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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岭南师范学院处级干部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0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岭师组〔2021153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校内各单位:

现将《岭南师范学院处级干部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岭南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1118

 

 


岭南师范学院处级干部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处级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态度、工作实绩以及廉洁从政情况,加强对处级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促进处级干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1534号)《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组发〔20172号)《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2021年修订)》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考核实施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客观全面、简便有效,考用结合、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处级(含相当)干部。

第四条  考核方式。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

第五条  处级干部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成立处级干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德。全面考核干部政治品质与道德品行。包括:重点了解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尊崇党章、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等情况。重点了解坚守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二)能。全面考核干部履职尽责能力与水平。包括:适应新时代要求落实上级精神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完成目标任务的能力,特别是应对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过程中的政治能力、专业素养和组织领导能力等情况,以及日常工作中提高班子战斗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推进单位工作创新,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等情况。正职着重于对上级和学校决策的执行力、驾驭全局及协调各方关系情况;副职着重于对正职和单位决策的执行力、组织下属部门和人员开展工作及与分管部门的协调情况。

(三)勤。全面考核干部工作作风与服务态度。包括:工作态度、事业心、责任感、奉献精神、投入精力、办事效率、求真务实、为民服务、劳动纪律等,特别是坚持“三严三实”、敢于担当、艰苦奋斗等情况,以及完成上级和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的时效、会议的出勤情况和对师生反映问题的处理等情况。

(四)绩。全面考核干部工作效率与工作实绩。包括:正确的政绩观、单位绩效考核情况、履行职责情况、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及效益、推动单位发展的实际成效、工作特色等情况。正职着重于考察本单位的整体工作,副职着重于考察其分管工作。

(五)廉。全面考核干部廉洁自律与遵纪守法。包括: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政治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廉洁自律准则、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秉公用权,树立良好家风,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反对“四风”及特权思想、特权现象,遵守工作纪律和落实保密工作责任等情况。

第三章  平时考核

第七条 平时考核是对领导干部一贯表现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及时肯定鼓励、提醒纠偏。

第八条 平时考核应当突出重点。考核领导干部的一贯表现,重点了解政治态度、担当精神、工作思路、工作进展,特别是对待是与非、公与私、真与假、实与虚的表现等情况。

第九条 平时考核主要结合领导干部日常管理进行,可以采取下列途径:

(一)与干部本人或者知情人谈心谈话,到所在单位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二)开展调研走访、专题调查、现场观摩等。

(三)结合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工作督查、干部培训等进行深入了解。

(四)其他适当方法。

第十条 建立平时考核工作档案,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作为了解评价领导干部一贯表现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是以年度为周期对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一般在每年12月组织开展。按教学、科研及职能、教辅单位的正、副处级干部分级、分类考核。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查自评

处级干部对照岗位职责要求,总结一年来德、能、勤、绩、廉情况和存在问题,重点以数据突出工作实绩,形成工作总结,由党委组织部在校园网公布。

(二)民主测评

1.本单位群众测评。各单位召开测评会,由本单位处级干部分别作个人年度工作述职。述职应围绕考核内容,着重总结个人在本单位有关工作中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不能简单地以所在单位的工作业绩来代替个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不扩大成绩,不隐瞒缺点或错误;事实清楚、数据准确、简明扼要。本单位教职工根据其现场述职和网上述职的情况以及平时的实际表现,对干部作出客观的评价,并进行测评。

各单位的测评会由所在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全体教职工参加(参会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教职工总人数的80%)。

2.相关对象测评。相关对象根据校园网公布的述职情况和平时工作的实际表现,对处级干部进行测评。对职能部门、教辅单位的处级干部进行测评的人员为:校领导,校党委和纪委(以下简称“两委”)委员,处级干部,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全校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各教学单位系(室、所、中心)主要负责人,民主评议工作委员会成员,民主党派负责人,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类代表(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无党派人士、离退休干部)。对教学、科研单位处级干部进行测评的人员为:校领导,“两委”委员,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的处级干部和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民主评议工作委员会成员。

3.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不能委托他人投票。各类民主测评得分=A*1+B*0.8+C*0.6+D*0.4/A+B+C+D*100,其中,ABCD分别为考核等次意见中的“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个数,按10.80.60.4的系数折算。

4.测评结果汇总。组织、人事和纪检等部门根据各类民主测评得分情况(按照校领导占20%、本单位占35%、其他人员占15%),以及单位绩效考核结果占30%,统计汇总结果,形成综合得分。

(三)广泛听取意见

全校师生可根据处级干部的网上述职情况和平时工作表现,通过电话、邮件、书信(提倡署名)、约谈等方式向党委组织部或纪检部门反映意见。

(四)综合考核意见

党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处级干部工作总结和群众意见,以测评结果汇总作为主要依据,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综合整理处级干部考核情况,按正、副处各多于拟定优秀名额一定的比例,提出优秀等次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研究。

(五)确定考核结果

学校党委根据考核情况,研究确定处级干部的考核等次。

(六)反馈考核意见

党委组织部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处级干部本人。

(七)归档考核材料

党委组织部做好相关材料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五章  任期考核

第十四条 任期考核是对领导干部在一届任期内总体表现所进行的全方位考核,一般结合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进行。按教学、科研及职能、教辅单位的正、副处级干部分级、分类考核。任期考核应当突出对完成届期目标或者任期目标情况的考核。

第十五条 任期考核程序参照年度考核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任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

第六章  考核结果确定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中各级各类干部的优秀等次名额均不超过当年参加年度考核本级本类干部人数的15%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决策部署成效不明显的;

  (二)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拈轻怕重、患得患失,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不担当不作为的;

  (三)受到学校党委和行政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的;

  (四)工作实绩不突出的;

  (五)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

  (六)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在上级党组织开展的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中,二级党委(党总支)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综合评价等次未达到好的,其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在学校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中,体育工作考核总分排名末位的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

  (二)不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不能正常发挥职能作用,领导干部闹无原则纠纷,影响较差的;

  (三)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低,不能履行或者不胜任岗位职责要求,依法履职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敷衍塞责、庸懒散拖,作风形象不佳,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的;

(六)其他原因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第二十条  任期考核中各级各类干部的优秀等次名额均不超过参加任期考核本级本类干部人数的20%。干部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其年度考核必须均为合格及以上(其中至少有一次为优秀)。

第二十一条  处级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经综合分析给予容错的,应当客观评价,合理确定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相关的政策及规定

(一)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按照现任职务进行考核,注意了解在原任职岗位的工作情况。同级调整岗位不足六个月的,年度考核可在原单位考核;六个月及以上的,年度考核在现单位考核。

(二)因公伤病假、女性领导干部产假及哺乳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

(三)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领导干部,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四)因公离开现职岗位或在校外挂职的,原则上参加原单位的年度考核。其中在原单位工作不足六个月者,由其服务或学习的单位提供工作表现情况,考核等次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根据提供的情况,并结合该干部的日常工作表现和年度民主测评结果,综合考虑后研究确定。

(五)经学校批准外出学习、进修(含国内、国外)且在批准期内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主要依据学习、进修表现及与单位联系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外出学习、进修超出批准期限的,不参加考核。

(六)受党纪政务处分的干部年度考核等次的有关问题,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七)受行政处分的干部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合格及以上等次。

3.受到降低岗位等级聘用(撤职)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八)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若查清没有问题的,按规定补定年度考核等次。

第七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处级干部考核结果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晋职晋级、评选先进、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一)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调整薪级工资和计发绩效工资;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按规定标准计发一次性奖金。

(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限期改进;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薪级工资不予晋升,绩效工资按相关规定计发。

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一般应调整岗位或组织处理。

(三)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在今后两年度中不能晋升高一级职务或职称。若不服从组织调整岗位或虽同意调整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为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免职。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应予以免职。

第八章   复核、申诉与纪律

第二十四条  处级干部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处级干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核申请,处级干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收到复核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复核意见不服者,可向学校劳动人事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受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诉人。

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影响原考核结果执行。经核查后,结果有变动的,按复核结果补办相关待遇。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