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法〔2023〕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加强依法治校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提高二级单位法治服务工作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20〕8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教策〔20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治工作联络员是指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校内在职在岗人员兼任法治工作联络员,负责学校依法治校的联络工作。
第二章 人员配置
第三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应设置1名法治工作联络员,在学校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规划与法规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法治工作联络员要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协调组织能力强、服务态度好,并对本单位情况有较充分了解的人员担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要求
第五条 法治工作联络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具体落实学校依法治校的各项工作,当好单位负责人依法决策的法律参谋,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二)积极在本单位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报送法治工作信息,及时传达学校关于依法治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推进要求,及时反馈贯彻落实情况;
(三)积极参加学校召集的联络员工作会议、业务培训等相关活动,提出加强和改进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学校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对本单位法治工作的督导、考核评价等工作;
(五)协助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和本单位承办合同的起草与审查;
(六)学校、二级单位交办的其他法治工作。
第六条 法治工作联络员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切实把依法治校作为基本理念和基本方式,融入、贯穿到学校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第七条 法治工作联络员要推动本单位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订工作,持续提升内部治理的法治效能,确保本单位各项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第八条 法治工作联络员要重视业务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法治思维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法治工作联络员定期召开会议,由学校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会议主要内容是分析形势,部署工作任务,交流工作经验。
第十条 每位法治工作联络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单位法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有关建议和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法治工作联络员开展集中培训,培训内容根据每年法治建设工作计划和实际需求确定。
第十二条 法治工作联络员每年向学校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工作一次,主要内容是本单位法治建设工作和联络员自身履职情况。
第十三条 各单位法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活动需要统一组织和协调的,法治工作联络员要及时向学校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规划与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