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师范学院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坚持和完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发挥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整体功能、激发党政领导班子活力、推进学院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为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完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在学校规定的职责和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党的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对学校负全部责任。学院实行党政分工协作、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形式,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是调节学院党政关系运行秩序,提高学院决策水平和决策质量的重要手段,是研究决定学院“三重一大”重要工作事项(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加强党政工作沟通的会议制度。
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要坚持团结协作、维护全局,坚持群众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共同担负起领导和推动学院改革发展、和谐稳定的全面职责。
第二章组织形式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学院党委正副书记、学院正副院长、学院党委委员。
学院分工会主席、党委秘书、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除上述列席人员外,可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其他列席人员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商定。列席人员在会上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若有需要,亦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
第六条 定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2周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凡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以领导碰头会、领导圈阅或其他形式替代。
根据具体内容,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由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议事内容涉及办学方向、党的建设、领导班子与干部队伍建设、人才规划和政策、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等事项的,由党委书记主持;议事内容涉及学科建设、平台建设、人才实施计划、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职称评聘、设岗定级、奖励惩处、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的,由院长主持。若党委书记或院长其中一方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托另一方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不含列席人员)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形式在会前提出。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主要研究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工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决议在学院贯彻实施的措施。
(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学院党的建设方面重要事项。
(三)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研究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止。
(五)招生就业工作重要事项。
(六)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机构岗位设置、人事调配、奖励惩处和年度考核等人事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人才培养、引进,职称评聘等师资队伍建设方面重要事项。
(九)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资和大型设备采购、绩效收入分配、办学资源调配等财、物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统战工作、群团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学生管理、对外合作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重要事项。
(十一)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由党委书记和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在会前协商研究提出,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提出的议题应事先报经党政主要领导协商确定。凡未经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事先审定或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对于科研项目、专业设置、学科建设、人才引进、教师聘任、学术评议、教学指导、学位评定等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经过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论证或审议。对于事关办学方向、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等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和职称评聘、绩效收入分配、奖励惩处等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经过学院党委会议研究讨论,并通过教代会、工代会等途径,广泛听取意见。对于事关学院重要改革措施、机构岗位设置、人事调配、人才引进与发展规划、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资与大型设备采购等重大事项,决策前应经过学院党委会议研究讨论。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党政联席会议议题、议程及会议材料应至少提前通知或送交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行一事一议。议题提出者应向会议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并在集体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主要负责人特别是主持人应作末位表态。
第十一条 需要通过表决作出决定或决议的,应逐一表决,且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通过决定或决议可以采用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
集体讨论出现严重分歧时,应暂缓决策,会后进一步调查研究、酝酿协商,并在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对有较大分歧但必须做出决定的事项,可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必要时向分管工作的学校党政领导报告,遇有紧急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向分管工作的学校党政领导及校办公室报告。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岗位、职务、职称、奖惩、待遇等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予回避。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秘书负责会前议题征集,做好详细会议记录,会后一周内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纪要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共同签字确认和签发,并妥善保存、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应紧急处理、作出决定的事项,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或分管的学院领导应及时正确地处理,并在事后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五章会议沟通与落实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分工协作、共同负责体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学院实施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委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要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要建立健全谈话谈心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要定期沟通协调,及时交流工作。学院党政主要领导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重大事项前,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以及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学院党委书记提出的有关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的意见;院长提出的有关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且非急迫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八条 要充分发挥学术组织、教代会、工会及有关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应根据分工和工作内容,确定主要落实者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时限,确保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会议决议应通知到未到会的班子成员,除需要保密外,应通过一定形式向单位师生员工通报,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报告。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经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同意后,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会议纪律。经集体决定的事项,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与会人员应严格保密会议讨论、决策过程,以及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党纪、行政处分或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切实落实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重大事项决策和实施情况,充分发挥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好管理工作与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学院的管理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上级有关规定对本办法涉及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