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修订)
岭师教务〔2019〕5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实践教学改革,加强学校实践教学经费管理,提高实践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教师〔2016〕2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新师范“建设实施方案》(粤教高函〔2018〕19号)、《岭南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岭师财务〔2017〕172号)及学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教学经费是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确保实践教学各主要环节顺利实施,由学校核拨的专项教学经费。
第三条 实践教学经费按年度预算分配方案规定下拨到二级学院,按照“统一计划、专款专用、指标到院、超支不补”的原则,包干使用。
实践教学经费包含毕业实习经费和其他实践环节经费。
第二章 预算标准
第四条 毕业实习经费。毕业实习经费包括教育实习、生产实习或专业实习的经费,预算标准为:
高危专业(如社会体育(水上运动休闲管理))的经费按工科类专业预算和执行,其保险费按300元/生另外预算和拨款。
第五条 其他实践环节经费。包括见习类和考察类经费,指教育见习、企业认识实习、专业见习、专业考察等实践教学环节经费,预算标准为:
生物科学的动植物实习以及园林、地理的专业考察,每生每次另拨材料费40元。此类实践环节每次时间不超过2周,超过2周按2周计算。
第三章 经费开支
第六条 实习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和指导教师在校外实习期间的实习指导费、水电费、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费、实习资料费、保险费等。具体按以下执行:
(一)实习接收单位指导费、水电费等:校外实习按250元/生标准向实习接收单位支付;校内实习不予支付。
(二)交通费:学生在周边单位(含湛江第一中学、湛江一中培才学校、岭南师范学院附属中学、湛江美术中学、湛江市第十六小学、岭师附中东方实验学校,下同)实习的,不予交通费补助;在湛江市区(赤坎、霞山、麻章、坡头、开发区)实习的,一般不安排住宿,交通费按100元/生补助;在湛江市辖区实习的,交通费每生补助标准为徐闻120元,雷州80元,廉江、遂溪、吴川60元;在湛江市辖区以外(包括省内外及国外)实习的,交通费每生补助标准为150元;带队及指导教师在湛江市区(不含周边单位)指导实习的,可适当报销市内交通费,最高不超过400元;到湛江市区以外实习单位指导实习的交通费按汽车、火车硬卧、高铁(或动车)二等座标准报销。
(三)住宿费:学生住宿费按80元/生补助,由带队教师交予实习单位。集中实习的驻点指导教师原则上要与实习生一起在实习接收单位住宿,实习单位无法提供住宿的,凭住宿发票按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报销,最长不超过4个月。到实习单位指导实习的教师,住宿费按学校相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
(四)差旅补助:驻点指导实习的老师给予差旅补助,补助标准为30天及以内的每天50元,超过30天的,每天40元。到实习单位实习检查的人员,差旅补助标准按学校相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按实际天数报销。
(五)资料费、实习队管理费:每生不高于20元,用于购买与学生实习相关的办公用品和实习资料。
(六)保险费:用于购买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保险,一般专业每生不超过60元,由教务处统一购买;高危专业(如社会体育(水上运动休闲管理))根据实际保险金额,学校报销70%,学生个人承担30%。
(七)分散实习的指导费、水电费、交通费,住宿费,由学生统一签领,交予实习单位。
第七条 见习类经费主要用于学生见习、企业认识实习、专业见习的实践接收单位的教师指导费,我校实践师生的交通费以及学生见习类保险费,不得用于伙食补助。
第八条 考察类经费主要用于美术类专业的野外写生、生物学专业的动植物实习,园林专业、地理专业和政治、历史专业的专业(社会)考察等野外活动及无法固定住地等环节的住宿费、交通费,以及学生考察类保险费。该项经费中各专业70%由学生本人签领,剩余部分作为带队教师的差旅费用,凭差旅发票报销,不计伙食补助。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必须在每学年结束前两周将下学年的实习及其他实践环节的计划(包含实践环节名称、人数、时间、地点)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实习计划要紧密依据人才培养计划进行,实习时间原则上不得提前和延后进行;实践活动开展前两周,各二级学院必须通过实习管理系统将详细的实践计划和经费预算表提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审核。若不按要求开展的实践活动,不给予经费报销。
第十一条 实践活动结束后20天内,各二级学院把实践教学总结材料送交到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后,以上各项支出凭有效票据报销。具体如下:
(一)学生实习指导费、水电费、住宿费等,须凭加盖实习单位(财务)公章的收据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单(到企事业单位实习的凭指导劳务费签领表)报销。
(二)学生实习交通费,由教务处提供签领表,由学生本人签领。
(三)实习检查人员、带队或指导教师的交通费、住宿费凭发票报销。
(四)见习类经费,由实践单位提供指导教师名单(加盖公章),教师指导费签领表须提供指导教师身份证号并由其本人签收。教育见习经费由实习带队教师负责借款、使用;企业认识实习、专业见习经费由学生本人签领,二级学院包干使用。
(五)学生见习类保险费、学生考察类的保险费,可报销保险费总额的70%,学生个人承担30%。
(六)其他费用的开支必须使用发票报销。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应抓紧办理报销事宜,学校于每年10月份对上一年下拨给各二级学院的实践经费进行清查。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实习经费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可用于本学院实践教学相关的实习基地建设、实践技能提高相关活动、教育见习、专业见习、企业认识实习、美术写生、专业考察、毕业论文(设计)、聘请校外指导教师补助等。由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报销,所有报销票据须符合财务要求。
第五章 经费监督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实践教学经费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预算,按预算规范使用经费;对各种票据进行审核把关,对不在实习期间或在实习期间与实习无关的各种票据不予审批,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教务处不定期抽查各二级学院实习、见习等各实践环节经费的使用情况,对违规使用实践教学经费的单位,除按学校相关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缴违规开支外,对该单位下一年度的实践教学经费实行专项单列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经费的预算、划拨,每年视具体情况予以适当增减。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湛江师范学院学生实践经费管理规定(修订)》(湛师教务〔2013〕237号)和《岭南师范学院实践经费管理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岭师教务〔2014〕1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