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师国交〔2021〕34号
校内各单位:
《岭南师范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反映。
岭南师范学院
2021年5月10日
岭南师范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国际化教育发展,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经教育部批准,以岭南师范学院的名义,同外国具有相应办学资格的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或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教育项目。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教育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守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教育主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坚持我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人才培养要求,保证教育质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宗旨是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模式,保持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教育改革,努力培养国际化创新型人才。
第五条 引进国外优质资源应立足于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与我校进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在国家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应高于或者相当于我校在国内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
第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不得与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在国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七条 岭南师范学院是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和合作办学的主体。作为学校法人代表,校长对外行使协议签字权。各二级单位是中外合作办学的具体承办单位,未经校长授权,无权对外签署法律文件。
第二章 立项与申报
第八条 立项程序:各二级单位与外国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须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申请及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进行初审,并会同学校院长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以及1-2名校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各项条款,并结合契合学校发展的总体战略进行评审。通过专家评审后,报分管国际事务校领导批准立项后,报送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九条 学校批准立项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牵头,会同相关二级学院,教务处、学生处、招生与就业处、人事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教学发展与质量测评中心等相关部门集体研究,进一步明确拟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事宜,包括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合作办学规模、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引进、项目质量控制及管理、毕业文凭及学位、经费筹措与管理、双方责任、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十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与外国教育机构商谈,会同相关二级单位,拟定合作协议后,报校内合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学校研究批准立项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牵头,会同相关二级单位准备各项申报材料。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整理、审核申报材料后,呈分管校领导审核,再报送相关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办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报批工作。在取得合作办学批准证书之前,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的名义开展招生和宣传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两级管理”的原则。学校进行宏观控制和政策指导,相关二级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项目管理由中外双方组成的项目管理委员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中外双方各自履行协议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核、报批、监管和协调工作。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负责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和校内的协调管理,以及对该项目的涉外活动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相关职责有:
(一)审核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材料,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组织项目二级承办单位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估工作和年度办学报告,并报上级审批机关;
(三)协助项目二级承办单位跟踪了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国外的教学活动,并协调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评估;
(四)代表学校与外国教育机构就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的申报和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宜进行沟通联络;
(五)负责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学生注册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项目承办单位做好学生信息申报工作;
(六)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外籍教师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教务处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其主要相关职责有:
(一)审核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核定毕业和学位授予的学分要求;
(二)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
(三)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出国学习的课程学分认定(包括雅思成绩认定校内公共英语学分)工作;
(四)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招生与就业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计划的制定,招生宣传、录取和毕业生就业等工作。
第十七条 人事处负责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的师资引进、管理和培养工作。
第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党建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处负责学生在读期间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相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学发展与质量测评中心负责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课程(包括中方及外方课程)和教学质量进行监控、督导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 相关二级单位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承办单位,其主要职责有:
(一)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协议,负责与外方协商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含雅思培训课程)、教材选用等工作;
(二)配合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完成项目审批、复核、评估及认证工作;定期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工作月报,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三)按照招生与就业处要求,具体执行所承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招生和就业相关工作;
(四)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配合教务处开展相关教务管理工作(包括中方教师及国外、境外教师教学管理);
(五)制定项目师资需求及培训计划,做好相关师资引进及培养工作;
(六)负责学生在读期间的学生管理以及学生党建相关工作(含在国外就读时段,参考《岭南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项目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七)定期开展学生、教师座谈会,反馈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类意见,加强过程管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监督及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收费标准的审定和经费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费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采用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各项收支按照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负责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办学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