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爱心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0-09-0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岭南师范学院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  性质:公募性

第三条  宗旨弘扬奉献精神,践行关爱行动

第四条  原始基金数额:人民币39852.08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学院领导和指导老师监督、指导管委会的工作

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内容有:

(一)负责存取款、掌管银行卡、发放爱心基金。

(二)负责调查审核申请对象材料的真实性,对学院有困难的同学进行学习、生活等情况的调查和追踪,及时并详细了解他们的学习、生活表现等;确定资助对象、资助形式和金额。

(三)负责日常捐款工作的收集,整理账目;负责基金收入、支出的登记,保管存取款凭条,并对基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公布。

(四)负责宣传工作,做好会议考勤、记录以及会后推文公示。

(五)不断完善爱心基金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基金来源

第六条  爱心基金来源有以下途径:

(一)社管师生各种形式的自愿捐款;

(二)社会捐款,通过对外宣传爱心基金的性质,发动社会上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捐款;

(三)基金存入金融机构获取的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七条  资助对象:

(一)常规资助项目对象:遇到突发性事件,例如患重大疾病、遭遇交通意外以及人身伤害等突发性事故,难以承担医疗费用的社管学院在校学生。

(二)社管献关爱之“援家庭爱心补助”项目资助对象:针对因特定亲属(本项目指父母、亲兄弟姐妹、配偶、子女)遇到突发性事件,在治疗过程中产生巨大开支使学生本人学习生活受严重影响并难以为继的社管学院在校学生。(附:通过申请的社管学院在校学子可获得800元的补助基金。)

(三)根据具体情况需要而开设的其他资助项目的对象。(如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一新生开展爱心特色活动和爱心座谈会中用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一新生的“爱心基金”补助等。)

第八条  资助方式分为:

 一次性资助,金额由管委会成员、班级代表、指导老师共同商定。

第五章 爱心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负责人管理基金,由勤工中心管理基金卡密码,以确保基金的安全和保管。

第十条 基金会制作财务凭单,保管财务凭证。基金会计和出纳的资金账目应定期校对,做到账目清楚,上下一致,凭单、凭证齐全规范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和基金出纳等日常工作,由管委会负责。管委会建立独立的资金总账,所有资金应做 到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挪用。凡发现有违法违纪现象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所有管理人员实行全程义务工作,不取任何报酬和补贴等

第六章 爱心基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资助程序:

(一)申请:申请经济补助的学生需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若申请者本人因不在学校或其他因素导致无法亲自申请,可委托副班代为申请,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填写《社管学院爱心基金资助申请表》(附件1

2.副班和班上一名非班干的同学在《社管学院爱心基金申请意见书》(附件2)的“班级意见”一栏上进行证明并签名确认

3.医院医疗诊断书和医疗费收据、病历等证明材料

(二)审核:管委会对申请者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召开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进行评审。在组织调查时,一个申请者至少需要2名委员会成员负责调查,并汇总调查结果。另外,管委会对于任何申请者的评审,需要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初步通过审核。

(三)审批:管委会收集整理好核实后的情况,并组织各年级副班代表、勤工中心干部代表进行开会讨论,然后根据讨论结果填写《社管学院爱心基金申请意见书》的 “管委会意见”一栏,最后上交辅导员老师、学院领导审批。

(四)公示:审批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若审批通过,则公示申请者资助情况。而情况不实者则被取消资格。

(五)使用:公示期过后,管委会将以基金卡转账的形式发放补助金,而申请者需要填写《社管学院爱心基金资助签领表》(附件3)。

(六)追责:对骗取爱心基金者,除原数退回补助金外,将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其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  管委会发放补助,必须做到“四有”:

(一)有被补助人本人申请;

(二)有真实可靠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有管委会审核手续、辅导员老师批准补助的决议;

(四)有被补助人签字的领款单(资助人不在校期间可由管委会成员及勤工干部共同签名或其指定委托人签领)

第十四条 凡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现象,管委会将追缴其资助金,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社管学院爱心基金资助申请表

2.社管学院爱心基金申请意见书

3.社管学院爱心基金资助签领表

 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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