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师资产〔2022〕13号
校内各单位:
《岭南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21年12月30日第21期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径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反映。
岭南师范学院
2022年1月7日
岭南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规范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的秩序,促进“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稳步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修订)》(粤教装备函〔2018〕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测试服务等活动的实验工作场所。实验室按功能分为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主要面向学生进行实验教学的实验室为教学实验室;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根据专项科研任务而设立的实验室为科研实验室。在教学实验室中,按课程分为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和专业课教学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建设、制度建设、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实验室专业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与实验室人员准入等。
第四条 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推进实验室安全工作,营造人人要安全、人人重安全氛围。
第五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常委会每年应至少听取一次实验室专项工作汇报。学校应为实验室安全工作提供人力、财力、物力保障。全校师生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共同创建安全高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的实验室。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按照四个层级建立:
(一)学校;
(二)二级单位;
(三)二级单位下属科研机构、实验教学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
(四)实验室。
第七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由学校校长担任主任,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会成员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安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科学研究处、各相关二级学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下设专家组,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为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成员由安全保卫处、科学研究处、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和各相关二级学院分管实验室的副院长组成。专家组全面领导、组织协调、督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召开专题研究会议。专家组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具体负责学校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主任由处长兼任。
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全面贯彻落实高校实验室相关的法律法规,统一领导全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组织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的制度、方针和规划,指导、督查、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传达、贯彻上级部门相关政策法规;
(二)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
(三)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四)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通报隐患并督促整改;
(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组织开展全校性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评比,执行实验室安全奖惩制度;
(七)协助科学研究处做好科研实验室管理工作。
第十条 安全保卫处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
(一)将实验室安全纳入全校安全工作体系,协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进行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快速响应、处置和调查;
(二)监管全校实验室安全,确保实验室所在建筑物的消防监控报警等设施的配备及正常使用、消防通道的畅通,对学校实验室重点安全位置实施24小时监控;
(三)会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管制类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放射性同位素等)的使用场所资质认定、申购审批和使用监督,协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做好全校危险化学品的全程管理;
(四)组织开展实验室消防检查,通报隐患并督促整改,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实验室安全相关检查;
(五)推动二级单位组织开展实验室消防安全演练。
第十一条 学校其他归口管理部门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
(一)人事处工作职责
在各级各类教职工培训中,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培训。
(二)教务处工作职责
1.协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监管教学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2.推动实验安全教育进入实践教学大纲,完善实验室安全课程建设;
3.建立实验教学项目、本科生参与的创新科研项目及毕业设计开题等的安全风险评估和审核制度,并组织、督促二级单位实施;
4、监管教学实验室规划、建设、改造,确保实验室安全设施的配备。
(三)科学研究处工作职责
1.建立科研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并组织、督促二级单位实施;
2.做好科研项目耗材的申购审批、使用管理等工作;
3.指导、督查、协调各科研项目负责人做好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
4.协助相关部门进行科研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四)基建处工作职责
根据新建项目中实验室安全设施配备的相关需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在与实验室使用者、设计者、建设者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组织和实施学校实验室设计、建造、验收、移交等相关工作。
(五)财务处工作职责
1.将实验室安全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2.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经费专款专用;
3.做好学校实验教学设备费和低值易耗经费的管理工作。
(六)后勤管理处工作职责
1.结合学校各校区的空间规划,会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做好实验室用房的统筹规划;
2.实验室装修改造、修缮项目的审批与管理,确保相关工作充分考虑安全因素;
3.协同相关部门做好废水、废气、噪音处理等环保工作;
4.保障实验大楼的总体水电供应和公用水电设施的运行。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其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本单位下属科研机构、实验教学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负责人,实验室主任等组成。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督促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规章制度、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实施实验室安全准入考核或测试;
(四)组织实施本单位科研项目和实验教学项目等的安全风险评估;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整改安全隐患,实行闭环管理;
(六)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
(七)做好本单位实验室专业安全管理以及环保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管理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订和完善本实验室安全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值日制度编制,协助实验课程老师完成实验课程安全风险评估、实验指导书等),完善本实验室的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
(二)做好本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实施实验室人员准入;
(三)做好本实验室科研项目和实验教学项目等的安全风险评估;
(四)建立本实验室的危险物品管理台账,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质的采购、保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工作;
(五)开展本实验室安全自查,并积极配合学校及所在单位的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负责指导学生开展实验的教师(含导师、实验员)对所承担项目相关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须明晰实验风险、应急处理办法和安全操作规程,全程指导学生完成实验,全面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十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学校安全工作整体要求,制定全校实验室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实验室安全专项检查或全面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并记录存档。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体制机制与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情况、安全设施安装与运行情况、危险源分布与管理情况、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情况、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等,要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与巡查的台账。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的“闭环管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第十七条 学校聘任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和实验室管理督导小组指导监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督查实验室安全及隐患整改。选拔实验室安全学生督察员参与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协助督导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暗访,及时查找实验室安全隐患。
各二级单位根据学科与专业特点,配置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行使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能,配合上级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 被检查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整改的要立整、立改,对短期内无法整改的要有事故防范方案,并制定后续整改办法。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立即停止使用直至消除隐患。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超出整改时间未整改到位的、实验室安全督导认为达不到实验室安全条件的实验室,一经认定,实验室负责人将暂停所有科研项目的申报,已有科研项目暂停经费的使用,直至整改完成。必要时可退回所承担的科研项目。
各实验室应有安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本实验室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四章 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专业特点,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应急预案应与日常工作结合,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与完善。
第二十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处理遵循“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未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及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二十一条 发生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时,院(系)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同时报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及追责处理。校实验室安全委员会对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后,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等,提出整改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责任认定、经济损失数额和赔偿比例的认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对象包含以下相关安全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
(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科研项目负责人;
(三)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安全分管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
(四)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的处理类型
(一)书面检查。相关责任人以书面形式对违规行为做出检讨,包括违规事实、原因及整改措施;
(二)批评教育谈话。由所在单位或学校有关领导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谈话及教育,指出其存在问题,督促其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
(三)通报批评。将相关责任人的违规事实在责任单位或学校内予以公布;
(四)取消评优评奖资格。取消相关责任人及单位参与学校当年各类评奖评优的资格;
(五)赔偿损失。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含场地清理费用)以及因事故造成的停工等间接经济损失;
(六)行政处分。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七)司法机关处理。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时,相关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六条 相关责任人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科研项目负责人和二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书面检查、批评教育谈话或通报批评处理
(一)未按要求制定和张贴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
(二)未落实逐级实验室安全责任制或未签订安全责任书的;
(三)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督查组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接到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未及时告知、组织、督促整改的;
(四)未配备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的;
(五)未按规定储存、摆放实验室各类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高压气瓶、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病原微生物、危险废弃物等)造成安全隐患的;
(六)违反、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实验室准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七)未定期检修和维护实验室安全设施及相关仪器设备的;
(八)未履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职责或不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的;
(九)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
(十)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1000元以下);
(十一)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七条 相关责任人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给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科研项目负责人和二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给予二级单位安全分管领导和党政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二级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所在二级单位确定。相关二级单位一年内取消评优资格。
(一)发生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经处理后一年内再次发生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购买、运输、使用或处理实验室中危险物品(包括剧毒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同位素、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特种设备及特殊设备(包括具有高速、高低温、高压、电加热、强光闪烁、振动、噪声等特点的实验设备)、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
(三)对于管控类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同位素、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未经审批私自购买和使用或被盗、遗失,责任单位未立即上报学校有关部门的;
(四)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1000-20000元)或有人员受轻伤以下结果的;
(五)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原因,致使在本人负责的实验室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
(六)私自改变、改造实验室内布局或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拆改从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八条 相关责任人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相关规定,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直接责任人为教职工的,给予通报批评的问责,经济赔偿,以及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其中之一的行政处分;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给予通报批评,以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其中之一的纪律处分。给予实验室负责人、二级单位相关负责人和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通报批评的问责,以及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实验室应立即封门停用整改或收回。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具体比例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确定。相关单位一年内取消评优资格。
(一)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上)或有人员受重伤以上结果的;
(二)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未立即组织救援、未采取措施处置、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向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报告,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
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种类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赔偿经济损失的,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认定责任后直接决定,书面通知相关二级单位;
第三十条 责任追究种类为批评教育谈话、取消评优评奖资格的,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认定责任后,由学校人事处、学生处和科学研究处等相关部门执行;
第三十一条 责任追究种类为行政处分的,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进行责任认定。被追究责任人为教职工的,由人事处等部门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被追究责任人为学生的,由学生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或学生对所受行政处分有异议的,可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内部检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在考核评价中予以批评和惩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开展责任倒查,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事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对于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单位,要进行问责追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岭南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岭师资产〔2014〕1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