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培养学生良好的规则意识,根据《湛江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四章的各项条款,特制定本制度。
第1条.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均实行考勤制度。
第2条.学生因个人的事务或疾病请假时,必须填写请假条,并向审批人说明请假理由,若因病请假1天以上者,需同时出示医院证明材料。
第3条.请假在2天以内,由负责年级工作的辅导员审批;请假在2天以上(包括2天)、7天以内,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审批;请假在7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加署意见后报教务处领导审批。学生请假时间原则上一个学期累计不能超过一个月。
第4条.请假批准后,批件正文交学工办各年级辅导员保管,批条由学生本人保管。
第5条.学生返校后,持请假批条到年级辅导员处销假,并在批件正文上注明销假时间。
第6条.学生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因特殊原因需请假者,2天以内由带队教师批准;2至7天经学院教学副院长批准;1周以上由教务处审批。归队时向带队教师销假。
第7条.对于不请假外出和虽请假但超时返校的,按旷课论处,依照《湛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与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8条.对于学生先离校后补假的行为应予杜绝,其离校时间按旷课论处。确因特殊情况个人无法直接向学工办请假者,应先用电话报告辅导员,并在当天内委托同学代办请假手续。
第9条.学生作为运动员、裁判参加经学院批准的体育赛事活动,由带队教师集体请假,假条经主管运动竞赛事务的副院长签字后,由党委副书记审批,请假超过1周由教务处领导审批,并报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处备案。
第10条.若请假离开学校,则双休日须列入请假时间之内。
第11条.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末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12条.本制度若与上级规定矛盾时,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