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师范学院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
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要求,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提高依法管理能力和整体工作效能,结合学院的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学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通过相关民主集中程序,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及校党委、行政的各项规定、决议,充分发挥全院教职工与党政集体多层次决策与监督机制的作用。
第二章决策内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院办学思路、办学理念、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就业工作政策等。
(四)学院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发展规划、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党政工作要点以及重大改革措施的制订和调整。
(五)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服务保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工作的重要事项。
(六)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七)院内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八)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职务晋升、奖励惩处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九)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情况。
(十)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十一)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二)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等。主要包括:
(一)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
(二)学院内设组织机构各级岗位工作职责的确定和人员的调配与推荐。
(三)学院教师职称评聘,学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校院两级科研机构负责人等高层次人才的遴选。
(四)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财务工作领导小组、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等工作机构组成人员的确定;学院权限内的各类奖励评审委员会的组织与调整;事关学院工作全局的临时性领导小组人选的确定。
(五)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以及党派组织、人民团体负责人的推荐安排。
(六)人才培养、引进,与出国人员选派。
(七)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以学院为主承担的各类各级重点建设项目。
(二)学院承担的国(境)内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四)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重大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项目(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
(五)学院承担的社会服务与合作办学等重要项目。
(六)学院公共资源安排与分配。
(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管理和使用的经费和资产中一次性在5万元以上的资金和资产的调动、使用。
(二)年度预算、未列入年度预算追加预算5万元以上和5万元以上支出。
(三)学院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应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岭南师范学院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进行。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议题,一般须由分管院领导提出,经党政主要领导充分沟通,并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后,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策。与干部提拔调整任用相关的事项,应书面征求学院党委纪检委员和所在党支部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建议;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论证,提交论证报告。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紧急情况下,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可通过协调分管领导并召开相关工作小组会议决策并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予以追认;如有需报学校审核批准的“三重一大”事项,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通过并报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与会人数规定。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不含列席人员)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的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需向党政主要领导请假。
第十一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和建议,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会前提出。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学院分工会主席、相关系(室)负责人和党代会、教代会代表等可按规定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一般采取表决制。经会议充分研究讨论后,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或会议主持人发表结论性意见,提交会议表决。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决定学院干部调整任免事项,须获得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赞同票数,会议表决方可获得通过;决定其他重大事项,须获得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或以上的赞同票数,会议表决方可获得通过;会议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三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与会人员在研究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必要时可请示上级。
第十四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在及时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应视情况及时研究处置方案或授权相关工作小组处置。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涉及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学术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决策事项,由相关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进行集体决策,并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行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决策公正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具体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明确,由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并存档备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要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也可送阅会议纪要。
第四章 决策实施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学院党政要通力协作,保证会议决策的贯彻落实。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向会议报告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或会议汇报并提出建议;学院办公室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报告。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应按照学院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相关规定,在全体教职工大会上予以公开,有关资料应按规定接受师生员工查询。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纪检委员根据职责权限,组织开展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按相关规定反映意见。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学院党政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学校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挽回损失。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的。
(二)参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个人因对集体决策持有不同意见,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集体决定的。
(三)应由集体讨论决策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策(遇紧急情况除外)的。
(四)未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积极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其它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修订权属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