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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岭南师范学院票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12-04 点击数:

岭师财务20195

校内各单位:

《岭南师范学院票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岭南师范学院

               2019年1月3

岭南师范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票据管理,规范收费工作,维护学校财经秩序,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服务性收费,包括校属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本办法所指票据类别包括: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

第三条 学校票据实行统一管理。财务处是学校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票据的购入、发放、收回、归档以及核销;负责指导用票单位正确使用票据;负责监督检查票据的使用情况等。收费票据的使用单位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使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使用的收费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 财政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广东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教育收费收据》。本收据分为机打专用收据和手写专用收据两种,其中机打专用收据用于收取学校学历、学位教育的学费、住宿费及考试费等,由财务处统一领用和开具;手写专用收据用于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校非学历教育办班、短期培训班收费,开展相关业务内容的部门可申请领取。

(二)《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本票据由财务处统一领用和开具,主要用于:

1.暂收款项。由学校暂时收取,在经济业务活动结束后须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代收款项。由学校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须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水电费等。

3.学校内部各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

(三)《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本票据是学校门诊部专用票据,用于为师生提供医疗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幼儿园收费票据》。本票据是学校幼儿园专用票据,用于收取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等。

(五)《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统一收据》。本收据用于学校依法接受各类捐赠款项。

第五条 税务发票的适用范围:

税务发票分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机打发票由财务处统一开具,定额发票可由开展相关业务的部门申领。发票应缴税费由开票单位(个人)负责。发票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培训、会议的收费(含代收和预收)。

(三)车辆、服装和道具等收取的使用费或租赁费(租金)。

(四)利用设备、工具、场地、场所、信息或技能等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以及其他应税行为。

(五)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向师生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如复印费、打印费、资料费、咨询费、技术服务收费等。

第三章 票据的领用

第六条 财务处设立票据管理员,由票据管理员负责从财政、税务部门领购票据并进行管理,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财政、税务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第七条 校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领用财政票据时,应通过学校电子办公平台(OA办公平台)的收费票据领用申请流程向财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经办人到财务处票据管理员领取。领取票据时须在财务处“票据领用登记簿”上签字登记,票据管理员在审核并确认票据的类别后发放票据。

第八条 领取财政票据采取“一事一领”“交旧领新”方式(即不同收费事项不得混用票据,缴销原领用票据后才能领新票据)。因特殊情况暂不能缴销原领用票据的,须作书面说明,报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再领取新的票据。

第九条 领取财政票据时领取人员应检查票据有无缺联、缺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票据管理员。

第十条 开具发票时需要提供对方单位名称、纳税识别号(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摘要(发票内容)、金额,如开具专用发票,除以上内容外,还需提供对方单位注册地址及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第四章 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一条 使用发票要加盖发票专用章,财政票据加盖财务专用章。开具票据时必须按票号顺序依次填写,填票内容必须清晰、真实、准确,与票据的使用范围相一致,不得超越范围使用,不得串用票据。

第十二条 票据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票据。填错、作废及剩余空白的票据,应将各联保存完整并注明“作废”字样,以备检验,不得私自销毁。财政票据的存根联应整本保存,不得拆分。

第十三条 开具票据后发生退款,应回收原票据,注明“作废”字样并退回财务处。

第十四条 如发生票据丢失,用票部门应及时查明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告票据管理员,并按照财政、税务部门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在发生经济业务后才能开具相应的票据,未发生经济业务原则上不准开具票据。如有特殊情况要求预开票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经济合同或协议;

(二)具有付款方收到票据付款的书面承诺书;

(三)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书面批准;

(四)相关责任人必须做出承诺并严格履约,无不良记录;

(五)承诺到款期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如遇年底,承诺到款时间要提前,不得超过当年1231日而造成跨年度开票;

(六)预缴相关税金。

第十六条 票据仅限申领部门使用,严禁转让、出借、代开、买卖。用票部门应妥善保管票据,经办人调动工作时,要按规定办理票据交接手续。

第五章 票据的核销

第十七条 每本财政票据用完后,开票人应按要求填写票据封面信息、签章、加盖部门公章,并将票据存根交回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所收款项应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不得坐支、挪用或私存。财务处对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的存根及登记簿、账册等资料要按规定保存5年,保存期满后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或税务机关查验销毁。

第十八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培训类项目需要领取的财政票据,领取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交还财务结算和核销,其他项目领取的票据自领取票据之日起三个月内交还财务结算和核销,同一本票据不得跨年使用。年度结束后,所领用的票据无论是否用完,均应到财务处办理核销或续借手续。

第十九条 财务处在办理票据核销时,应审核票据使用、填写的规范性,票据填写金额与上缴金额的一致性,会计签章的齐全性,审核合格后方可核销。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任一种违规行为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停止票据使用、责令其立即纠正外,可视情节对部门和个人给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贪污犯罪的,由学校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刷和使用票据的;

(二)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损毁的;

(三)不及时交款,截留、私分学校收入的;

(四)未经许可,擅自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自定收费项目乱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买卖、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拆本使用票据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湛江师院关于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湛师院〔1999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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