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师组〔2021〕152号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校内各单位:
现将《岭南师范学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岭南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1年11月8日
岭南师范学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完善学校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15〕34号)《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组发〔2017〕2号)等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和广东省人事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学校党委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注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形成年龄、经历、专长等方面的合理配备,增强班子整体功能。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用好在艰苦岗位上锻炼过的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内设机构处、科级(含相当,下同)职务人员。其中,二级党委(党总支)正副书记、群团领导干部的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五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增强“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理念,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了解和掌握高校工作规律。
(三)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热爱教育事业,认真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议和要求,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反对“四风”,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群众威信高;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第七条 担任正处级干部,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1)现任(曾任)正处级干部。
(2)现任(曾任)满二年及以上的副处级干部。
(3)具有正高级或者两年及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任职经历,且有一定管理工作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担任副处级干部,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1)现任(曾任)副处级干部。
(2)现任(曾任)满三年及以上的正科级干部。
(3)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且有一定管理工作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 担任正科级干部,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1)现任(曾任)正科级干部。
(2)现任(曾任)满二年及以上的副科级干部。
(3)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或者三年及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任职经历,且有一定管理工作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担任副科级干部,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1)现任(曾任)副科级干部。
(2)现任(曾任)满三年及以上的科员。
(3)具有中级及以上或者三年及以上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任职经历,且有一定管理工作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的干部除了要符合上述基本条件、资格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一般应是学校在编在职干部。
(二)新提拔任用者,年龄须能任满一届。继续提名任职者,年龄的要求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三)新提拔任用者,一般应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四)新提拔处级干部应当具有五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二级党委(党总支)正副书记应具有一定的党政工作经验和3年及以上党龄。
第十二条 部分岗位的干部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党群部门、外事(港澳台事务)部门的领导干部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外事(港澳台事务)部门的处级干部必须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二)专业性较强的领导岗位,一般要求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作经历。
1.教务、科研部门的正职一般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是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人事处处长一般要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财务、审计部门的正职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或相关工作经历。
2.教学、教辅和科研机构的行政领导职务者原则上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教学机构、科研机构的行政正职和学报编辑部的正职一般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是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个别机构和岗位要求有变化的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的,必须符合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按照有关条件、程序办理。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学校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将初步建议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校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九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二十条 干部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二十一条 干部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向谈话对象提供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由学校书记专题会议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向与会者提供干部名册,说明有关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党委组织部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学校党委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二十二条 干部换届,民主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一)学校层面组织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
1.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为:校领导、正处职领导干部,其中,学校党委委员须参加推荐正处级干部。
2.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为:校领导,“两委”委员,正科级(含相当)及以上干部,各教学单位系(室、所、中心)正职,具有博士学位的系(室、所、中心)副职,高级职称人员代表,民主评议工作委员会成员,民主党派负责人,市级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类代表。
(二)教学单位组织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
1.选任教学单位处级行政领导干部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为:本单位党委(党总支)委员,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系(室、所、中心)主任,党支部书记,高级职称人员,博士,辅导员等各类代表。
2.选任教学单位处级行政领导干部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为:本单位全体教职工。
第二十三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四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参照第二十二条所列范围执行。根据岗位性质和实际情况,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五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干部考核、一贯表现、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七条 学校书记专题会议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考察对象可以差额确定,也可以等额确定。
第二十八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九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进学校中心工作、促进单位发展,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三十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四)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必要时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向党委组织部汇报,党委组织部综合考察情况,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三十一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考察对象属教学、教辅、科研机构的范围:院(单位)领导,二级党委(党总支)委员,分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系(室、所、中心)主任,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书记,各类代表。
考察对象属党政群团机构的范围:所在单位领导,科室负责人,各类代表。
谈话人数综合考察情况确定。单位人数较少的,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照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进行适度调整。
第三十二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出具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的结论性意见,并执行廉政意见双签字制度。
第三十三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征求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的意见,并在学校书记专题会议中进行充分酝酿。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和其所属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拟任人选的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学校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干部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学校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条 纪委副书记因职位空缺或者调整交流需要提名新的人选时,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纪检监察室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审计处处长及群团组织有关干部等按规定应向上级或有关部门备案的干部任免,经审核答复后办理任职手续。
正处职领导干部任免的有关材料,在学校党委办理任免手续后按规定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四十二条 领导干部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三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四条 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五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六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七条 实行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重点是处级领导干部。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或经选举可连任者可以继续连任,但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两届(任期超过一半的视为任满一届,下同)的领导干部,一般要交流;基建、后勤、招投标采购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满一届的,一般要交流。
(二)科级干部的交流根据工作需要或在同一科室工作时间较长等情况决定。
(三)有计划地安排年轻干部到不同岗位进行锻炼。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积极向校外推荐和输送优秀干部。
第四十八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内设机构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九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二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四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六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领导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学校各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相关规章制度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