将采取强制措施,限期离校。
  十三、外国留学生离校须知
  (一)留学生离校(包括转学、休学、退学、毕业),应持“湛江师范学院留学生离校手续存根表(附件文件doc)”到系办公室、图书馆、财务室、公寓中心等相关单位办理以下手续:
  1 、结清各项费用;
  2 、交还宿舍的家俱及卧俱;
  3 、还清借书,交还借书证和阅览证;
  4 、交还学生证等各种证件。
  (二)毕业(或进修期满)的留学生应于结业后两周内离校。不按期离校者,不再享受留学生待遇。
  (三)毕业或结业的留学生,在离校前两天要通知服务台,并办理退房手续。
  (四)新学年转学的奖学金留学生应于八月底前离校,不按规定时间离校者,一切费用自理,学校不再提供住房。
  (五) 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转赴外埠学习,学校提供由湛江至转学城市的硬座或硬卧火车票一张,及 25 公斤的行李托运费(行李系指本人衣服及少量书籍),其他费用自理。
  自费留学生转学的一切费用均自理。
  (六)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转学,九月份的生活费用由接收院校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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