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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12-04 点击数:

岭师工会〔2019167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各单位:

现将《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岭南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958



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推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促进依法治校,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每五年为一届,届满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上级和学校民主评议工作的有关要求,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通过征集代表提案,召开答询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全面听取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及时向教代会做出说明或与代表进行直接的交流与沟通。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并且正式加入工会组织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代表比例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全校教职工总数的8%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设有分党委、党总支以及成立了分工会的二级单位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一般应同时又是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的代表,即具有“双重”身份。

教代会代表以代表团为单位出席代表大会,代表团原则上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人数较少的则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科相关、工作性质相近的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每个代表团推选出团长1名、副团长12名。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大局意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具备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道,了解校情民意;

(三)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关心集体,爱岗敬业,踏实工作,在工作中发挥骨干和表率作用,在教职工中有一定威信。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作为代表候选人,名额单列,经过选举程序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

(一)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当然撤免);

(二)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的(当然撤免);

(三)本人提出辞去教代会代表职务,并经原选举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的;

(四)因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原因或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并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的。

撤免教职工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应当事先报校工会审核、备案,经同意后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补选并公布。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离职、离退休,或因工作需要调离学校的,即自行终止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补选并公布。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校工会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认真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写好提案;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规则运行。

在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的基础上,校内有教职工60人以上的基层单位应当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不足60人的基层单位,应当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二级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在校工会和学校教代会指导下建立,在本单位内行使相应的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

二级教代会制度或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学校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十七条 教代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与工代会同时举行(并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行政、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八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召开教代会时,邀请不是代表的学校党政机关、二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部门工会主席作为列席代表参加;邀请学校老领导、资深教授、校内各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以及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等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会提出建议,由学校党委和行政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设立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由若干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教代会执委会委员由各代表团从代表中推荐候选人,在全体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教代会执委会委员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执委会为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和领导机构,主持召开每年一次的全体代表大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行教代会职权,在学校遇有需要经过教代会讨论,又不便召开全体代表大会的情况下,可由教代会执委会会议或由教代会执委、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等出席的联席会议负责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全体大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可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专门业务的工作机构。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人选,一般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可邀请少数有特殊专长的非教代会代表参加。组成人员经教代会执委会审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执委会的领导下和校工会的协调下开展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对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有关议案预先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向执委会会议或执委会和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提供审议意见和建议;

(二)征集、处理和落实代表提案;

(三)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情况;

(四)提出本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方案并有效组织实施;

(五)教代会和校工会交办或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传达部署有关教代会的各项工作;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有关事项与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行政支持教代会工作,为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人员和办公条件。教代会的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工作经费预算,足额拨付校工会,由校工会负责具体管理和安排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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