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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与统计学院关于教学工作若干规定

时间:[2022-06-20]  来源:数学与统计学院

为切实加强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任务,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现将教学工作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教学和教辅人员应服从工作分配,积极承担院、系安排的教学任务和其他任务。

二、教师应认真备课,写好教案,系主任不定期检查。

三、每门课程的教学必须按教学计划进行。修改计划、增减课时,必须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教师必须按课表上课,临时调课须经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才可进行。

四、教师应根据教学要求布置作业,作业批改量不少于三分之一,争取全批全改。任课老师应对学生作业完成情况进行登记,未能按时按量完成作业的学生,应在平时考核成绩中扣分。各系不定期地对教师批改作业情况进行检查。

五、每门课程应安排辅导答疑,答疑地点、方式可以多样。任课教师应公示辅导时间、地点。

六、为了帮助青年教师尽快适应教学工作,提高教学水平,以系为单位采取“以老带新”方式,由系主任指派老教师与青年教师结成对子,指导青年教师。对第一次上讲台的青年教师必须试讲合格后方可正式讲课。

七、专业见习、毕业实习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教师均有责任和义务担任实习指导工作。

八、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至少要开出一门专业课,全体教师必须开展科学研究或进行教学改革的研究,承担指导毕业论文的任务。

九、各系应根据学校和学院的规定对本系教师进行教学检查、评估。

十、教师和教辅人员应严格执行学校和学院的各项教务教学管理条例及规章制度。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类似规定自行取消。

十二、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数学与统计学院

                                            20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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