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招生考试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艺术类专业普通全日制招生考试,包括由我校自行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
第三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治考,依法治招,全面实施招生“阳光工程”,自觉接受社会及考生家长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我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学校分管招生与就业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招生与就业处、监察处、财务处、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以及音乐学院、美术学院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招生与就业处,办公室主任由招生与就业处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 招生与就业处职责:
(一)贯彻执行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有关政策规定,拟订我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实施方案;
(二)编制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做好招生宣传发动工作;
(三)做好艺术类专业招生考点的联络工作;
(四)组织做好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的评卷、统分、登分等工作, 并按规定向各生源所在省招生办报送成绩;
(五)审定专业考试入围分数线;
(六)发放专业考试合格证;
(七)总结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分析存在问题,研究改进方法。
第六条 财务处职责:
(一)负责落实有关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收费政策与依据;
(二)负责完善艺术类单独考试有关收费手续;
(三)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人员做好报名收费工作。
第七条 音乐学院、美术学院职责:
(一)负责遴选教师参与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
(二)组织做好有关考试的命题及评分工作;
(三)参与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职责:
(一)负责考试、面试现场的摄像工作,并做好有关影像资料的采集、编辑及分类等工作;
(二)保存考试、面试现场影像资料。
第九条 监察处职责:
(一)贯彻“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预防教育和惩戒问责相结合”原则,制定和落实相关监督措施;
(二)参与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学校实施艺术类专业考试的主要工作流程。
(一)考试专业及招生计划
招生与就业处负责编制招生专业及计划,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报送给各省招生主管部门。
(二)设点
招生与就业处根据往年各省(区)考点的报名、录取等生源情况在每年11月提出设点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招生就业处向拟招生省份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和备案后方可设点组织考试。
(三)报名
1、考生持艺术类准考证、身份证等证件到我校设立的考点报名。
2、已设考点的省、自治区的考生(除特别说明外)不允许异地报考。
3、报名时间一般在考试的前两天,各地报名、考试的时间和地点,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或考点承办单位公布的信息为准。
(四)招生考试工作人员
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将评分教师、监考人员及工作人员名单在每年12月底前报招生与就业处,并经领导小组审批确定。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1。
(五)命题
命题应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并形成题库和每年更新,由招生与就业处保管。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2。
(六)考试
美术类考试由考点组织管理,学校工作人员负责巡视和监督考场秩序。考试结束后,美术类由监考人员密封试卷,并由考点负责人邮寄到招生与就业处封存。
非美术类考试由学校委派的评分教师按公布的相关考试科目现场考试,考试全程录像,摄像工作原则上由专人负责,非美术类所有评分表由评分老师签字确认并交监察处工作人员签名确认封存。评分表由考点负责人交回学校招生与就业处。
考生专业考试试卷及视频资料等由招生与就业处存档,以备查阅,试卷及视频资料存档时间及销毁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七)美术类阅卷
美术类专业阅卷工作要做到客观、公正、准确,笔试科目须有3人以上独立阅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阅卷人员由相关学院推荐,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在试卷姓名、考号等完全密封的情况下进行阅卷。美术类阅卷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3。
(八)非美术类评分
非美术类专业考试实行现场初评、录像复评的评分方法。专业考试结束后,由招生与就业处组织,监察处全程监督,对非美术类专业进行录像复评。非美术类复评工作实施细则见附件4。
(九)统分和登分
统分和登分工作由招生与就业处牵头组织,监察处全程监督,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完成。
(十)合格证的发放
按照教育部艺术类考试合格证发放比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学校最终核定的分省、分专业计划,由招生与就业处提出各省(区)专业合格证发放比例和专业合格线,经领导小组讨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确定。
根据批准的合格证发放比例和专业合格线,由招生与就业处给合格考生发放专业合格证。同时,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区)的有关要求,由招生与就业处向有关省级招办报送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名单。
(十一)录取
艺术类专业新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岭南师范学院招生章程》执行。当年制定的招生章程由招生与就业处按时报送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招生录取工作由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招生与就业处按照录取规则,确定拟录取名单与拟退档名单,报各省招生录取审核组审核。音乐学院、美术学院负责考生档案的审阅工作。
网上录取工作由招生与就业处负责组织实施,监察处负责全程监督。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在专业考试中违纪违规的评委、监考及工作人员,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及学校相关文件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考试资格并报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处理。新生入校后,组织专家对录取新生开展入学专业复测,经核查发现有代考、冒名顶替等舞弊行为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和宣传
第十三条 按照广东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考术科等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0]79号)的规定收取各艺术类专业考试报名费,即每生200元。如考点所在省有相关规定,则按当地收费标准执行。
学校应按与各考点单位签订的协议向考点单位支付租用考试场地、设备及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 各省(区)招生考试的宣传工作由招生与就业处统一组织,相关学院和有关部门选派有招生经验的人员参加招生宣传工作。各考点现场报名咨询及宣传工作由各相关学院协助各考点完成。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招生与就业处负责解释。此前学校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人员守则
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人员由招生与就业处、财务处、监察处、摄像技术员和专业主考教师组成,为了确保我校艺术类专业考试环节能合理、有序进行,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特制定本守则。
一、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思想品德好;
2.评分教师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当年度无直系亲属报考相关艺术专业。
二、产生办法
1.评分教师由相关学院提名,报招生与就业处。
2.考点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由招生与就业处提名。
3.纪检监察人员、财务人员分别由监察处和财务处提名,报招生与就业处。
4. 招生与就业处负责整理相关部门的报送名单,报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确定。
5.评分教师原则上由我校在职教师担任。外聘专家评委须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
6.各考点的评分教师由招生与就业处负责安排,并按照评分教师连续两年不重复考点的原则。
三、工作要求
1.认真学习教育部和各省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有关文件规定。
2.专业考试试题属于绝密资料,所有参与命题的教师及工作人员严禁泄露在保密期内的试题。
3.考点负责人应主动与考点取得联系,确定行程和工作安排,负责组织协调学校在考点专业考试期间的宣传、报名、收费及考试等工作;应妥善保管好考试试题,并在考前安全、准时地公布考题,及时收回评分表并妥善保管,回校后交招生与就业处。
4.评分教师应按要求做好学校在考点的专业考试环节中的各项工作,同时协助考点做好宣传、报名及收费工作。严禁在考试期间串岗、传条子、打招呼。
5.监察人员负责专业考试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6.财务人员负责专业考试报名费的收取工作,负责与考点结账,同时将学校应收款项安全打入学校指定银行账户。
7.严禁所有工作人员利用招生工作之便徇私情,搞交易,以权谋私,索贿受贿,接受与考试有关的宴请。
8.严禁所有工作人员家属及子女参与非法招生中介。当年有子女或亲属参加艺术类专业考试的应采取回避制度。
9.严禁工作人员、教职工尤其专业教师,单独、联合或委托举办高考艺术类应试培训、推广活动;严禁院系与社会中介机构联合举办任何形式的艺考培训班;严禁为各艺术类应试培训机构提供场所或设施。
四、其他
凡遇有各种重大问题时,由考点负责人向领导小组报告。
附件2
命题及试题库保管工作实施细则
为确保我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更加科学、规范进行,专业考试考题更加公平、合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命题以学校各艺术类招生专业的考试大纲为依据,确定各专业的命题范围,注重考查考生在各专业学习方面应具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综合运用能力。
二、组织管理
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命题工作在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招生与就业处组织实施,命题老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工作责任心强、思想道德品质好。
三、命题要求
为保证学校在每个考点都有一套考试题目及一套备用考题,美术类题库要求建有2倍以上考点数的考题,非美术类笔试题库要求建有40套以上的考题,考试题库每年更新一次。题库的组成应尽量避免每套之间出现重复。要求考题应用词准确、难度适中,应避免概念模糊。
四、题库保管
各命题教师将命题直接交招生与就业处由专人保管,招生与就业处负责整理试题库和妥善保管,电子文档应保存在专用的电脑中或移动存储介质中,纸质版的试题库应在监察处人员在场情况下签章封存。试题库在启用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启封,违者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3
美术术科评卷实施细则
为确保我校美术术科考试评卷工作科学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具体要求
美术类专业的招生考试评卷工作,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本着公正、公平、坚持标准原则进行。
美术术科评卷实行统一地点、统一时间、试卷密封、集体评阅、专家复核的试卷评阅制度。
试卷评阅要依据标准或评分要点,保证客观公正,杜绝人情分。
二、组织管理
美术类专业招生考试评卷工作在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招生与就业处具体组织实施,学校成立美术术科评卷工作组,下设素描评卷组、色彩评卷组、书法评卷组、复核组、后勤保障组。
美术术科评卷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组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评分工作。素描和色彩评卷组不少于9名评卷教师,书法评卷组不少于3名评卷教师,由美术学院推荐,经招生与就业处审核,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确定。参加评卷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思想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组织纪律性好、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当年有亲属参加美术术科考试的人员不得参与评卷工作。被派出到考试现场的教师和命题老师不参与该省的评卷工作。
三、美术术科评分实施
试卷密封邮寄回学校后,在监察处的监督下由招生与就业处工作人员开封试卷箱并对试卷进行检查清点,形成试卷开封清点记录。
评卷方式采用议分制,议分时小组评卷教师必须全部在场。如有异议不能达成一致,由复核工作组最后决定。
1.试评分档
成绩核定采取百分制。评卷前,必须安排试评。由美术术科评卷工作组组长组织全组成员学习评分标准和实施细则,各组对试卷进行试评,明确评卷标准。
按5分一个大档进行试评分档,每一档次都要按照相应的评卷标准执行,从高分向低分递减(即90分以上、85分、80分、75分、70分、65分)。
2.复查调整
试评分档结束后,由各组对分档情况进行复议、检查,并对初评分档不准确的试卷进行调整分档。
3.评分
各评卷组参照试评分档和审核后的试卷进行评分,对每份试卷由评卷教师合议后评定1个分数,并须3 位以上评卷教师签名。如需修改,须经组长在内的3位以上评卷教师签名,并按规定做好记录。
4.作弊的认定
对考生试卷出现的特殊记号,经评卷组全体人员鉴定、审核,认定为有作弊记号的试卷,经组长签名确认后报招生与就业处备案。凡不能确定为特殊标记的,仍然按实际水平评卷。
四、保密工作
评卷工作期间按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评卷人员不得对试卷拍照及开启封条,不得使用手机以及其它通讯用具与外界联系。
附件4
非美术类专业复评工作实施细则
为确保我校非美术类专业考试更加科学规范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复评范围
1.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按招生计划1:8确定各省各专业方向的复评人数。
2.舞蹈学专业。按招生计划1:12确定各省的复评人数。
考生较多分为多个组进行初评的省份,由于各组评委评分标准不一,按各组考试人数比例确定复评人数,再按初评成绩从高到低确认名单,同分者一并划入。
二、组织管理
非美术类专业复评工作在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招生与就业处具体组织实施,成立声乐、器乐和舞蹈专业复评组。
复评教师名单库由音乐学院教师、校内其他学院教师及校外专家组成,并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每组具体名单由监察处随机抽取,声乐、器乐组分别为14人,舞蹈组为8人。
三、工作程序
评委进入复评现场按指定位置就坐,由技术人员逐个播放录像。录像界面提供考生对应编号、考生身高和性别。
评委通过观看录像,在评分表上对应编号对考生进行评分,待1个省份的评分工作结束后,评委在评分表上签名确认并交纪委办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初评成绩用于划定复评名单,不再计入复评成绩。声乐和器乐每位复评考生共有14个成绩,去掉最高8个和最低2个成绩,取剩下4个成绩的平均分为复评成绩;舞蹈组有8个成绩,去掉最高分3个和最低分1个,取剩下4个成绩的平均分为复评成绩。
四、其他
各复评场所安置1台摄像机,对评分过程进行全程录像监控。各复评场所配备1名监督人员,对评分过程进行监督。相关人员需凭证进入考场,在场的人员需关闭通讯工具并上交由专人统一保管。